為做好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事業機構的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工作。各鎮辦及教育體育、衛生健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審查,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審查的范圍包括本機關擬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所有信息。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審查遵循“先審查、后公開”“一事一審”和“誰公開、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審核標準,非強制公開事項,審慎對外公開發布,做到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和合理。
第五條 各鎮辦、各部門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審查機制,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機制可與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源頭標注制度結合施行。
第六條 文件類政府信息在擬稿時,應從源頭提出保密審查意見、規范標注公開屬性,如確定為不予“主動公開”的,應明確說明法定理由;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或涉及國家秘密但確需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印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縣政府網站(含專項網站)公開發布。其中,行政規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文件在公布時,應當按照“誰起草、誰解讀”原則,同時公布政策解讀文本,鼓勵以數字化、圖表圖解、音頻視頻等方式進行解讀,并做好政策與解讀的相互關聯,提高政策解讀的針對性、科學性、權威性和多樣性,引導穩定社會預期。
第七條 非文件類政府信息,應在形成或變更時完成內容審核和保密審查,屬主動公開的,按程序經保密審查和單位領導審簽同意后20個工作日內,參照主動公開的文件予以公開。
第八條 經審查,發現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
前款(二)項信息經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九條 經審查,發現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公開:
(一)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
(三)行政執法案卷信息。
對前款(二)、(三)項信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經審查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對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各鎮辦、各部門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審查和發布機制,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丹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