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政務公開工作標準,完善政務公開工作制度,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分別簡稱為《保密法》《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嚴格審查標準,更好統籌信息公開與安全保密,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結合我縣工作實際制定本政務公開負面清單。
一、納入政務公開負面清單的事項及其依據
(一)涉及國家秘密以及危及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依據:《保密法》第三條:“……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第二十九條:“機關、單位公開發布信息以及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程、貨物、服務進行采購時,應當遵守保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機關、單位……,不得將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公開。”
《條例》第十四條:“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依據:《條例》第十五條:“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三)內部事務信息和過程性信息。
依據:《條例》第十六條:“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四)需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依據:《條例》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外,需要行政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機關可以不予提供。”
(五)行政執法案卷等信息。
依據:《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六)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
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條:“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2.《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三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3.《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七)項:“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4.《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條:“申請查詢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檔案,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一)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進行查詢,應當出具本部門公函及查詢人員的有效證件;(二)市場主體查詢自身登記管理檔案,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及查詢人員的有效證件;(三)律師查詢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檔案,應當出具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以及相關承諾書。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工作實際,依法對檔案查詢范圍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規定。”
(七)信訪、投訴、舉報事項。
依據:《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行政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可以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八)檔案信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五條:“……經檔案館同意,提前將檔案交檔案館保管的,在國家規定的移交期限屆滿前,該檔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單位辦理。移交期限屆滿的,涉及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檔案按照檔案利用規定辦理。”
(九)不存在的或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政府信息。
依據:《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答復:……(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二、工作要求
(一)請各鎮辦、各部門根據本政務公開負面清單,結合實際,對本區域、本部門單位負責的政務事項進行梳理,制定并細化各自政務公開負面清單,報縣政府辦備案。對納入負面清單管理的事項,盡可能詳細具體,便于日常操作、檢查監督。同時,實行動態調整,及時進行調整更新。
(二)政務公開負面清單,應當在丹鳳縣人民政府網站、本單位政務新媒體及政府信息公開欄予以公布。負面清單外的事項,原則上都要依法依規予以公開。公開政府信息,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其中,非強制公開事項應嚴格保密審查,審慎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