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縣各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監督,聽取人民群眾意見反饋,切實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陜西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暫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社會評議,是指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及評價的活動。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議的對象是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各級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 行政機關開展社會評議工作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將企業和群眾獲得感作為衡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成效的核心。
第五條 社會評議工作由各級政府辦公室采取問卷調查、網上評議、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
(一)問卷評議。根據評議內容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問卷調查表,向社會各界發放或在網上公布,供群眾評議。
(二)網絡評議。在政府門戶網站開設評議專欄,由網民發表意見或建議,給予評議。
(三)座談評議。召開座談會,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督員和群眾代表等組成評議小組,進行專題評議。
第六條 社會評議的程序:
(一)擬定評議方案,確定評議對象、內容、標準、方式等;
(二)印發社會評議通知或在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政務服務場所等渠道發布社會評議信息;
(三)組織實施社會評議,匯總評議結果;
(四)確定評議等次。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知曉情況;
(二)公開申請渠道的知曉及接受情況;
(三)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則情況的評價;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質量情況(是否按條例及規定確定的公開方式和公開范圍公開政府信息);
(五)政府網站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和查詢工具的便捷性;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改進方向;
(七)其他需要進行社會評議的內容。
第八條 社會評議的程序:
(一)擬定評議方案,確定評議對象、內容、標準、方式等;
(二)印發社會評議通知或在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政務服務場所等渠道發布社會評議信息;
(三)組織實施社會評議,匯總評議結果;
(四)確定評議等次。
第九條 社會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條 縣政府辦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級行政機關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情況匯總工作,報市政府辦公室,并在本級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
第十一條 “情況匯總”的內容包括:開展社會評議的情況、評議項目、公眾意見、改進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開展社會評議活動的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對“社會評議”提出的問題,要制訂改進措施,有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改進;暫時不具備條件的,應向公眾說明。
第十三條 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規范開展政府信息公開評議工作,避免以第三方評估代替應由機關自身開展的評議,嚴肅整治評議工作中的形式主義苗頭問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丹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