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答復處理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陜西省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答復示范文本》,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件登記。各行政機關為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申請受理部門,收到申請件后,第一時間簽收、登記。其中,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審查補正。在依申請受理過程中,經審查,發現申請人的申請內容不明確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行政機關應在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其中,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行政機關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加強與申請人的溝通聯系,給予幫助指導和釋明,依法引導申請人正確行使申請權。
三、擬辦。對明確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申請件,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義務人的,應告知申請人該公開義務人的名稱及聯系方式;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申請件,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及時提出擬辦意見,經分管領導審簽后,分送相關科室征求意見。其中,符合收取信息處理費情形的,由行政機關按照《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國辦函〔2020〕109號)規定執行收費。
收取信息處理費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期限內,按照申請人獲取信息的途徑向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說明收費的依據、標準、數額、繳納方式等。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收費通知次日起20個工作日內繳納費用,逾期未繳納的視為放棄申請,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期限從申請人完成繳費次日起重新計算。
四、會辦。各相關科室收到申請辦理件后,應及時提出會辦意見,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如需向有關部門、單位征求意見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經分管領導審簽后,反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如需延期,承辦科室應在辦理期限內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延期意見。
行政機關收到征求意見件后,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或者不適宜由本部門辦理的申請件,應在收到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退回征求意見單位并說明理由;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辦理,經單位負責人審簽后,反饋給征求意見單位,并注明辦理科室及聯系電話。如需延期,辦理單位應在辦理期限內向征求意見單位書面提出延期意見。
會辦意見應符合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條理清楚、表述準確、無歧義、無遺漏,做到依法有據、嚴謹規范、慎重穩妥。對不符合要求、答復質量低的辦理件,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退回重新辦理。
五、跟蹤催辦。對未在規定的辦理期限內反饋會辦意見的依申請辦理件,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進行催辦。
六、辦理期限。辦理依申請公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行政機關分管領導同意后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七、規范答復。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收到會辦意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匯總答復意見,并擬制《信息公開告知書》,如有需要,告知書內容可由辦理單位會簽,報經分管領導審簽后正式答復申請人。辦理期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做好與申請人的溝通工作,依法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答復意見如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所需信息電子數據或者以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八、整理歸檔。對已辦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件,行政機關要按照“一申請一卷”的要求進行整理,每份卷宗應包括文檔目錄、申請表、告知書、內部審批資料、信函郵寄單證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