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規﹝2015﹞006-民政局001
丹發民﹝2015﹞45號
丹鳳縣民政局 丹鳳縣財政局
關于印發丹鳳縣救災儲備物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
為了進一步規范救災儲備物資管理和使用,經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研究,制定了《丹鳳縣救災儲備物資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丹鳳縣民政局 丹鳳縣財政局
2015年4月13日
丹鳳縣救災儲備物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緊急救災能力,保障災民基本生活,規范救災儲備物資使用和管理,根據《陜西省救災儲備物資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救災儲備物資包括:
(一)上級調撥由民政部門儲備和管理的,縣民政部門通過政府采購的,專項用于緊急搶救、轉移安置災民和安排災民生活的各類物資;
(二)縣民政部門接收的各類災民生活救助捐贈物資;
(三)其它災民生活救助物資;
第三條 救災儲備物資堅持定點儲存、專項管理、無償使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向災民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采購與儲存
第四條 救災儲備物資購置、儲存總體規劃,年度購置計劃,由縣民政局會同財政局制定,由縣民政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本級救災儲備物資購置,由縣民政局根據儲備規劃和儲備物資的使用情況,向財政局申報縣級救災儲備物資采購計劃,財政局審定后按照政府采購程序購置。
第六條 如遇特大自然災害,需緊急采購救災物資時,民政局根據實際需要,會同財政局采取議標的方式進行緊急采購。對不宜長期保存的救災物資可在每年入汛前由民政局商財政局確定與有關生產廠家和商家定簽訂緊急供貨協議。
第七條 縣民政局會同財政局對救災儲備物資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八條 縣民政局根據救災工作需要,可以委托鎮人民政府定點儲備部分種類救災物資。
第九條 救災儲備物資實行封閉管理制度。儲備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救災儲備物資管理制度,對救災儲備物資進行專庫儲存、專人負責、專帳管理。入庫、出庫都應嚴格辦理出入庫手續。代儲單位當地行政領導無權調撥所代儲的救災物資。
第十條 救災物資儲備倉庫及其設施必須穩固堅實,具有避光、通風、防火、防盜、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道路要暢通,確保能迅速、快速調運。
第十一條 儲存救災儲備物資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存物資應有標簽,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編號、數量、質量、生產日期、入庫時間等。
(二)儲存物資應當分類存放,碼放整齊,留有通道,嚴禁接觸酸、堿、油脂、氧化劑和有機溶劑等危禁物品。
(三)儲存物資應當定期盤庫,做到帳實相符。
第十二條 救災儲備物資申請報廢,必須按照物資使用管理權限,需向縣民政局提出書面申請,經縣民政局、財政局核實同意后,方可進行核銷。
第三章 調撥與使用
第十三條 災害發生后,受災鎮人民政府根據救災工作需要,申請使用救災儲備物資時,應當向縣民政局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自然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種類、轉移安置人口數量及無家可歸人口數量;
(二)需要申請救災儲備物資的種類、數量。
第十四條 縣民政部門根據受災鎮的申請,結合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費的安排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統籌確定調撥方案,發出調撥通知。
第十五條 各鎮人民政府在救災儲備物資使用結束后,應當對可回收利用的救災物資及時進行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并及時交回縣救災物資儲備庫。縣救災物資管理人員及時將救災儲備物資的使用、回收、損壞、報廢等情況進行登記、匯總。
第四章 監督與處罰
第十六條 救災儲備物資的發放和使用,應當做到帳目清楚,手續完備,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縣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對救災儲備物資的發放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貪污和挪用救災儲備物資,因管理不善等人為原因造成救災儲備物資重大損失和丟失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3日起施行,至2020年5月12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