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規〔2015〕004-縣政府002
丹政發〔2015〕5號
丹鳳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丹鳳縣棚戶區改造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丹鳳縣棚戶區改造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丹鳳縣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9日
丹鳳縣棚戶區改造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健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和《商洛市棚戶區改造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中省市關于棚戶區改造的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丹鳳縣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是指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房屋密度大、建筑質量差、使用年限久、安全隱患多、市政設施不完善、環境條件臟亂差的集中成片居住區域(包括國有土地上棚戶區和集體土地上棚戶區)。
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改造,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縣城總體規劃、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四大重點區域規劃、商於古道文化景區規劃和專項規劃,對棚戶區進行綜合改造的行為。
第四條 縣委、縣政府成立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審定全縣棚戶區改造有關政策規定、年度計劃、實施方案和改造項目規劃,協調解決棚戶區改造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棚戶區改造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棚改辦)負責研究、擬定棚戶區改造的相關政策文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棚戶區改造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負責改造項目方案審核、計劃下達、貸款申報和進度督查,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工作,牽頭棚戶區改造項目考核獎懲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五條 縣政府負責全縣的棚戶區改造工作。縣棚改辦負責全縣范圍內棚戶區改造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各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實施工作。
縣級有關部門和各鎮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棚戶區改造工作。供水、供熱、供電、供氣、通訊等經營企業,應當配合、支持棚戶區改造工作。
第六條 棚戶區改造按照“科學規劃、有序推進,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多元安置、改善民生,突出重點、因地制宜,依法征收、營造和諧”的原則進行。
第七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四大重點區域規劃、商於古道文化景區規劃和專項規劃,納入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八條 縣棚改辦應會同縣級有關部門,根據縣城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四大重點區域規劃和商於古道文化景區規劃,編制棚戶區改造總體規劃,經縣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經批準的棚戶區改造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九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涉及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且項目用地基本具備建設條件的,應當與棚戶區改造同步進行。
棚戶區改造安置項目配套設施應與安置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主體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報縣住建局審查批準。
主要地段、文物景點周邊等重要地段的改造規劃,應在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后報縣政府批準。涉及文物保護的應按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對確需調整規劃指標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參照《商洛市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應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合理規劃選址,科學設定戶型面積。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實行計劃管理。縣棚改辦根據棚戶區改造專項規劃,統籌安排全縣棚戶區改造年度實施計劃。
對存在社會公共安全隱患或重點項目建設需要,確需改造的棚戶區項目,可以優先納入改造計劃。
國有企業實施或參與棚戶區改造的,應按有關規定報縣級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申報確定程序為:
(一)項目建設單位向縣棚改辦提交書面改造申請和改造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內容應包括項目概況、改造模式、投資主體、規劃及土地利用方案、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建設方案與實施計劃、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成本測算等附件。
(二)縣棚改辦審查全縣棚改項目申報材料。
(三)縣棚改辦匯總全縣棚改項目并報縣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審定后由縣棚改辦向市棚改辦申報,爭取列入計劃。
(四)縣棚改辦依據市棚改辦給我縣下達的實施計劃,向各項目建設單位下達實施計劃。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持項目實施計劃批文及其他有關資料,向縣發改、國土、住建、環保等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立項、用地、規劃、施工許可、環評報告等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應建立健全用地情況調查、房屋確權測量、征收安置補償等檔案,實行臺賬式管理,并將各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將征收房屋的圖文影像資料同時建檔,一戶一檔。
第十七條 已列入計劃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不得擅自變更調整。確需調整的,須按程序報批。
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十八條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納入全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優先安排,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應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單列指標。縣國土局應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匯總下一年度棚戶區改造用地規模并編制計劃,提前申報用地指標。
第十九條 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市政公用設施通過劃撥方式供地。其他用地以公開出讓方式供地。
第五章 征收補償
第二十條 征收棚戶區改造范圍內的房屋,按照《丹鳳縣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標準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按程序公示期滿(不少于30日),并得到改造區域多數群眾同意后,由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二十二條 多數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標準有異議的,縣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二十三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房屋征收決定應當及時公告,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將擬征收項目的名稱、范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方式等相關事項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權利,被征收人應在5日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可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被征收人在5日內協商選定評估機構不成的,按照《陜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產評估機構選定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必須入戶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必要時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取得相關資料,逐戶出具評估報告,并將評估結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人房屋產權不明確的,由縣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棚戶區改造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棚戶區改造房屋補償安置實行“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選擇。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由被征收人采取購買現房的方式進行安置。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先簽約、先搬遷、先選房的原則進行實物安置,同期簽約、同期搬遷的以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確定安置房選房順序。
第三十條棚戶區改造項目實行征收、招商、建設相分離的辦法。各鎮人民政府是本轄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的實施主體,招商、建設主體由縣政府根據項目建設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第六章 建設管理
第三十一條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除工作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組織實施,各鎮人民政府配合。
第三十二條 房屋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清理應嚴格按照縣城管局審批的時間、路線組織清運,不得隨意拉運傾倒,影響市容環境,妨礙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房、商品房以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建設,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執行國家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和施工技術規范。
第三十四條 安置房小區應保證供電、供水、排水、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齊全,并做好小區內道路硬化、綠化、亮化,確保功能完善,環境整潔。
第三十五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竣工后,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綜合驗收。項目建設單位應向回遷安置戶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商品房開發部分,應執行預售許可證制度。
第三十六條 安置房小區公共服務物業用房應按《陜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標準設置,并與安置住房同步規劃設計、同步施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七條 安置住房設計方案經審定后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經設計單位同意并出具正式變更文件,由項目實施單位報縣棚改辦審核公示無異議后實施。變更內容較大的,應提請領導小組批準。
第七章 資金籌措管理
第三十八條縣住建(棚改)、發改、財政、國土、環保等部門應積極支持配合棚戶區改造項目申報工作,爭取中、省專項補助資金支持。
第三十九條縣財政應加大棚戶區改造工作的資金投入力度,每年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棚戶區改造支出。
棚戶區改造項目中收取的土地出讓收入,優先用于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房屋征收貨幣補償、安置房建設以及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第四十條縣棚改辦和棚戶區改造貸款用款人應加強與各金融機構的合作,爭取更多信貸資金支持棚戶區改造。
第四十一條縣有關部門應積極落實民間資本參與棚戶區改造的各項支持政策,支持有實力、信譽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
第四十二條 縣財政應將貸款合同約定的還本付息數額列入年度財政支出預算,確保按期還本付息。
第四十三條 縣財政按照“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跟蹤問效”的原則,加強對棚戶區改造補助資金的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范、有效使用。
棚戶區改造補助資金專項用于補助政府主導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包括拆遷、安置、建設以及相關基礎配套設施建設等開支,不得用于其它住房開發和經營性設施建設支出。
第八章 優惠政策
第四十四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四十五條縣稅務部門要落實好國務院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稅。
(四)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
(五)個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貨幣補償并用于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六條 電力、通訊、網絡、有線電視及供水、供氣等企業要按照相關政策對入網、管網增容等經營性收費給予50%的減免。
第九章 督查考核
第四十七條 縣政府將棚戶區改造工作納入對各鎮和縣級相關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實行月檢查排名、季點評通報、年度考核獎懲。
第四十八條對未按進度要求完成年度工作任務或連續兩次排名末位的責任單位,除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不能評定為優秀等次,縣政府將按照有關程序對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問責。
第四十九條 縣審計局應當加強對棚戶區改造資金的審計監督。縣監察部門要加大對棚戶區改造工作中出現的失職、瀆職等行為的行政問責力度。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棚戶區改造應當依法征收、文明搬遷。實施單位在改造過程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弄虛作假,發生侵占、私分國有、集體資產等違法行為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棚戶區改造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方案進行改造,未按照方案進行改造,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方案的,縣政府將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 在實施棚戶區改造過程中,違反土地、建設、規劃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五十三條 棚戶區改造管理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20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19日廢止。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大辦,縣政協辦,縣紀委辦,縣人武部政工科。
縣法院,縣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中省市駐丹各單位。
丹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3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