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規〔2015〕02號—縣政府辦02
丹政辦發〔2015〕2號
丹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丹鳳縣農村供水工程維修養護
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丹鳳縣農村供水工程維修養護基金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丹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月14日
丹鳳縣農村供水工程維修養護基金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成后使用過程中管理,保證工程長期發揮效益,更好的滿足群眾對飲水安全的需求,根據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農〔2011〕197號)、《陜西省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陜水發〔2012〕86號)、《丹鳳縣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丹鳳縣范圍內為解決農村飲水安全而興建的除分散供水工程外的各類供水工程(含聯村集中供水工程、單村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條 供水工程維修養護基金是指公益性供水工程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和維修養護基金。包括補助維修養護基金和基本養護基金兩部分。維修養護基金來源主要為財政補貼和從水費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由財政補貼的資金稱為補助維修養護基金,從水費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資金稱為基本維修養護基金。
第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維修管護費用原則上應以各供水管理單位自行籌措為主,維修養護基金給予適當補助為輔,逐步達到“以水養水、略有結余”的良性循環。
第五條 縣水務局負責制定農村供水工程維修養護基金年度預算計劃,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統一管理,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基金籌集、使用等工作,縣財政局要及時組織縣級資金到位,并監督資金安全使用。
第六條 省、市專項補助資金和農村供水工程拍賣、租賃承包、股份制競標及各類捐贈所得資金中提取的維修養護基金均列入補助維修養護基金。
第七條 補助維修養護基金和基本維修養護基金按以下標準核定:
(一)補助維修養護基金按我縣農村人口每人每年3元納入縣財政預算,由縣財政部門按年度轉存,農村人口數以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為準;
(二)基本維修養護基金按用水量的5%乘以用水單價確定,用水單價執行縣物價部門制定的最新農村供水工程供水價格。
計算公式為:每月應提留、提取維修養護基金額=月用水總量×5%×用水單價。
第八條 縣水務局為補助維修養護基金管理單位,各鎮政府為基本維修養護基金管理單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實行“專款、專賬、專戶、專用”。
(一)補助維修養護基金由縣水務局設專戶管理,縣財政局監管,遵循“分級負責、輔助使用”的原則。使用補助維修養護基金的工程項目由縣水務部門組織實施和驗收。
(二)基本維修養護基金由各鎮政府設專戶管理,縣水務局監管。基金使用遵循“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的原則,使用基本維修養護基金的工程項目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負責實施,由鎮政府組織驗收。
(三)維修養護基金累計積累,未經批準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額使用。
第九條 凡按照《丹鳳縣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辦法》進行正常管理,裝表計量、按時交納水費,并足額提留、提取維修養護基金已連續3個月以上(以本辦法實施日為參考)的集中供水工程,方可申請使用維修養護基金。
第十條 對不能足額從水費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取、專戶存儲、專賬管理維修養護基金的農村供水工程不得下撥補助維修養護基金。各項人為原因造成的工程損壞,其相關維修費用不得在維修養護基金中核報,應按情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新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在質保期內的設施、設備、材料等維修養護,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維修養護基金。
第十一條 維修養護基金申報應符合使用條件。對費用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維修養護項目不得使用維修養護基金,對費用在500元以上的維修養護項目,供水管理單位可以申報使用維修養護基金。使用維修養護基金應由供水工程管理單位申請,逐級申報,分級審批,2000元以下由所在鎮政府審批,2000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由縣水務局審批,5萬元以上的由縣水務局審核后報縣財政局審批。超出維修養護基金能夠解決的重大修復改造項目,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劃上報爭取上級資金解決,項目未下達前管理單位要及時采取應急措施,保障供水安全,應急工程所需費用按照規模大小參照維修養護基金使用。
第十二條 申報維修養護基金前工程管理單位必需提供提留或提取維修養護基金賬戶記錄及維修養護基金累積賬戶額等憑證。經審查同意的維修養護項目,維修養護結束并經維修養護基金管理單位驗收合格后,工程管理單位憑維修養護基金使用審批表、維修實施方案、用款申請、竣工驗收書等申請劃撥資金。
第十三條 維修養護基金使用采用“分級承擔、分塊負責”的辦法,各工程管理單位原則上首先使用自己累積提留、提取的維修養護基金及水費中資產折舊部分資金,其余經縣水務局現場勘查、會商論證后確定補助比例。
(一)聯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井、水泵、配電柜等電氣設備、化驗消毒設備及各村總表前主管網維修養護由補助維修養護基金給予適當補助,原則上每年度工程管理單位使用補助維修養護基金累計不得超過該工程供水人口每人2元標準的80%。
(二)單村集中供水工程水源井、水泵、配電柜等電氣設備維修養護由補助維修養護基金給予適當補助,原則上每年度工程管理單位使用補助維修養護基金累計不得超過該工程供水人口每人2元標準。
(三)拍賣、租賃承包、股份制競標經營的農村供水工程水源井、水泵、配電柜等電氣設備維修養護費使用,原則上每年累計不得超過該工程供水人口每人2元標準的80%。
(四)省、市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按省、市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對應急突發搶修項目,供水單位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并通知縣水務局迅速組織人員到現場核實后,先行實施工程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后,按實際發生的費用核算,補助比例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為管理和使用好維修養護基金,每年3月上旬,縣審計部門將集中對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上年度維修養護基金的撥付、提留、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出具檢查報告。
第十六條維修養護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嚴格按有關政策執行。申請維修養護基金的單位應保證申報項目的真實性,不得弄虛作假,瞞報騙取維修養護基金,一經查實,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至2020年2月9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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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縣紀委辦。
縣法院,縣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中省市駐丹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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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月1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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