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規〔2014〕20─縣政府辦06
丹政辦發〔2014〕77號
丹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丹鳳縣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丹鳳縣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丹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5日
丹鳳縣人民調解“以獎代補”
實施辦法(試行)
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的優勢,提高基層調解組織及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和化解矛盾糾紛的效率,進一步完善我縣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更好地體現人民調解在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根據《人民調解法》、《陜西省人民調解條例》、《丹鳳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實施意見》的要求,現就我縣開展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工作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以獎代補”原則
按照“誰調解、獎勵誰”和“以案分類、以獎代補、分級負擔”的原則。人民調解“以獎代補”是指:由政府出資設立人民調解專項經費,對全縣基層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處的矛盾糾紛,根據難易程度給予適當補助的一種獎勵機制。
二、“以獎代補”評查領導小組
縣政府在縣司法局成立人民調解“以獎代補”評查工作領導小組,由司法局長任組長,分管基層工作的負責人任副組長,司法局辦公室(財務室)、基層股、政策法規股負責人為成員,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查辦),由司法局基層股負責日常工作。
三、“以獎代補”對象(范圍)
(一)村(社區)、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處的矛盾糾紛。
(二)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的或受有關部門委托,主持調處的矛盾糾紛。
四、“以獎代補”內容和方式
(一)基本獎勵:是指對村(社區)、鎮人民調解委會、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全年工作經過考核,按其工作成效進行補助的一種獎勵。
(二)個案獎勵:是指對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的矛盾糾紛,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影響大小、案卷質量制作規范實行不同補助標準的一種獎勵。分為三類:
1.一般矛盾糾紛調解。是指案情相對重大、復雜或當地人民群眾較為關注的民間矛盾糾紛以及涉及爭議標的10000元以下(含本數),需經調查取證,應以書面方式調解結案的,同時需規范制作調解案卷的矛盾糾紛,實行個案獎勵。調解卷宗裝訂規范、資料齊全、制作的調解協議書合情合法。調解卷宗包括雙方當事人的調解申請書或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調查記錄、調解記錄、人民調解協議書、回訪記錄、司法確認有關材料、卷宗情況說明等內容。調解一般糾紛應當適用普通程序。
2.疑難復雜糾紛調解。是指在當地比較突出的、人民群眾十分關注的“熱點”、“難點”及“三跨”矛盾糾紛;糾紛當事人一方在3人以上5人以下的;爭議標的在10000元以上的;經二次以上調解結案的;或檢察院、法院訴調對接等部門移交的委托調解案件,有可能造成群體性上訪或群體性事件并對當地社會穩定造成一定影響的矛盾糾紛,實行個案獎勵。
3.重特大糾紛調解。是指縣級以上黨委政府交辦的,多年積累的、長期未得到有效解決或反復性大的,對當地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影響且已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實行個案獎勵。
(三)表彰獎勵。是指以人民調解創先爭優(雙十佳)評選結果以及人民調解案件質量評查結果為主要依據,被評為先進或樹為典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以及優秀人民調解案卷進行的獎勵。
五、“以獎代補”標準
(一)基本獎勵標準
1.一千人以下的村(社區)、一萬人以下鎮調委會,經縣司法局、信訪局、縣(鎮)政府年度考核,無到縣級以上上訪案件發生的,在以案卷為準獎勵的基礎上,給調委會獎勵1000元。
2.一千人以上二千人以下的村(社區)調委會、一萬人以上二萬人以下的鎮調委會,經縣司法局、信訪局、縣(鎮)政府年度考核,無到縣級以上上訪案件發生的,在以案卷為準獎勵的基礎上,給調委會獎勵2000元。
3.二千人以上的村(社區)調委會、二萬人以上的鎮調委會,經縣司法局、信訪局、縣(鎮)政府年度考核,無到縣級以上上訪案件發生的,在以案卷為準獎勵的基礎上,給調委會獎勵3000元。
4.行業性專業性調委會,經縣司法局、信訪局、縣政府年度考核,無到縣級以上上訪案件發生,在以案件為準獎勵的基礎上,給調委會獎勵2000元。
(二)個案獎勵標準
1.各村(社區)、鎮調委會調處的一般矛盾糾紛,按要求制作規范調解卷宗,調處成功并履行協議的每件補貼50-200元。
2.各調解組織調處的疑難復雜糾紛、群體性、跨區域矛盾糾紛,要求制作規范調解卷宗,調處成功并履行協議的每件補貼200-500元。
3.各調解組織調處的重特大糾紛和群體性事件重大矛盾糾紛,按要求制作規范調解卷宗,調處成功并履行協議的每件補貼500-1000元。
(三)表彰獎勵標準
凡在人民調解創先爭優(雙十佳)活動以及人民調解案件質量評查中被評為先進或樹為典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以及優秀人民調解案卷的分別獎勵200元(全縣各10個指標)。
六、以獎代補的方法和程序
(一)村(社區)發現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時必須在第一時間上報司法所。各司法所和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對上報和排查出的矛盾糾紛要進行登記,并及時上報縣司法局評查辦,同時組織相關人員做好調處工作。
(二)各村(社區)調委會、鎮調委會和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時進行分類登記統計后,上報各司法所,司法所上報縣司法局評查辦。
1.上報一般糾紛和疑難復雜糾紛及重特大糾紛、群體性糾紛的數據,應提交人民調解卷宗并由縣司法局評查并備案。
2.縣司法局評查辦對各司法所上報的人民調解案卷(一般糾紛、疑難復雜糾紛、重特大糾紛案件)依據《丹鳳縣人民調解案卷質量評查辦法(試行)》進行評查,統計匯總,由局相關領導簽字蓋章,確定“以獎代補”金額,將按照比例配套相關資金發放到位。
七、以獎代補經費來源及審批兌現
(一)我縣設立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專項經費,列入縣財政預算,專款專用。由縣司法局負責對全縣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專項經費的管理使用、考核評定、獎勵實施;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調處的各類矛盾糾紛,實行以案件記獎方式補貼。
(二)補貼經費審批程序:由司法所長對調解案件進行審核后,在《丹鳳縣人民調解“以獎代補”案件資金發放表》上審核簽字,報縣司法局評查辦統計,報分管領導審核,經局主要領導簽字蓋章審批。
(三)補貼經費的發放:由縣司法局以現金方式審批下發給各司法所和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各司法所和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按照人民調解“以獎代補”發放表對獎勵人員進行簽名發放,發放完畢后,復印件報縣司法局評查辦備案。
八、監督與管理
為更好地適應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要求,由縣司法局評查辦與相關部門做好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制定相應制度,嚴格監督管理。
(一)縣司法局定期進行案卷評查。評查司法所及專業性、行業性調委會的人民調解“以獎代補”發放手續是否完善,調解成功糾紛數是否真實,是否存在空報、虛報、截留、擠占、挪用“以獎代補”資金,是否及時全額發放到位等情況;凡弄虛作假,虛報調解成功糾紛數的,一經查實,每發現一件除雙倍退還補貼外,還將對其進行通報批評;視情節報告相關部門給予有關人員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受理調解的矛盾糾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列入“以獎代補”獎勵范圍。
1.已受理并調解,制作了調解案卷,但協議未履行到位的。
2.已調解成功,當事人又因同一事由上訪、反悔或提起訴訟的。
3.當事人已被法律援助機構列入援助對象的矛盾糾紛。
4.確認為違紀違法調解的或被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無效被撤銷的案件不予獎勵。
(三)一般糾紛、疑難復雜糾紛、重特大糾紛性糾紛調處成功,依據《丹鳳縣人民調解案卷質量評查辦法(試行)》評查結果,認定為不合格的調解案卷不列入個案獎勵范圍。
(四)因矛盾糾紛受理調解不及時或防范、疏導、化解不力而引起民轉刑或群體性上訪事件的案件,從基本獎勵部分扣除相應金額。(每發生一起扣減當年個案獎勵金額總數的30%。)每發生1件到縣以上上訪的減100元,每發生1件到市上訪的減200元,每發生1件上省訪的減500元,直至減扣沒有。如有1件進京訪的不予獎勵。
(五)人民調解“以獎代補”獎勵資金屬專項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對空報虛報調解件數騙領獎勵金的,挪用、侵吞、私扣獎金的,一經查實,視情節建議相關部門給予相關人員黨紀、政紀處分,并通報;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九、附則
本辦法從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12月31日廢止。
抄送: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縣紀委辦,縣人武部政工科。
縣法院,縣檢察院。
各人民團體,中省市駐丹各單位。
丹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