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發〔2013〕61號
丹鳳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丹鳳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丹鳳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監督管理規定》已經縣政府2013年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丹鳳縣人民政府
丹鳳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準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陜西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和幅度內享有的自主決定權和處置權。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和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全縣范圍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規范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縣級各執法部門負責本部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制定、執法人員培訓、執行、修訂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定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是指行政機關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裁量的處罰種類和幅度,依照過罰相當原則,細化為若干裁量階次,每個階次規定一定的量罰標準,以確保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制度。
第七條 縣級各執法部門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必須由本部門法制機構或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經本單位集體會議討論并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審查。縣政府法制辦審核后,按程序發文執行。
第八條 縣級各執法部門應當對本部門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中,可以細化量化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內容,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劃分自由裁量階次,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第九條 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應當參照上級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中涉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于法律、法規、規章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制定與違法行為相對應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第十條 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裁量基準應當合理劃分裁量階次,綜合考慮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將裁量因素與階次劃分有效結合;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應當明確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條件;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應當根據涉案標的、主觀故意、違法手段、社會危害程度、行為人具備的客觀條件等情節,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內劃分明確、具體的不同等級;
(四)制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一條 裁量階次按照《陜西省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應當劃分為從重處罰、一般處罰、從輕或減輕處罰、不予處罰5個階次。縣級各執法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可劃分3至5個裁量階次。具體裁量階次的劃分:
(一)從重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該違法行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幾種處罰種類中選擇較重的處罰種類,或在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允許的幅度內選擇較高限度予以處罰;
(二)一般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不具備減輕、從輕、從重處罰情節,且應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的,按照規定的處罰幅度中限予以處罰;
(三)從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該違法行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幾種處罰種類中選擇較輕的處罰種類,或在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允許的幅度內選擇較低限度予以處罰;
(四)減輕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該違法行為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種或幾種處罰種類之外選擇更輕的處罰種類或在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允許的幅度最低限以下予以處罰;
(五)不予處罰,是指在某些法定的特殊情況下,行政機關依法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年齡不滿十四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違法行為超過法定追究時效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予以從輕處罰:
(一)違法行為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
(二)受他人脅迫、誘騙、教唆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四)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予以從重處罰:
(一)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二)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暴力抗法等尚未構成犯罪的;
(三)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違法行為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和財產安全的;
(五)違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六)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八)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九)在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十)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十一)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三章 自由裁量權基準實施
第十五條 縣級各執法部門應當對本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立案、調查、審查、決定、執行程序作出具體規定。
第十六條 縣級各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執法登記制度,對執法人員的執法時間、地點、被檢查對象、執法原由、執法結果進行登記。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適用簡易程序的,執法人員必須在2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報本級行政執法部門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對應當適用一般程序立案查處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部門負責人必須及時批準立案。
第十九條 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序的,執法人員調查終結后,提出的調查處理意見必須經本部門法制機構審核,再報本部門負責人審查或者集體討論。其中,執法人員提出的處罰建議中涉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的, 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縣級各執法部門確定行政處罰實施標準和實施行政處罰時,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行為人有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行為人有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適用處罰的,應當確定一種處罰種類和一個處罰標準;
(三)行為人有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幅度較大的,根據違法行為,確定具體行政處罰標準;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相同的違法行為有多個處罰標準的,應當適用一個標準。
第二十一條 縣級各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與當事人受到的行政處罰相比,畸輕或者畸重;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三)依據同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的不同案件中,當事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情節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處罰不同;
(四)實施行政處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法目的。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處罰實施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檢疫、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三條 所有行政處罰案件必須按規定立卷歸檔。其中,行政處罰適用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案卷應當包括卷內材料目錄、立案審批表、調查筆錄及有關證據材料、調查處理意見、討論記錄、行政處罰告知書及送達回證、聽證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案件執行的有關材料、結案報告等。
第二十四條 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進行聽證的,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當舉行聽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依照本規定第十四條從重行政處罰案件或者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必要的材料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六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對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報送備案的案件進行審查,發現案件違法的,應當予以糾錯或者報經縣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銷。
縣級各執法部門發現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主動及時糾正。
第二十七條 縣級各執法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及時對本部門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進行修訂。在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細化執法流程,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多種渠道對行政處罰實施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處罰行為進行投訴, 縣級各執法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及時受理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對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監督的方式包括:
(一)通過行政復議對行政處罰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
(二)開展行政處罰案卷評查;
(三)實施日常監督檢查或者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專項檢查;
(四)受理群眾對行政處罰案件的投訴、舉報;
(五)對從重行政處罰案件或者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案件實施備案情況進行審查。
第三十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對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進行監督,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并向社會公布;
(二)是否按照本規定建立并執行行政處罰執法登記、法律審核、集體討論、聽證、自由裁量說明、公開、重大處罰備案等配套制度;
(三)是否綜合考慮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四)是否按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規定的裁量階次,作出處罰決定,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予以說明;
(五)是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六)是否遵守法定程序;
(七)其他依法需要監督的內容。
違反前款規定的,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應責令限期改正,行政處罰實施機關應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十一條 縣級各執法部門應當每年通過執法案卷評查、專項執法檢查等形式對本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促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的執行,規范行政處罰行為。
第三十二條 縣級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納入本部門執法人員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內容,嚴格進行考核,促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執行到位。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不執行本規定,或者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致使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或造成重大影響的,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責令執法部門限期改正或暫扣執法人員的執法證件;情節嚴重的,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將依法予以吊銷執法人員執法證件,由縣監察局依法對相關單位和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