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發〔2014〕2號
丹鳳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丹鳳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
程序規定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丹鳳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縣政府2013年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丹鳳縣人民政府
2014年1月9
丹鳳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行政決策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以及《陜西省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商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和《丹鳳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由縣政府依據法定職權作出的涉及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與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組織協調工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負責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起草和實施工作;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縣監察局、縣政府督查室負責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遵循科學、民主、合法的原則。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以外,決策事項、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
第五條 本規定所指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主要包括:
(一)政府工作報告;
(二)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三)編制財政預決算草案;
(四)編制和修改經濟、社會、文化發展和公共服務等方面的總體規劃或者專項規劃;
(五)制定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國土資源管理、環境保護、勞動就業與社會保障、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處置重大國有資產,使用重大財政資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資項目;
(七)其它涉及基礎性、戰略性、全局性需要由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以下事項不適用本規定:
(一)人事任免;
(二)內部事務管理措施;
(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已對決策程序作出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縣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按照規定直接進入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副縣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報縣長確定是否進入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各鎮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分管副縣長審核后,報縣長確定是否進入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審查,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提出初審意見,經分管副縣長審核,報縣長確定是否進入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建議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內容包括建議理由、法規政策依據、擬解決問題方案、可行性分析等相關材料。
第九條 決策起草部門依照部門職責確定或者由縣長指定。
第二章 調研起草
第十條 決策起草部門應當深入實際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地掌握決策所需的情況,采取多種形式聽取公眾意見和建議,形成決策調研報告。
對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起草部門可以委托有關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它組織進行調研,形成調研報告。
第十一條 決策調研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決策事項的現狀;
(二)決策事項的必要性;
(三)決策事項的可行性;
(四)實施決策事項的利弊分析;
(五)其它需要調研的內容。
第十二條 決策調研工作完成后,決策起草部門應當擬定決策方案。需要對多個方案進行比較研究的決策事項,應當擬定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備選方案,供縣政府決策。
第三章 公眾參與
第十三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利益的決策方案,決策起草部門應當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四條 決策起草部門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和對公眾影響的范圍、程度,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問卷調查、網上征詢等方式征求意見。
以公示方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
第十五條 決策起草部門應當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歸類整理、研究分析并采納合理意見,對不予采納的意見說明理由,聽取意見情況可以形成報告或者在起草說明中予以說明。
對其它部門或者鎮政府的意見不予采納的,決策起草部門可以與提出意見的單位進行溝通;經溝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說明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起草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涉及群眾重大利益的;
(二)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五)決策起草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聽證的。
第十七條 在起草階段,聽證會由決策起草部門作為聽證機關組織實施。決策方案報送縣政府審議后,縣政府可以根據決策需要委托有關單位再次組織聽證。
第十八條 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聽證機關應當在聽證會舉行的10個工作日前,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事項、聽證代表報名條件等相關內容,接受公眾報名。
第十九條 聽證機關根據聽證事項的內容、性質、復雜程度和影響范圍,合理確定各方面利益群體比例及代表,聽證代表人數不得少于10人。
聽證會在2/3以上聽證代表出席時方可舉行;出席會議的聽證代表人數不足2/3的,聽證會應當延期舉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要求旁聽聽證會的,可以向聽證機關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聽證會應當制作聽證筆錄,形成聽證報告。
決策起草部門應當吸收采納聽證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意見采納情況及其理由要以書面形式告知聽證代表,并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縣政府召開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民代表旁聽會議。
第四章 專家論證
第二十二條 對涉及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影響長遠發展和社會穩定的決策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咨詢專家意見。
咨詢可以采取書面咨詢或者召開咨詢會、論證會等方式進行。召開咨詢會、論證會的,應當邀請3名以上相關領域的專家參加。
第二十三條 參與咨詢論證的專家應當就有關事項出具書面意見,并對所發表意見的科學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縣政府建立決策咨詢制度,聘請若干專家提供常年決策咨詢。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五條 在作出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前,決策起草部門應當對決策涉及的社會穩定、生態環境和經濟發展等方面的風險作出評估,對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并且提出防范、減緩或者化解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 對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的風險評估,決策起草部門可以委托有關專家、專門研究機構、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它組織進行。
第二十七條 風險評估可以采取文獻研究、抽樣調查、問卷調查、實地調研、專家咨詢、召開座談會或者論證會等方式進行,在研究分析收集的資料信息和客觀情況后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六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八條 提交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起草部門應當向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報送以下材料:
(一)決策方案及起草說明;
(二)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三)征求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情況;
(四)專家咨詢意見;
(五)風險評估報告;
(六)縣外相同決策事項的有關資料;
(七)本部門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八)應當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對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決策方案,經主要負責人同意后,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一般采取書面審查方式,對涉及重大問題的,可以進行調查研究,組織有關單位、專家進行咨詢或者論證,所需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三十一條 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可以要求決策起草部門和其它有關單位補充提供相關材料。決策起草部門和其它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提交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相關的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法的,縣政府不作出重大行政決策。
第七章 集體決定
第三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經分管副縣長審查后,由縣長決定提交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四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討論情況,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記錄會議討論情況及決定,并且載明不同意見,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六條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需要報縣委或者上一級政府批準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應當提請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決定的,依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三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后,應當及時通過縣政府網站、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縣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決策實施單位應當認真組織實施工作,同時接受縣委、縣人大、縣政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縣監察局、縣政府督查室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的內容和縣政府工作部署,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重大行政決策的正確實施。
第四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決策實施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進行評價,形成評價報告報縣政府。
第四十一條 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縣政府決定修改、廢止或者停止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的,決策實施單位應當立即執行,并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第四十二條 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三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未嚴格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縣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適用《丹鳳縣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辦法》規定。
第四十五條 各鎮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4年2月11日起施行,至2019年2月10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