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規〔2013〕016—縣政府辦008
丹政辦發〔2013〕98號
丹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丹鳳縣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丹鳳縣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丹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丹鳳縣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稅收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稅收收入,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丹鳳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商洛市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稅收征管保障,是指本縣行政區域內地方稅務機關以及與地方稅收相關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為保障地方稅收及時、足額征繳入庫所采取的監管、協助等措施的總稱。
第三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地方稅務機關以及與地方稅收相關的部門、單位和個人,進行稅收管理、稅收協助、稅收服務、稅收保障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堅持政府主導、地稅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信息化支撐的原則,以部門聯動、源頭控管、綜合治理為主要方式,堵塞征管漏洞,保障地方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
第五條 縣政府依法加強對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構,落實地方稅收征管保障措施,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并按照財政管理體制保障地方稅收征管工作經費。
第六條 縣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其所屬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具體承擔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
縣發改、公安、財政、審計、質監、監察、國土、住建、工商等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做好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二章 稅收協助
第七條 縣地稅部門依托縣政府公眾信息網,建立和完善地方稅源保障信息系統,健全相關部門之間的稅源信息交換和共享機制,實現涉稅信息的互通互聯。
第八條 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地稅部門做好有關工作,按照規定的時限、方式和格式要求向同級地稅部門傳遞涉稅信息。
(一)發改部門。在每季度終了15日內,向縣地稅部門提供本級建設投資項目立項信息、重點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及進度信息、續建項目信息、重大產業儲備項目信息;
(二)教體部門。在每季度終了15日內,向縣地稅部門提供全縣各類民辦學校的設立、變更、注銷信息以及各類商業性體育比賽或其他重要體育活動信息;
(三)科技部門。及時查處涉嫌研究開發費用、技術合同偽造,騙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案件,并將查處結果向地稅部門通報;在每季度終了15日內,向縣地稅部門提供本轄區內省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相關信息、技術合同登記和技術交易相關信息;
(四)公安部門。配合地方稅務機關嚴厲打擊各種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對地方稅務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做到快查、快處;在每季度終了15日內,向縣地稅部門提供本級準許礦山開采企業購買爆破器材的審批信息以及機動車輛注冊登記、過戶、注銷信息;
(五)民政部門。在每季度終了15日內,向縣地稅部門提供本級福利企業的認定、變更、注銷信息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變更、注銷的信息;
(六)審計部門。在每季度終了15日內,向縣地稅部門提供本級已審計完結單位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信息;
(七)財政部門。對有獎發票所需的獎金按照規定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在每季度終了15日內,向縣地稅部門提供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轉讓等信息;在年度決算后30日內,提供本級財政向企業的撥款及補貼信息;
(八)人社部門。協助地稅部門查詢《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社保費繳納的相關信息;在每季度終了10日內,向縣地稅部門提供本級零售藥店醫保結算數據信息;在年度終了30日內,
提供本級企事業單位醫療保險繳納信息;
(九)國土部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權屬出讓、轉讓登記時,納稅人憑地稅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完稅(免稅)情況證明單》及契稅、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方可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否則,不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并告知納稅人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地面附著物價值證明、重置成本評估報告等資料到地稅部門辦稅服務窗口辦理納稅事宜;對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和出租土地使用權的租賃登記信息,按月填制《土地登記信息專遞表》于次月10日前專遞給地稅部門;
(十)住建部門。根據已批準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和備案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信息,按月填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信息專遞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專遞表》、《建筑工程許可信息專遞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信息專遞表》于次月10日前專遞給地稅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屋產權證時,應查驗辦證人是否持有通過地稅部門審核的《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以及契稅、耕地占用稅憑證。對不能提供發票和憑證的,應當告知房產轉讓人到地稅部門辦稅服務窗口辦理有關征免稅事宜,憑加蓋審核簽章的《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和相關完稅證明、免稅證明辦理產權證書;房產管理部門在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根據已批準的售房許可信息,按月填制《商品房預售許可信息專遞表》于次月10日前專遞給地稅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將已完工未辦證的商品房實際測量建筑面積信息,按月填制《商品房實際測量面積信息專遞表》于次月10日前專遞給地稅部門。
(十一)交通部門。在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縣地稅部門提供全縣交通建設項目信息;
(十二)水務部門。在每季度終了15日內,向縣地稅部門提供全縣水利建設項目信息;在年度終了30日內,提供全縣管轄的砂石采選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審批信息;
(十三)招商部門。在每季度終了15日內,向縣地稅部門提供全縣相關招商引資信息;
(十四)文廣部門。在月度終了10日內,向縣地稅部門提供本級文化團體演出登記信息和各類營業性演出信息;在每季度終了15日內,提供本級文化經營許可證發放、變更、注銷信息;
(十五)衛生部門。在每季度終了15日內,向縣地稅部門提供全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認定、發放、變更、注銷信息;
(十六)統計部門。在每季度終了15日內,向縣地稅部門提供本級分行業城鎮固定資產投資信息和規模以上企業生產經營相關信息;
(十七)工商部門。對申請辦理股權變動的納稅人,憑地稅部門開具的股權轉讓繳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在月度終了15日內,向縣地稅部門提供本級股權變更登記信息;在每季度終了15日內,提供全縣企業、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吊銷營業執照信息;
(十八)質監部門。在每季度終了15日內,向縣地稅部門提供全縣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發放、變更、注銷信息;
(十九)物價部門。在每季度終了15日內,向縣地稅部門
提供本級公益性收費、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調整信息;
(二十)公積金管理部門。在年度終了30日內,向縣地稅部門提供本級企事業單位住房公積金年度匯繳明細信息;
(二十一)國稅部門。在每季度終了15日內,向地稅部門提供全縣設立、變更、注銷稅務登記等戶籍管理信息;在納稅申報期終了5日內,向縣地稅部門提供全縣管理的相關納稅人的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信息和稽查部門的稽查信息;在每季度終了后15日內,提供核定征收納稅人的定額核定(變更)和停復業信息;
(二十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每季度終了15日內,向縣地稅部門提供全縣國有企業兼并、轉讓、劃轉、改組、改制、破產信息和國有資產轉讓等信息;
(二十三)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月度終了10日內,向縣地稅部門傳遞購房按揭貸款發放信息;
(二十四)供電部門。在每季度終了15日內,向縣地稅部門提供全縣用戶用電立戶、變更及注銷信息;在半年終了后30日內,提供本級單位和個人的用電量信息;
(二十五)自來水公司。在每季度終了15日內,向縣地稅部門提供全縣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用水立戶、變更以及注銷信息;在半年終了30日內,提供全縣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用水量信息;
(二十六)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縣地稅部門提供相關涉稅信息。
上述信息由有關部門和單位通過縣政府公眾信息網“丹鳳縣社會綜合治稅信息共享平臺”向縣地稅部門提供;如當期未產生信息的,應當報送“零”報表。
第九條 因地稅征管工作需要,縣地稅部門可以指定專人到有關部門和單位收集相關涉稅信息,相關單位應安排專人積極協助并及時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條 地稅部門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應當科學分析、綜合利用,不得用于稅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一條 地稅部門應當做好有關部門和單位涉稅信息傳遞輔導工作,及時整理和分析有關涉稅信息,定期向相關信息傳遞部門反饋第三方信息使用效果;落實縣政府有關加強地方稅收保障的考核工作;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及時提出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涉稅信息以及協助稅收征管的意見。
第三章 稅收服務
第十二條 縣地稅部門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提供稅法宣傳、政策咨詢、納稅輔導、辦稅指南、權利救濟等服務。
地方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服務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變相增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負擔。
第十三條 縣地稅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稅務公開制度,公開征收依據、減免稅政策、辦稅程序以及服務規范等事項,依法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第十四條 縣地稅部門應當建立稅收政策執行和稅收繳納異議協調、調解機制,及時化解征納爭議。
第十五條 縣地稅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有特殊困難的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四章 稅收保障
第十六條 縣政府將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納入各鎮、各部門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定期組織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進行通報。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綜合治稅職責情況;
(二)有關部門和單位涉稅信息傳遞情況;
(三)受托代征稅款的單位代征稅款情況;
(四)有關部門和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的稅款扣繳情況。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擅自做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的決定或者干預、阻撓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縣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在規
定時間內按照要求向縣地稅部門提供涉稅信息,造成地方稅收損失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及其責任人從嚴查處。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負有稅收協助義務的部門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的,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及其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全縣范圍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繳納的各項稅費基金必須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對于逾期不繳納的由稅務機關予以追繳;仍不繳納的由財政部門直接扣減該單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經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1日起施行,至2018年10月10日廢止。 原《丹鳳縣地方稅收保障辦法》(丹政辦發〔2010〕57號)同時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