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辦發〔2013〕21號
丹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安全生產約談制度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現將《丹鳳縣安全生產約談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丹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丹鳳縣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為進一步促進各鎮人民政府和縣級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安全監管主體責任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陜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約談,是指縣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會或安委辦)對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未及時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隱患,或未按時完成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的各鎮人民政府及負有安生產監管職責的縣級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所進行的問責談話。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縣安委會或安委辦主持對有關鎮人民政府及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國省市生產經營駐丹單位以及縣屬生產經營單位的約談。
第三條 約談由縣人民政府、縣安委會或安委辦組織縣紀檢監察、安全監管、工會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及相關行業技術專家組成約談小組,可根據情況邀請縣組織和人事部門、人民檢察院以及新聞媒體參加。
第四條 轄區或監管范圍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約談:
(一)發生一起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半年內發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或半年內發生兩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重大安全隱患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整改治理結束或整改治理不徹底,可能引發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群眾反映強烈的;
(四)半年內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超過控制指標進度的;
(五)對所在轄區、所在行業存在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儲存、非法運輸、非法建設等行為打擊不力的;
(六)不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排除事故隱患的;
(七)存在區域性安全隱患,未開展集中整治或無相應預案、對策的;
(八)被上級部門通報或掛牌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
(九)不認真對待群眾關于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造成群眾上訪,產生不良影響的;
(十)組織領導不力,未按時完成上級部署的安全生產專項工作任務的;
(十一)對事故救援不及時或隱瞞、遲報、漏報生產安全事故,或事故處理不落實的;
(十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十三)因工作不實、不力,上級領導或檢查督查組提出應當約談的;
(十四)應當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約談內容
(一)對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的約談。重點約談責任單位負責人或責任人加強基層基礎管理工作情況,包括機構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檢查、安全投入、隱患整改、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設和貫徹執行情況,改進措施,整改時限,資金籌措及整改責任落實等情況;
(二)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約談。重點約談責任單位負責人或責任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以及事故發生經過、事故現場應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應汲取的事故教訓、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強化安全責任等情況;
(三)對存在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運輸、非法儲存、非法建設的約談。重點約談責任單位負責人及責任人對存在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運輸、非法儲存、非法建設的現狀及原因分析,采取對策措施,責任體系建設與落實等情況;
(四)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徹底的約談,重點約談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責任落實情況。
第六條 約談時限
(一)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約談,在事故等級、性質確定后15日內進行;
(二)對上級人民政府或安委會以及安委辦部署的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整改的約談,在要求的期限或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期滿后10日內進行;
(三)對存在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運輸、非法儲存、非法建設的約談,在屬于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運輸、非法儲存、非法建設的性質確定后10日內進行;
(四)對事故救援不及時或隱瞞、遲報、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約談,在核實后10日內進行;
(五)對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約談,在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結束后15日內進行。
第七條 約談程序
確定需要進行約談的,由約談主持單位書面或電話通知約談對象,告知約談時間、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一)主持人核實參加約談人員身份;
(二)主持人向被約談對象指出其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約談對象對存在問題及其相關情況進行陳述;
(四)主持人或約談小組成員就有關問題提出質疑;
(五)主持人或約談小組成員針對具體問題向被約談人提出整改意見和要求;
(六)形成書面記錄,由主持人、記錄人員和被約談人員審核簽名。
第八條 約談的處理
約談小組根據不同情形,提出以下相應的處理建議:
(一)責令作出限期整改書面承諾;
(二)責令向同級或上級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五)提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
以上處理建議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九條 對未及時落實約談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履行在約談中做出的承諾而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理上限,追究責任單位和被約談人的責任。
第十條 約談對象應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約談對象不接受約談的,由約談主持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責令做出書面檢查,必要時在媒體上曝光,并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