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發〔2012〕15號
丹鳳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丹鳳縣人民政府政務督查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中、省、市駐丹各單位:
《丹鳳縣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實施辦法》已經縣政府常務會研究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丹鳳縣人民政府政務督查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政務督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確保政令暢通,加快建設落實型政府,根據國務院和省、市政府政務督查工作的有關規定和《丹鳳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政務督查是縣政府的重要職責。縣政府是縣級政府系統政務督查工作的主體,負責督查決策和任務的確定工作。縣政府督查室代表縣政府履行督查職責,具體承擔全縣政務督查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檢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條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各事業機構和中省市駐丹單位以及根據工作需要而臨時成立的專門機構等主要負責人是政務督查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部門、本單位政務督查工作。
第二章 督查機制
第四條 成立一個中心。即成立在縣長領導下,各位副縣長主管,縣政府辦公室主任主抓,縣政府督查室具體組織、指導、協調的縣政府督查督辦中心。根據縣政府領導分工,內設“一室六部”,即督查督辦中心辦公室(即縣政府督查室)和縣長、副縣長分管聯系工作督查部,各部部長由對口服務領導的辦公室副科級領導擔任,領導服務秘書為該部兼職督查員,縣政府督查室各安排1名專職督查員負責聯系各工作部,實行專項或一般性任務歸口各工作部督查督辦,督查中心辦公室協調、匯總,重大事項或全局性事項由督查中心辦公室組織督查督辦,分工協作,著力推進工作落實。
各工作部部長是各工作部第一責任人。各工作部具體負責對口服務縣長辦公會、專題會決定事項、縣長批示件、信件的交辦、督辦、信息反饋及分口會議的督查督辦;負責對口服務縣長分管聯系部門省市會議精神貫徹落實及重要工作部署、重點事項的督查督辦;負責對口服務縣長包抓的重大項目建設的督查督辦;負責分口《督查通報》、《政務督查》及其他相關督查材料起草撰寫及臨時交辦事項的督查督辦。
第五條 構建兩大體系。各鎮及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和中省市駐丹單位以及根據工作需要而臨時成立的專門機構都要高度重視政務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本部門、本單位政務督查工作制度,加強政務督查體系建設,明確各鎮政府兼職主管督查領導由分管黨政辦的領導兼任,兼職督查員由黨政辦公室文書兼任;縣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事業機構兼職主管督查領導由第一副局長(主任)擔任,兼職督查員由單位辦公室主任兼任。通過完善兩個基層政務督查體系,真正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基層督查督辦工作網絡,解決基層督查工作下無抓手、機構斷檔問題,做到各級督查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形成上下銜接、左右協調的督查工作新格局。
第三章 督查原則
第六條 開展政務督查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督查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法正確行使督查權,做到既不失職不作為,又不越位亂作為,嚴格按照督查程序開展工作。
(二)分級負責原則。堅持分級負責制,即: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負責、政府部門向同級政府負責。縣政府、鎮政府及各部門政務督查工作機構負責抓好本級政府和本部門的督查工作,并認真辦理上級交辦的督查任務。
(三)注重實效原則。按照“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的要求,各級督查工作機構對督查事項要采取有效形式,使督查工作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
(四)實事求是原則。從實際出發,以事實為依據,全面準確地了解和掌握情況,客觀公正地反映和處理問題,防止以偏概全,杜絕弄虛作假。
第七條 政務督查工作以現場督促、實地調查了解、準確反饋情況和提出工作建議為主,服務領導決策。
第四章 督查內容
第八條 政務督查工作內容包括:
(一)中央及地方各級黨委、政府重要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政府工作報告》和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文件中確定的年度工作任務、重點建設項目和民生工程的落實情況。
(三)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及全縣綜合性會議決定落實的事項。
(四)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領導指示批示交辦的事項。
(五)上級和同級人大代表批評、意見、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落實的事項。
(六)縣委、縣政府領導檢查指導工作、開展調研時提出要求辦理的事項。
(七)縣政府領導對群眾來信、來訪、來電等重要批示要求落實辦理的事項。
(八)縣政府領導對縣長信箱投訴案件、新聞媒體披露和人民群眾反應的社會難點、熱點和突出問題的重要批示落實情況。
(九)其他督查事項。
第五章 督查程序
第九條 列入政務督查的事項,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立項登記。對需列入督辦的事項,由縣長、分管副縣長或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簽后,即可立項;由縣政府督查室負責分類編號,對項目名稱、交辦機關、交辦人、交辦時間、承辦單位、協辦單位、督辦內容、辦理時限、辦理要求等事項做好記載。
(二)督辦通知。立項登記后,縣政府督查室應立即向承辦單位發出督辦通知,明確告知督查要求、辦理時限等。全局性督查工作下發督查通知,交由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按照通知要求認真辦理;單項督查事項填寫《督辦通知單》交由承辦單位直接辦理;領導同志批示的督查件只轉原件的復印件,交由承辦單位按批示件要求辦理。對文件、會議中已明確承辦單位和辦結時限的事項,按照文件、會議要求進行督辦。
(三)督查催辦。督查事項交辦后,交辦部門要進行必要的跟蹤催促檢查,發送“催辦單”,督促承辦單位加快工作速度,直到辦結為止。對重要事項應重點督查,對緊急事項應及時督查,并將督查落實情況及時呈報有關領導。
(四)辦理反饋。承辦單位在完成督辦任務后,要及時寫出辦理報告,按規定時限報送交辦部門。交辦部門對辦理結果進行審核,凡不符合辦理要求的,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交辦部門綜合承辦單位的辦理結果,向提出督查事項的上級或縣政府領導寫出辦理報告,同時呈報相關縣級領導和抄送縣級相關部門及縣政府督查室。重大事項由縣政府督查室綜合整理后,分別以《督查專報》、《督查通報》進行專報或通報。
(五)立卷歸檔。建立“一表、一簿、一卡”,即:督查事項一覽表、督查事項登記簿、督查事項催辦卡。督查事項完成后,按檔案管理規定將督辦材料進行整理歸檔。對縣政府重大決策和議定的重要事項的原件、領導批辦意見及辦理結果由縣政府督查室負責匯總整理,按檔案管理要求立卷歸檔。
第十條 對批有“閱研”、“閱處”、“酌”等字樣的領導批示件,應作為辦件辦理;對批有“閱”、“參考”等字樣的,應作為閱件處理。
第六章 督查方式
第十一條 政務督查一般采取以下方式進行督查:
(一)催辦督查。對規定需要落實的事項,采取電話告知、發督辦通知單、督辦通知等形式,督促承辦單位按規定時限和要求辦理并報告貫徹落實情況。
(二)專項督查。對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或縣政府領導批示指示、交辦事項,分類立項,確定承辦單位,提出辦理要求,并進行掛牌,督促有關單位按規定時限落實。
(三)現場督查。對重要的督查事項,由縣政府督查室根據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組成督查組直接到承辦單位進行實地查看或采取暗訪形式督查。
(四)會議督查。對重要督查事項,由縣政府領導主持,適時召開會議,聽取工作匯報,研究落實措施,集中研究解決落實中存在的問題。
(五)跟蹤督查。對一些關系全局的重大事項,在階段性督查基礎上,開展督查調研,不間斷動態跟蹤督查,掌握全過程的進展情況。
(六)聯合督查。對涉及面較廣的重點工作或專業性較強的督查事項,由相關單位組成聯合督查組,形成督查合力,共同推動工作落實。
第十二條 縣政府督查室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明察暗訪、查辦案件、抽樣督查等行之有效的督查方法開展督查。
第七章 督查時限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照督辦通知確定的辦理時限和要求,辦理承辦事項并書面報告結果。
第十四條 對《政府工作報告》及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發布的重要文件中涉及全局性工作事項,實行月、季度督查制度,承辦單位必須在月末、季末報告落實情況。
第十五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議定事項,根據會議要求辦理。原則上從會議議定之日起,各承辦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報告有關決策事項的落實情況。
第十六條 對縣政府重要會議議定事項,各承辦單位在會后10個工作日內上報落實情況,并在辦理時限內上報辦理結果。
第十七條 對各級領導同志批示件和交辦事項,承辦單位在接到督查通知后,除規定時限外,原則上應該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回復;對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反饋動態信息,辦結后再上報結果。對不能立即落實的事項,應在規定的時限內說明理由并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對有特殊要求的事項,要特事特辦,及時報告辦理結果。
第八章 考核獎懲
第十八條 縣政府采取藍、黃、橙、紅、黑“五色”督查通報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鎮、各部門開展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推動政務督查工作。
(一)藍色通報。由縣政府督查室主任簽發,受此通報表揚的在年終考核中加0.5分,批評的扣0.5分。
(二)黃色通報。由縣政府辦主任簽發,受此通報表揚的在年終考核中加1分,批評的扣1分。
(三)橙色通報。由分管副縣長簽發,受此通報表揚的在年終考核中加1.5分,批評的扣1.5分。
(四)紅色通報。由常務副縣長簽發,受此通報表揚的在年終考核中加2分,批評的扣2分,受批評的單位主要領導將受到問責。
(五)黑色通報。由縣長簽發,適用于對省市考核我縣的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的通報,責任單位因工作不力造成主要經濟指標不達標,嚴重影響我縣在省市爭先進位的扣3分,受批評的單位主要領導將由縣監察部門調查,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向縣委建議給予組織處理。
第十九條 “五色督查通報”除適用于本辦法第八條所規定事項外,也適用于以下五個方面:
(一)縣政府向社會承諾事項的落實情況。
(二)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通知召開的重要會議的參會及會議紀律情況。
(三)各鎮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中省市駐丹各單位政務督查體系建設情況。
(四)各鎮、各部門政務督查信息上報采用情況。
(五)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五色督查通報”的加扣分實行累計臺賬登記制。縣政府督查室負責做好日常登記和考評工作,年終進行總評,以文件形式在全縣通報,并抄送縣考核辦,一次性兌現加扣分,由縣考核辦納入年度對單位的統一考評。
第二十一條 對一年內累計通報批評達三次以上的,責成單位主要負責人向縣委、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累計通報批評五次以上的,責成單位領導班子集體向縣委、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并依照有關規定對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和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或向縣委建議給予組織處理。
第二十二條 縣政府建立督查嘉獎制度,對在年度綜合督查中全面完成縣政府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且在高難險重工作中有突出表現的單位,下發嘉獎令,獲得嘉獎的最高加3分,以此推進政府督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交監察機關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按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承辦同一督查事項,敷衍推諉,被督查催辦三次以上仍沒有結果的;
(二)承辦督查事項辦理不及時、措施不力、落實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反饋督查信息、上報處理結果內容嚴重失實,情節惡劣的;
(四)打擊報復督查人員、證人或舉報人的;
(五)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九章 督查紀律
第二十四條 工作紀律:
(一)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政治上和行動上同各級組織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自覺維護縣委、縣政府的權威,樹立良好的對外形象。
(二)改進督查作風,正確行使督查工作權力,秉公督查,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監督,嚴禁以權謀私和濫用職權;堅持實事求是,深入一線,深入群眾,深入實踐,真督實查,敢于講真話、報實情,勇于揭露和反映不落實的不良現象。
(三)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切實做好督查事項的保密工作。
(四)縣直部門和中省市駐丹單位要樹立一盤棋思想,在組織聯合督查時,主要領導務必高度重視,在抽調人員等方面予以全力支持;被督查對象要全面配合,實事求是反映情況,優質高效抓好督查事項落實,按規定時限報送督查結果,嚴禁推諉扯皮、弄虛作假。
第二十五條 建立和完善適應督查工作需要的崗位責任、立項登記、審查審核、報送報告、工作通報、督查評比、獎勵懲罰等制度,確保督查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運行。
第二十六條 縣政府督查室要加強與縣委督查室、縣考核辦等部門聯系,溝通協調,整合資源,共享信息,協調一致,有分有合、各有側重地開展督查。各鎮、縣直各部門和中省市駐丹單位要增強大局意識,自覺接受協調,積極配合搞好督查,真正形成縱橫有機協調、密切配合的大督查格局。
第十章 組織領導
第二十七條 政務督查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進行。各鎮、縣直各部門要把督查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與決策、部署工作一同考慮、一并安排,定期聽取匯報,加強具體指導,研究解決突出問題。不斷強化督查工作手段,充分運用督查成果,樹立督查工作的權威。
第二十八條 充分發揮督查機構職能作用和參謀助手作用,支持督查部門和督查干部放手大膽開展工作,特別要支持督查部門敢于碰硬,查找不落實的典型。同時,要讓督查干部參與重大活動和重要工作過程,縣政府督查室負責人列席縣政府常務會、全體組成人員會、縣長辦公會等有關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安排督查干部隨同領導同志下基層調研、檢查工作,及時了解縣委、縣政府的重大決策、工作思路和重要工作部署,有效開展督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 加強督查機構建設,配強配足政治思想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堅持原則、認真負責的人員承擔督查工作,著力改善督查辦公條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督查干部的培訓,提高督查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3月31日自行失效。原《丹鳳縣政府系統政務督查督辦工作規定》(丹政發〔2004〕2號)同時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