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發〔2012〕12號
丹鳳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丹鳳縣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
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規定》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中、省、市駐丹各單位:
《丹鳳縣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規定》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丹鳳縣人民政府
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對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政協委員提案(以下簡稱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使之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據商洛市人民政府《關于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辦理建議和提案是各級政府、縣級各部門的一項重要政務工作,是堅持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履行憲法和法律的具體體現,是接受人大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的重要渠道,是實行民主、科學決策的重要途徑。
第三條 辦理工作原則:
(一)領導負責的原則。辦理建議和提案,必須實行領導負責制。按照管轄范圍和業務分工,凡屬各級政府及部門應當承辦的建議和提案,實行分級負責。涉及到部門的業務,實行部門歸口辦理。承辦單位有領導分管,有專人辦理。
(二)依法辦理的原則。辦理建議和提案,必須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時間、制度辦理。
(三)實事求是的原則。辦理建議和提案,必須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進行研究、處理和答復。凡是有條件解決的,應抓緊落實兌現;因條件限制短時期內不能解決的,要積極創造條件,做出規劃,逐步解決;確因現行法律和政策不許可或受其他條件限制,不能解決的,應認真說明情況,解釋原因。
(四)注重實效的原則。辦理建議和提案,承辦單位要緊緊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抓住事關全局、事關國計民生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人民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積極采取行之有效的辦理方法,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努力提高辦理工作質量。
第四條 各鎮、各部門、各單位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范圍:
(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
(二)各級人大常委會委員或各級政協常委會委員在常委會會議專題發言中,對本級政府有關工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三)各級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及閉會期間向本級政府提出的建議;各級政協委員在政協全體會議開會期間及閉會期間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提案;
(四)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視察中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書面建議和意見;
(五)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寫給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的書面建議、意見和信件及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省、市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六)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級人民政協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其他方式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第五條 辦理工作機構的職責:
(一)認真學習人大、政府、政協有關辦理建議、提案的文件、規定和通知要求,增強認識,提高辦理工作水平;
(二)承接上級和本級交辦的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任務;
(三)組織所屬單位認真研究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中所提出的問題,制定本級辦理工作措施,協調處理辦理過程中遇到的各種疑難問題;
(四)督促檢查所屬單位承辦工作的質量,按照有關規定和領導批示,抓好辦理落實工作;
(五)切實把好辦理和答復審查關;
(六)認真總結辦理工作經驗,推廣典型做法,指導和推動本級的辦理工作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七)組織安排有關單位負責人走訪(回訪)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工作。
(八)負責聯系接待人大和政協的視察工作或調查、檢查等方面的工作。
(九)與上級辦理機構和人大、政協機關保持緊密聯系,匯報情況、接受任務。
第六條 承辦人員職責:
(一)熟悉人大、政府、政協有關辦理建議、提案工作的規定內容,經常學習和掌握辦理工作各項規定要求,熟練辦理工作業務。
(二)熟悉本部門、單位的職責、職權范圍和各業務部門的職責劃分。
(三)認真學習掌握黨和國家法律政策規定中與本部門、本單位有關的內容和要求;
(四)熟記本部門、單位承接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數量、內容和所提問題、要求,以及提建議的代表和提提案的委員的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
(五)對本部門、單位的辦理任務正式登記,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答復;
(六)向本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辦理情況、辦理進度、辦理質量、辦理問題以及改進意見;
(七)負責將上級及本級人大、政協關于辦理工作的通知、檢查意見及時報告單位主要負責人,并提出貫徹意見;
(八)認真總結本單位辦理工作經驗和辦理過程中的典型做法,編發通報或匯報;
(九)負責起草本部門、單位給代表、委員答復稿的修改、審核、送審、打印、校對和寄送工作,以及征詢、走訪(回訪)代表、委員等工作。
第七條 辦理工作實行“三定”和“三親自”制度。“三定”,即定承辦工作機構,定分管辦理工作領導,定具體承辦工作人員;“三親自”,即領導親自參與辦理工作,領導親自審核把關和解決實際問題,領導親自帶領工作人員走訪(回訪)代表和委員。
第八條 辦理工作程序:
(一)交辦。在每次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協全體會議閉幕以后,由縣政府通過召開交辦會議和印發交辦通知等形式,將建議和提案分交有關鎮和部門辦理。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建議或提案,應在7日內與交辦機關協商,經同意后將原件退回交辦機關,由交辦機關重新轉交其他部門辦理。
(二)承辦。各承辦單位在收到交辦的建議和提案后,應逐件登記,并填寫《承辦單》,提出擬辦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
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辦理的建議和提案,主辦單位要及時協商協辦單位共同研究辦理辦法;協辦單位要主動配合,確保辦理工作順利進行。對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主辦單位的,各主辦單位要按代表、委員所提問題,由各主辦單位分頭辦理答復。
(三)催辦。縣政府督查室應及時掌握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工作的進展情況,采取有效方式進行催辦,督促抓緊辦理,并根據辦理情況深入有關承辦單位,幫助解決問題。
(四)審核。各承辦單位對建議和提案的答復,須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把關并送縣政府督查室審核同意后簽發。縣政府辦辦理的建議和提案,由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審定,重大問題須經分管縣長或縣長審定。
(五)答復。對建議和提案辦理的情況要書面答復代表和委員。答復件應以承辦單位的名義答復,不能以承辦單位內設機構或下屬單位、機構的名義答復。答復內容要有針對性,表達準確,文字簡潔,語氣懇切。行文要按規定的格式擬稿、審核、簽發、編號、用紙、繕印、用章;要根據辦理情況,在復函右上角處標明類別: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基本解決的為“A”類;所提問題正在解決或列入計劃準備解決的為“B”類;所提問題因受目前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決的為“C”類;所提問題留作參考或不可行的為“D”類。
市政府轉交縣政府辦理的省人大代表建議、省政協提案,要將辦理結果上報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答復代表或委員。
縣政府辦理的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提案,由相關部門代政府提出辦理意見,經縣政府督查室審查同意后送主管縣長簽字,以縣政府函的形式逐案將辦理結果向代表、委員做出書面答復,并隨文附《征詢意見表》。并分別抄送市政府督查室、市人大代表委員會、市政協提案委員會各一式三份。
縣人大代表建議、縣政協委員提案,由縣政府各承辦單位提出辦理意見,經縣政府督查室審查后直接答復代表或委員,并隨文附《征詢意見表》;代表、委員聯名提的,應逐一寄送,同時分別抄送縣政府督查室、縣人大代表委或縣政協提案委各一式兩份。
(六)總結。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在辦理建議和提案中,要對辦理工作進行認真總結。要向縣政府辦公室就當年的辦理情況寫出書面總結并抄送縣人大辦公室和縣政協辦公室。
第九條 承辦單位收到建議和提案,應抓緊時間辦理,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辦理答復任務。
對各級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提出的建議和各級政協委員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的提案,承辦單位一般應在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辦復完畢。因情況比較復雜,一時難以辦復,經交辦機關同意,辦復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平時提出的建議、提案,必須在二個月內辦復完畢。
第十條 辦理工作必須提高“三率”。即對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在規定時限內的辦復率達到100%;對提出建議、提案的領銜代表、委員回訪率達到100%;讓代表、委員滿意程度力爭達到100%。
第十一條 辦理工作制度:
(一)網絡制度。各單位應明確辦理建議和提案工作的分管領導、辦公室主任、工作人員,并將姓名、職務、電話號碼報告縣政府督查室,以便聯成網絡,加強工作聯系。
(二)責任制度。辦理建議、提案工作實行領導抓全程和全員辦理。各承辦單位對每件建議或提案,須有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批辦意見,交由工作人員認真辦理,辦公室主任、分管領導審核把關。承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要親自參與辦理工作。重要的建議、提案應由主要負責人親自處理。對因責任不明確,在單位之間發生推諉扯皮現象的,由縣政府辦公室及時進行協調。
(三)通報制度。縣政府辦公室應不定期地通報辦理工作情況,交流推廣經驗,表揚先進,督促后進;保證按期將建議和提案全部辦理答復完畢。
(四)復查制度。各承辦單位要及時對辦理建議和提案工作情況進行復查。對答復中承諾解決的問題,應檢查辦理措施是否到位,承諾是否兌現;對列入計劃待條件成熟時解決的問題,應檢查條件成熟時是否列入議事日程;是否兌現落實。對復查中發現能夠解決或已經解決的建議、提案,應向有關代表或委員再次作出答復。
(五)反饋制度。各承辦單位對代表、委員的答復件要隨寄《征詢意見表》。對代表、委員的反饋意見,要復印分送有關單位閱知;代表、委員對答復不滿意或還有其他意見的,承辦單位要認真改進并重新辦理、答復。
(六)走訪制度。縣政府辦及各承辦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通過電話、信函、召開座談會或直接到代表或委員單位、住地征求對辦理工作的意見。代表、委員對辦理結果不滿意的,承辦單位應登門走訪,當面聽取意見。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和縣政協主席、副主席、常委提出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辦復后要力爭全部走訪。
(七)考評制度。縣政府辦及各承辦單位,要把辦理工作納入本單位評選先進科室和優秀公務員的范圍。建立健全辦理工作考核評比制度,對辦理好的單位、個人予以表彰,對辦理差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承辦單位不重視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敷衍塞責或不能按期辦結,代表、委員極不滿意、反映意見比較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由有關部門追究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必須在每次縣人民代表大會召開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并在大會期間將辦理情況報告印發代表。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