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府法發〔2017〕1號
丹鳳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關于開展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試點工作
月督查月通報活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龍駒寨街道辦,縣級各行政執法單位:
為全面落實《丹鳳縣推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方案》(丹政辦發〔2016〕107號)要求,確保試點工作有序推進、取得實效,縣政府法制辦決定,對開展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試點工作實行“月督查月通報”,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督查重點單位
縣公安局、縣交警大隊、縣市監局、縣林業局
二、階段安排和督查重點
1.第一階段(2016年11月1日—2017年1月10日)。檢查試點單位試點工作方案制定和實施情況,建立執法臺賬、法律文書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建立情況,執法全過程記錄硬件設備配備情況。是否根據工作方案和本部門權責清單,明確各類行政執法職責并落實到具體崗位和人員,制定工作計劃表,制定本部門行業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要點。
2.第二階段(2017年1月11日—2月28日)。檢查試點單位對試點目標、任務分解落實、實施過程等情況。是否組織全局行政執法人員參加培訓,確保熟練使用行政執法記錄設備;是否按照《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要點》的要求,在局機關執法股室(單位)范圍內,對立案、監督檢查、調查取證、行政決定、送達等多個環節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全過程記錄,及時運用執法辦案信息系統、現場執法記錄設備、視頻監控設施等手段,對執法活動進行紙質和音像視頻記載。是否對執法活動的每一個步驟都進行相應記錄,及時收集、固定案件證據,確保所有執法工作納入到全程跟蹤管理范圍。是否及時總結經驗,查找問題、完善措施,定期上報工作開展情況和階段性總結。
3.第三階段(2017年3月1日—3月21日)。試點單位要對本單位的試點工作進行全面總結,提出加強和改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試點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形成試點工作的自查報告,同時提煉工作做法經驗,形成書面報告材料,收集相關音、視頻、紙質資料,一并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
4.第四階段(2017年4月10日前)。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組織對試點單位實施檢查驗收,在總結各試點單位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形成在全縣可復制、可推廣的工作經驗,報經縣政府同意后,在全縣推廣。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視。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行政執法全過程試點工作,結合《丹鳳縣推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方案》(丹政辦發〔2016〕107號)確定的重點任務和本次督查活動,認真開展自查,自覺接受監督。要把推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工作納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點任務,認真抓好落實。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推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實施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是具體負責人,要扎實推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試點工作。本次督查活動,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組織實施,每月一督查,督查結果每月進行通報,并作為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的重要依據。
2.認真總結。被檢查單位要對本單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試點工作開展情況認真梳理,總結成績,查找問題和不足,明確每階段工作重點和措施,在每個階段時間結束時,及時將書面自查報告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
3.扎實整改。對檢查中發現、指出的問題,有關單位要認真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反饋縣政府法制辦公室。
4.提前謀劃。各鎮辦、縣級各行政執法單位要按照《丹鳳縣推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方案》(丹政辦發〔2016〕107號)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要點》要求,結合本單位本行業工作實際,積極探索推行行政執法全過程制度的有效措施,為我縣全面推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總結經驗、奠定基礎。
聯系電話:3328042 聯系人:周裕 鄢振華
附件:《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要點》
丹鳳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7年1月4日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要點
一、實施行政許可記錄要點
(一)申請。申請人或經辦人證件號碼、申請事項、提供的申請材料清單、申請的日期和地點、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二)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的憑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的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當場告知的,應當當場告知,并有記錄,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出具補正通知書;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的受理通知書。
實施行政許可機關及其窗口不得以收件專用章或者口頭形式代替受理通知書、告知書、補正通知書。在政務服務中心或者辦事大廳工作期間全程監控辦事情況。
(三)審查。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行政機關及其窗口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審查。重大事項應當報請行政機關集體討論決定,討論決定情況應有會議紀要或專門記錄。
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該利害關系人時出具的告知書;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陳述、申辯的,行政機關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書面記錄,記錄情況應有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簽字或者蓋章,聽取意見的工作人員簽名,加蓋單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需要轉報上級機關審批的,出具的初審意見及轉送的申請材料及目錄清單。
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并記錄人員的名單及核實情況。需要現場勘驗的,負責現實勘驗的人員簽字并出具勘驗情況報告。
按照有關規定需要舉行聽證的,且申請人申請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有人員專門記錄聽證情況,形成聽證紀要或者記錄。
(四)決定。審批決定情況記錄。
當場可以作出行政許可的,作出當場行政許可決定書,直接送達申請人,送達回證上應有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經審查,符合行政許可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頒布行政許可證件。頒發的行政許可證件,應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專門登記。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印章。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并有全過程記錄及材料。
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送達。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書,頒發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送達申請人,并有送達回證,注明送達的方式、送達人、被送達人、送達的時間和地點等,當事人拒絕簽收的,還應當注明原因。
二、實施行政處罰記錄要點
(一)案件來源。1、巡查、檢查。巡查、檢查的時間、地點、執法人員執法證件號、被檢查人基本情況、違法情形;2、投訴、舉報。投訴、舉報的時間、地點,投訴、舉報的內容,接收人員記錄。3、批辦、移送。批辦、移送的書面材料,案件移送函。
(二)立案。一般應有立案呈批表或者其他材料。呈報立案文書,應有基本的違法事實、明確的違法行為人、依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屬于本機關管轄,辦案單位及人員提出的處理意見,辦案機關負責人審批意見等。
重點注意,巡查、檢查、投訴、舉報等發現的違法情況,應當報告的不報告,應當立案的不立案,應當查處的不查處。
(三)調查。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出示執法證件,詢問或者檢查有專門記錄,被調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或者檢查人員簽名。從事檢查,采取的措施必須有法律依據,查閱的材料、封存證據要現場記錄、拍照。
各類證據提取的時間、地點、來源、提取人;現場勘驗筆錄還應當記錄違法行為現場的基本情況;詢問筆錄還應當記錄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違法行為基本情形;證人證言還應當記錄證人的基本情況;電子數據還應當記錄原始載體;視聽資料還應當記錄錄制拍攝原始載體或存儲設備等。
調查終結,形成調查結果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實施行政處罰機關審查。
(四)審查。根據調查的情況,分別作出決定:1、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辦案單位及有關執法人員草擬行政處罰決定。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行政處罰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同時撤銷立案。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撤銷立案,書面通知當事人。3、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制作案件移送函。
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集體討論決定,應以專門會議形式作出,形成會議紀要,對討論決定情況作出書面記錄。
(五)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申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應當記錄陳述申辯的基本情況、陳述申辯的事實、理由、依據等。當事人申請聽證的,行政機關組織舉行聽證,應當記錄聽證的基本情況,形成聽證筆錄。
(六)決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或者其他法定情形,作出的當場行政處罰決定,執法人員表明身份,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場送達被處罰人的記錄。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報所屬的行政機關備案的憑證。
(七)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并有記錄登記在冊;當事人不在場的,7日內送達當事人,并有送達回證,注明送達方式、送達人、被送達人、送達的日期和地點等;被送達人拒絕簽收的,應當注明原因。
(八)執行。記錄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履行情況。實行罰繳分離,除法定當場收繳情形由執法人員當場收繳,一律由代收銀行收取,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采取的措施情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情況。
(九)結案。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辦案單位應制作結案報告,報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審批,形成的案件材料整理歸檔。
三、行政強制記錄要點
(一)行政強制措施記錄要點
行政強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凍結存款、匯款;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制作現場筆錄,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8.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必須是法定的實施機關,當場告知或者實施后立即通知,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報告并補批。
9.查封、扣押,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實施機關,不得涉及無關財產,不得涉及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復查封涉案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不得超過規定的期限;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可以委托第三人妥善保管,但不得使用,由行政機關承擔保管費用。有法定的解除情形,解除查封、扣押,記錄在冊。
10.凍結,交付凍結通知書,自凍結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
11.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有書證和拍照攝像資料。有關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行政強制執行記錄要點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代履行;其他強制方式。
1.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送達。
2.有中止執行、終結執行、執行回轉等情形的,決定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等,應有記錄。
3.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有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書。
4.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強制執行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機關作相應的記錄。
四、行政給付記錄要點
行政給付主要分兩種情形:行政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條件、對象、范圍、標準等主動給付或者直接給付;符合給付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給付。
(一)主動給付
行政機關依職權提出擬給付的對象、范圍、依據、標準以及給付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內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直接給付;或者提出給付方案,報請有關機關批準,在一定期限內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直接給付。
行政機關予以記錄。
(二)依申請給付。
1.申請人申請或者有關組織推薦。申請應當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事項、提供的申請材料、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2.受理。符合申請條件、標準的,有關機關予以受理,記錄登記。
3.審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請有關負責人審查批準。需要報有關機關審議的,報有關機關審議,形成會議紀要。
4.公示。在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媒體上公示,一定期限內征求公眾意見。
5.決定。公示無異議的,作出決定給付的批復。
6.給付。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給付資金、物品、住房等。
五、行政征收記錄要點
(一)征地補償安置記錄要點
1.發布征地公告。主要內容包括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發布公告的市或縣人民政府的名稱、發布時間。
2.辦理補償登記。主要內容包括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等。
3.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主要內容包括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發布公告的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稱、發布時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記錄相關意見和建議。
4.支付補償費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應當記錄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等打卡到戶情況。
5.交付被征收的土地。記錄土地交付情況。拒不交付被征收的土地的,責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無法定事由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記錄要點
1.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方案進行討論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按照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需要聽證的,組織聽證會。
2.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征收房屋決定應通過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應當記錄會議討論決定內容,形成會議紀要。涉及人數眾多,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公告征收決定。公告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3.調查登記及公布。房屋征收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調查結果向征收范圍內的被征收人公布。
4.征收房屋補償的內容、原則、評估、方式。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進行評估確定,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造成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房情況;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費用情況。房地產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選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違法建設的,要調查、認定、處理。
5.簽訂補償協議。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
6.補償決定。在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或者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7.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決定的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房屋征收部門建立房屋征收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征收稅費記錄要點
1.申報。納稅人(繳費人)或扣繳義務人向稅務征收機關報送申報材料。
2.審核。稅務人員接收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3.征收決定。報征收機關負責人審批,決定征收的稅費種類和數額。
4.征繳。包括征收的稅費種類和數額、解繳入庫證明。
六、行政獎勵記錄要點
(一)行政機關依據職權主動實施的行政獎勵,由行政機關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依申請的行政獎勵:
1.申報。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供有關申請材料,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2.審查。行政機關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對實質內容進行核查,組織人員進行核查。
3.決定。行政機關討論決定實施獎勵的對象、范圍、標準等內容。需要報有關機關審議、批準的,提請有關機關審議,形成會議紀要。包括行政獎勵機關領導審批意見;經集體討論決定的,還應當記錄會議參加人、發言記錄、會議決定事項等。準予獎勵的,包括獎勵的理由和依據、獎勵的數額;不予獎勵的,包括不予獎勵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不予獎勵申報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等。
4.公示。擬獎勵的對象及獎勵的有關內容予以公示,公示應通過公共媒體,注明期限。
5.獎勵。公示期限屆滿,給予獎勵。按照規定需要報批,經批準后給予獎勵。
七、行政確認記錄要點
(一)申請。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供有關申請材料,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二)受理。行政機關受理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
(三)審查。行政機關及有關人員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四)公示公告。依法需要公示公告的,予以公示公告。注明公示公告的期限、機關等內容。
(五)確認。公示公告無異議,依法予以確認,頒發有關證書或者批準文件。行政確認的材料按照規定整理歸檔。
八、行政裁決記錄要點
(一)申請。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供有關申請材料,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二)受理。行政機關受理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審查。行政機關及有關人員對申請裁決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需要行政機關集體討論決定的,應當記錄會議參會人員發言內容、會議決定內容等。
(四)裁決。行政裁決書應當包括裁決事項、裁決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裁定內容,并告知裁決申請人不服裁決的救濟途徑和期限。
(五)送達。填寫送達回證,注明送達方式、送達人、被送達人、送達的日期和地點等;被送達人拒絕簽收的,應當注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