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規〔2017〕019—縣政府辦013
丹政辦發〔2017〕99號
丹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丹鳳縣農村敬老院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龍駒寨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丹鳳縣農村敬老院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丹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丹鳳縣農村敬老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和促進農村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加強我縣農村敬老院的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民政部《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7號)、《陜西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陜西省人民政府令174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敬老院是社會福利事業機構,服務對象是農村老年、殘疾或未滿16周歲的村民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五保對象。縣級中心敬老院,由縣民政局主辦并負責管理,區域敬老院、鎮(辦)敬老院,由鎮(辦)政府主辦并負責管理。
第三條 敬老院是服務于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組織,屬于農村集體福利事業單位,具備有法人資格,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并承擔獨立的法律責任。敬老院實行屬地管理,采取政府主導、財政補助、社會參與的運行機制,以鎮辦為主,提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興辦和資助敬老院,提倡個人資助幫扶五保老人。
第四條 縣民政局是全縣農村敬老院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敬老院業務工作的檢查、指導和管理。縣財政局負責落實敬老院供養經費及工作經費。縣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敬老院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審計工作。
第五條 各鎮(辦)政府應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管理,將敬老院事業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其他縣級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各界應各盡其責,支持全縣敬老院建設和發展。
第二章 供養對象
第六條 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兼顧供養社會托老對象。對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等不宜集中供養的五保老人,由鎮(辦)政府、村委會、敬老院、五保老人、被委托人五方共同簽訂供養協議,實行居家養老,供養經費由相關鎮(辦)政府按協議發放,并不定期檢查寄養人員的供養情況。
第七條 五保對象入住敬老院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鎮(辦)政府批準,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訂入院協議,實行集中供養。
第八條 敬老院實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五保對象本人要求出院,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敬老院同意后,報鎮(辦)政府批準。經批準出院的五保對象,由村或(社區)負責辦理出院手續,領回原居住地并妥善安排其生活。
第九條 敬老院收養自費人員,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物價部門和民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敬老院供養的各類人員(以下統稱供養人員)應遵守院內的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
第三章 敬老院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敬老院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五保供養資金,省、市、縣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社會捐贈收入、院辦經濟收入、其他收入。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縣財政應按敬老院實際供養人數按月撥付資金,保證集中供養五保對象的生活費用。鎮(辦)財政對敬老院實行專戶管理,設立專帳集中管理,敬老院定期報賬。
第十三條 縣財政將敬老院工作經費、人員經費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并及時足額撥付。
第四章 院務管理
第十四條 敬老院院長接受鎮(辦)政府和縣民政局的雙重領導以及年度考核、院民的信任度測評。其他工作人員接受院民的信任度測評。
第十五條 敬老院管理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
(五)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調動全體供養人員積極性,勤政廉潔,做好表率。
第十六條 敬老院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由5-7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院務管理委員會成員由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成員中供養人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七條 敬老院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建立供養人員參與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的組織機制。
第十八條 敬老院應根據黨員數量設立基層黨的組織,加強對敬老院的領導、指導和監督敬老院開展各項工作,對重大事項進行研究決策。敬老院黨總支委員會、黨支部或黨小組應納入當地黨委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建立入院供養人員檔案,包括入院協議書、申請書、健康檢查資料、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及后事處理聯系人等有關資料并長期保存。
第二十條 敬老院膳食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取得衛生許可證。炊事員應具有健康合格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供養人員的飲食應講究營養、衛生,注意調劑飯菜花樣,尊重供養人員的飲食習慣。
第二十一條 敬老院應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安全管理,適時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嚴格遵守安全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第二十二條 供養對象在30人以上的敬老院要設立醫務室,條件不具備的要與鎮(辦)衛生院、診所等醫療機構實行定點聯掛,定期對供養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供養人員生病后,敬老院應及時將其送到定點醫院或鎮(辦)政府所在地的衛生院治療;五保對象去世后,敬老院負責從簡料理后事。
第二十三條 敬老院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敬老院應做好火災、觸電、媒氣中毒事故 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確保入院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安全管理方面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責任制,明確責任,落實到人,實行院長負總責;
(二)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對火警隱患及時整改。按照國家規定配置消防器材、設施并定期檢測,平時加強保管,確保完好;
(三)電器線路的鋪設、安裝,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嚴禁私接電線和擅自使用電器;
(四)冬季取暖設取暖室,實行統一集中取暖;有條件的敬老院可建立鍋爐房,實行鍋爐取暖,嚴禁院民將炭火、煤爐、電熱毯,電暖器等用電取暖設備帶入房間造成安全隱患;
(五)建立安全責任制。院長負責對院內設施、設備及安全隱患進行巡查,平時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報修。
第六章 生產經營和財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敬老院的土地、房產、設備和其他財產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未經縣政府批準,敬老院的房屋、土地、設備和其他財產不得用作任何抵押,不得改變用途。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敬老院經費、物資、伙食、生產經營賬目應定期公布,自覺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院長變動時,應進行審計;財務人員離職時,必須清查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七條 五保供養協議書中已登記的五保對象的個人財產,本人可以繼續使用。五保對象死亡后,其財產按照五保供養協議處理。
第二十八條 敬老院應因地制宜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大力發展院辦經濟,充分利用可利用的土地、水面開展養殖、種植等生產經營活動,力爭蔬菜、副食自給,增加經濟收入。生產經營收入依法歸敬老院集體所有,用于院內擴大再生產和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九條 鼓勵供養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并根據生產和經營效益給予適當獎勵。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鎮(辦)政府和縣級有關部門對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活動應按有關規定優先辦理相關手續或減免相關費用。
第七章 工作人員管理和經費待遇
第三十一條 敬老院的工作人員主要由院長、護理員、報賬員、出納、保管員、炊事員等組成,除院長可以專職外,其他管理人員實行交叉兼職。工作人員根據敬老院供養對象人數原則上按1∶10的比例進行配備。
第三十二條 敬老院院長按管理權限可由縣民政局或鎮(辦)政府從在職人員中選派責任心強、熱心公益事業的人員擔任。也可向社會公開招聘,鎮(辦)政府選聘人選必須報縣民政局備案,由縣民政局或鎮(辦)政府與其簽訂聘用合同書;其他服務人員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主要招聘有資質的養老護理員(師)持證上崗,設立公益性崗位,實行合同聘任制管理,工資和福利待遇按聘用協議落實。
縣民政局會同鎮(辦)政府每年負責對敬老院工作人員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由縣民政局或鎮(辦)政府桉相關考核制度予以辭退。
第三十三條 農村敬老院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凡年滿60周歲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不再簽訂勞動合同。如因身體或者其他原因導致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其合同解除程序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縣民政局會同鎮(辦)政府制訂完善工作人員選聘、培訓、考核、任免、獎懲等相關管理制度。敬老院應加強工作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五條 鎮(辦)政府對工作認真負責、熱心為供養人員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給予獎勵;對工作不稱職的予以辭退;對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 敬老院工作人員工資和管理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七條 規范敬老院院長及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院長按入住人員多少核定工資。
第八章 扶助政策
第三十八條 鎮(辦)政府、縣級有關部門應按規定落實對敬老院的有關減免和優惠政策,在水、電、氣、廣播電視、通訊等方面盡可能為敬老院提供方便。
第三十九條 鎮政(辦)府、縣級有關部門應將敬老院五保對象全部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體系,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四十條 敬老院和五保對象需要法律援助時,可按程序向司法、法院等部門申請法律援助和減免訴訟費用。
第四十一條 全縣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在開展包戶服務、助學幫困等送溫暖活動時,應優先安排敬老院五保對象。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敬老院建立聯掛制度,在人、財、物上對敬老院予以援助。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敬老院院民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敬老院各項規章制度。院民違反相關規定的,由院長或院務管理委員會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鎮(辦)政府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三條 敬老院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鎮(辦)政府和縣民政局按照管理權限對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解聘。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一)虛報供養人數,冒領五保資金、醫療救助資金等財政性資金的;
(二)虐待、遺棄院民或者侵害院民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三)貪污、挪用、截留、私分五保供養款物及侵占、違規處置敬老院資產,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四)有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侵害院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各敬老院應結合實際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 12月31日廢止。原《丹鳳縣農村敬老院管理辦法》(丹政辦發〔2013〕72號)同時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