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規〔2018〕001-縣政府001
丹政發〔2018〕2號
丹鳳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丹鳳通用機場凈空電磁環境保護
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龍駒寨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丹鳳通用機場凈空電磁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丹鳳縣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日
丹鳳通用機場凈空電磁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護丹鳳通用機場(以下簡稱丹鳳機場)的凈空和電磁環境,確保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丹鳳通用機場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丹鳳機場凈空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機場規劃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區域,主要包括凈空障礙物限制面、外水平面、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和部分飛行程序保護區域。
第三條 丹鳳縣人民政府負責丹鳳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縣政府辦(無線電管理機構)、住建局、環保局、公安局、國土局、科教局、林業局、文廣局、氣象局、供電局、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丹鳳管理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丹鳳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宣傳工作。丹鳳機場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和丹鳳機場管理、運營主體應當建立并完善巡查、報告、舉報等工作聯動機制,發現影響丹鳳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協調相關執法部門依法處理,消除對飛行安全的影響。
第四條丹鳳機場所在地民用航空管理機構依法對丹鳳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實施行業監督管理。丹鳳機場管理、運營主體具體負責丹鳳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機場凈空電磁環境,對破壞機場凈空電磁環境的行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六條 丹鳳機場凈空保護區是指丹鳳機場遠期規劃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區域,主要包括凈空障礙物限制面和外水平面。
第七條 丹鳳機場凈空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靶場、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設置影響機場目視助航設施的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志或者物體;
(三)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四)放飛影響民航飛行安全的鳥類,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風箏、孔明燈以及其他升空物體;
(五)未經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審查,在機楊凈空電磁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無人機、航空模擬、航空運動、(無)動力滑翔傘、熱氣球、飛艇以及飛播、滅蟲、人工增雨、護林等影響民航飛行安全的飛行活動;
(六)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
(七)排放產生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八)燃放煙花、焰火;
(九)在丹鳳通用機場圍界外5米范圍內,搭建建筑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機場運行安全的活動;
(十)在機楊凈空電磁環境保護范圍內,未經民航許可擅自設置110千伏及以上的高壓輸電塔;
(十一)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
第八條 縣住建局審批丹鳳機場凈空保護區內的建(構)筑物時,應當對項目是否符合機場凈空保護要求書面征求機場管理機構和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九條 縣供電局在丹鳳機場凈空保護區內設置220千伏及以上的高壓輸電塔的,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障礙燈或者標志,保持其正常狀態,并向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民航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建(構)筑物或者設施經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批準但超出民航有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影響飛行安全情形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飛行障礙物燈或標志。建(構)筑物或者設施已經安裝飛行障礙物燈或者標志的,必須確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 丹鳳機場運營主體應當加強機場凈空狀況檢查,發現在機場凈空保護區內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構)筑物、燈光或者其他障礙設施和物體的,應當立即通報機場管理機構或者當地鎮政府。接到通報的管理機構或當地鎮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飛行安全影響。
第十二條 禁止在丹鳳機場無線電(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活動:
(一)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屬堆積物;
(三)種植高大植物;
(四)從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
(五)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無線電臺(站)和其他儀器、裝置,不得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產生干擾。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由相關行政部門依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由有管轄權的無線電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無線電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是指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二)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是指民航西北地區空管局及
中國人民解放軍九四一八八部隊航空管制中心。
(三)丹鳳機場管理機構,是指丹鳳縣通用航空產業園
建設管理委員會和丹鳳縣商山通用機場服務有限公司。
(四)丹鳳機場運營主體,是指丹鳳縣商山通用機場服務有限公司及依法組建的直接從事機場安全與運營作業的獨立法人單位。
(五)通用機場凈空保護區是指通用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區域,主要包括凈空障礙物限制面、外水平面和部分飛行程序保護區域。
(六)凈空障礙物限制面包括錐形面、內水平面、內進近面、進近面、過渡面、內過渡面、復飛面及起飛爬升面。
(七)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包括設置在通用機場總體規劃區域內的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和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
(八)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劃定的地域和空間范圍。 (九)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域是指影響民用航空器運行安全的機場電磁環境區域,即通用機場管制地帶內從地表面向上的空間范圍。
(十)飛機場附近障礙物限制是指為了保證飛機的起降安全,對飛機場鄰近地區的人工和自然物體的高度必須實行的限制。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實施,至2020年2月29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