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辦字〔2018〕32號
中共丹鳳縣委辦公室
丹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丹鳳縣法治政府建設示范縣
創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鎮(街道)黨委、政府(辦事處),縣委和縣級國家機關各部門、直屬管理機構,各人民團體,中省市駐丹各單位:
《丹鳳縣法治政府建設示范縣創建工作方案》已經縣委、縣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中共丹鳳縣委辦公室 丹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3月23日
丹鳳縣法治政府建設示范縣創建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省、市《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16-2020年)》,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陜西省建設法治政府示范創建活動安排意見的通知》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商洛市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單位創建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創建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把法治政府建設與改革發展緊密結合起來,扎實開展示范創建工作,樹立先進典型,推廣好的經驗,以典型示范帶動法治政府建設全面發展,加快實現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標,為決勝全面小康、奮力譜寫新時代丹鳳追趕超越新篇章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創建目標
通過創建活動的開展,使全縣各級、各部門依法全面履職能力進一步增強,依法行政制度體系進一步完善,科學民主依法決策能力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進一步規范,對行政權力的制約監督進一步強化,依法防范和化解社會矛盾能力進一步提升,政府工作人員法治思維和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高,法治政府建設考核評價體系進一步健全,爭創法治政府建設示范縣。
三、創建標準和主要任務
(一)依法全面履行職能
1.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法承接、取消、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在全部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基礎上,抓好落實,防止任何形式變相審批。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鎮辦實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許可項目,可委托鎮辦管理。(縣編辦牽頭,縣政府法制辦、縣級各行政審批單位、有關鎮辦配合)
2.推行行政許可目錄管理制度。對行政許可實行目錄化、編碼化、動態化管理,定期公開行政許可匯總目錄。(縣編辦牽頭,縣政府法制辦、縣級各行政審批單位、有關鎮辦配合)
3.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對行政審批實施全過程的監督,推動行政審批行為程序化、信息化、公開化。取消不必要的與行政審批相關的各類年審、年檢。(縣編辦牽頭,縣政府法制辦、縣級各行政審批單位、有關鎮辦配合)
4.完善行政服務中心建設。全面落實“一個窗口辦理”、“受理單”、“辦理時限承諾”等制度,編制細化服務指南,制定審查工作細則。大力推行“互聯網+政務服務”,推進實體政務大廳向網上辦事大廳延伸,大幅縮短審批流程和審批時間。(縣政務服務中心牽頭,縣編辦、縣政府法制辦、縣電子政務中心、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5.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制定完善中介服務的規范和標準,全面清理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實行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布,推進中介服務行業公平競爭。(縣編辦牽頭,縣政府法制辦、縣級各行政審批單位、有關鎮辦配合)
6.推行權責清單制度。落實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編制和公布工作,加強清單動態管理。(縣編辦牽頭,縣政府法制辦、縣級各行政審批單位、有關鎮辦配合)
7.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按照上級部署,做好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試點工作。(縣編辦牽頭,縣政府法制辦、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8.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制度。公開收費目錄清單,減輕企業和公民負擔。清單之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取消。(縣編辦牽頭,縣政府法制辦、縣財政局、縣物價局、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9.優化部門機構職能。落實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落實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理順部門內部職責關系。(縣編辦牽頭,縣政府法制辦、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10.完善宏觀調控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尊重企業投資主體地位,修訂、發布政府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目錄清單。推進價格市場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全面放開競爭性領域商品和服務價格。大幅縮減政府定價種類和項目,制定并公布政府定價目錄。(縣發改局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1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進商事登記便利化,落實放寬企業住所、名稱、經營范圍登記條件優惠政策,實行簡易退市制度,探索推進企業登記全程電子化。實行“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探索實行“多證合一”。(縣市監局牽頭,縣政務服務中心、縣財政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社保局、縣統計局等部門、各鎮辦配合)
12.落實政府屬地監管責任。創新市場監管方式,改革市場監管體系,建立信息公示、隨機抽查、防范化解風險等協同監管機制,引導企業和行業組織自律守法。(縣市監局、縣信用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13.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信用制度,推動信用信息共享和廣泛運用,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加大違法失信懲治力度。(縣信用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14.完善社會組織管理制度。實現社會組織與行政機關脫鉤,完成相關政府職能向社會組織的轉移,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縣編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15.加快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在清理規范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的改革基本完成,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和機構編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顯進展。(縣編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16.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創新城鄉群眾基層自治和社區治理,健全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臺,建設“平安丹鳳”。全方位強化安全生產,全過程保障食品藥品安全。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嚴格實施食品藥品全過程監管。加強自然災害、網絡、群體性事件等應急能力建設,提升重特大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和防災救災減災能力。推進社會自治,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規章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縣委政法委牽頭,各鎮辦、部門配合)
17.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體系。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體系,推進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向社會購買,確需政府參與的,實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以市政設施、交通水利、公共服務、生態環保等領域為重點,全面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建立并公開公共服務事項目錄清單,實現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法定化,提升公共服務依法治理水平。(縣財政局、縣發改局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18.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制定完善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規范性文件。推進環境監督體制改革,落實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縣環保局、縣發改局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19.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補償制度。推進資源價格市場化改革,完善污水處理政策,合理提高收費標準。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積極開展水權、排污權、碳排放權、用能權市場交易。(縣發改局、縣環保局、縣城管局、縣水務局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20.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根據全省的統籌安排,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終身追責制度,推進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工作。(縣監察委、縣環保局、縣審計局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體系
21.拓展社會各方有序參與制訂規范性文件的途徑和方式。(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22.建立有關國家機關、專家學者、法律顧問、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規范性文件的論證征詢機制。(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部門配合)
23.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經過起草調研、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等必經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聽證或者公開征詢公眾意見。(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24.落實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明確規定規范性文件的公布到實施間隔期和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落實規范性文件“三統一”制度(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25.規范性文件起草單位應提供起草說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依據、擬解決問題、制定過程、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主要問題說明等,以保證文件的規范性和文本質量。(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26.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制定規范性文件,不得違法設定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府或上級政府部門規定的事項。不得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征收、減免稅費等事項。不得增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義務或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27.加強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前置審查。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未經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上會或簽發。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28.落實規范性文件公開聽取意見制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聽證或公開征詢公眾意見。健全公眾意見采納情況說明或反饋機制。建立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專家學者、法律顧問、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規范性文件制定的論證咨詢機制。(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29.落實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備”“有錯必糾”。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程序和機制,嚴格按照報備要求開展報備工作。實行規范性文件目錄和文本動態化管理。(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30.實現規范性文件目錄管理制定,定期公布年度規范性文件和現行有效規范性文件目錄。(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31.建立健全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修改、廢止及定期清理制度。定期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并將廢止或修訂情況向社會公布;對超越法定權限,同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予以撤銷。(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三)推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
32.建立和完善行政決策制度。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作為法定程序,形成制度。(縣政府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33.增強公眾參與實效。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廣泛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與利害關系人進行充分溝通。要建立公眾參與平臺,及時反饋意見采納情況和理由。進一步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推行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民意調查制度。(縣政府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34.加強合法性審查。重大行政決策提請審議前必須通過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縣政府辦、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35.提高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質量。對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邀請相關專家、有序引入社會組織和專業機構對決策事項的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及風險評估等內容進行論證。公眾意見、聽證、論證的結果等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縣維穩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36.堅持集體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部門領導班子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集體研究作出決定。集體討論情況和決定要如實記錄、完整存檔。(縣政府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37.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重大行政決策規定,導致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以及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嚴格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重大行政決策責任終身追究。(縣監察委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38.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部門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完善行政機關法律顧問聘任、考核、激勵制度。暢通部門領導干部與法律顧問的溝通機制。(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39.落實法制機構負責人列席政府常務會議、局務會議、鎮長辦公會議制度,暢通溝通機制。(縣政府辦、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40.建立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機制,將購買法律服務費用列入財政預算,有效規范成本核算、質量控制、績效考核和監督管理,提高購買質量和效率。(縣政府法制辦、縣財政局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41.加強政府合同審查備案和資料管理工作,防范政府法律風險,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執行力。合同簽訂前須經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合同簽訂后按程序及時報政府法制機構備案。(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四)規范行政執法
42.推進執法重心下移。根據不同層級政府的事權和職能,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合理配置執法力量。(縣編辦、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縣級各行政執法單位配合)
43.推進綜合執法。完善行政執法管理,大幅減少執法隊伍種類,重點在食品藥品安全、市場監管、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游、資源環境、農林水、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商貿流通等領域內推行綜合執法。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城市管理執法等相關職能,強化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縣編辦、縣政府法制辦牽頭,縣城管局、各鎮辦、縣級各行政執法單位配合)
44.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批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縣委政法委、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公安局、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縣級各行政執法單位配合)
45.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落實省政府全面規范行政裁量權規定,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完成行政裁量基準制定工作,基本實現行政裁量依據制度化,行政裁量行為規范化。(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縣級各行政執法單位配合)
46.推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為行政執法人員配備執法記錄儀。明確執法具體操作流程,嚴格按流程和標準執法。統一和規范行政執法文書,行政執法案卷管理規范。(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縣級各行政執法單位配合)
47.行政執法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步驟清楚、要求具體、期限明確,嚴格執行2人以上亮證執法、告知相對人權利、回避、重大行政決定聽證、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規定。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所有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均經過法制機構審核,不存在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行政執法決定。(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縣級各行政執法單位配合)
48.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主動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縣級各行政執法單位配合)
49.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建立統一的行政執法辦案信息化記錄平臺,完善網上執法辦案及信息查詢系統,推進與社會征信系統的銜接。(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縣級各行政執法單位配合)
50.推廣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行政獎勵等非強制性手段。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縣政府法制辦、縣信用辦牽頭,各鎮辦、縣級各行政執法單位配合)
51.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嚴格落實部門內部不同機構、崗位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建立健全常態化的責任追究機制。健全落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重點考核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效率和質量。(縣監察委、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縣級各行政執法單位配合)
52.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建立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督網絡平臺,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情況通報等制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以及政府機構改革情況及時調整行政執法責任,并向社會公示。(縣政府法制辦、縣編辦牽頭,各鎮辦、縣級各行政執法單位配合)
53.加強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嚴格執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均為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的正式工作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實行執法人員資格等級管理制度。規范執法輔助人員管理,明確其適用崗位、身份性質、職責權限、權利義務、聘用條件和程序等,行政執法機關不存在雇用合同工、臨時工等非公務人員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情況。(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縣級各行政執法單位配合)
54.加強執法培訓、教育和考核。對行政執法人員實行有計劃的日常全員執法業務培訓和網絡培訓。加強行政執法人員職業道德紀律教育,全面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逐步推行行政執法人員平時考核制度,科學合理設計考核指標體系,考核結果作為執法人員職務級別調整、交流輪崗、教育培訓、獎勵懲戒的重要依據。(縣政府法制辦、縣人社局牽頭,各鎮辦、縣級各行政執法單位配合)
55.行政機關履行執法職責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執法經費足額撥付。改善執法條件,合理安排執法裝備配備、科技建設方面的投入。(縣財政局牽頭,各鎮辦、縣級各行政執法單位配合)
56.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縣財政局牽頭,各鎮辦、縣級各行政執法單位配合)
(五)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監督
57.自覺接受黨內監督。各級黨組(黨委)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本級政府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縣委辦、縣監察委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58.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監督。認真執行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制度,按時報備規范性文件,主動向人大報告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及時處理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部門的有關審議意見,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為政協委員履行職責提供便利,及時辦理政協委員提案。(縣委辦、縣政府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59.自覺接受司法監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尊重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及時反饋整改情況。積極配合檢察機關對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支持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工作。(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60.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完善外部監督機制,健全投訴舉報制度,暢通熱線電話、電子信箱、政務微博和微信等監督渠道,方便群眾投訴舉報、反映問題,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加強與互聯網等新興媒體的互動,重視運用和規范網絡監督,建立健全輿情收集、研判、處置機制,加強與互聯網等新型媒體的互動,及時回應群眾訴求。(縣委宣傳部、縣電子政務中心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61.加強行政監督。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行政執法督辦等制度,以政府法制機構為主體,開展常態化的層級監督,加強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建立并落實相關制度,對財政資金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監察機關要切實履行監督責任,確保廉政建設各項任務落實。(縣政府法制辦、縣人社局、縣監察委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62.嚴格審計監督。實現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情況審計全覆蓋,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縣審計局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63.加大政府信息公開力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不斷拓寬公開的領域和范圍,及時、準確、全面、具體地公開政府信息,增強政府公信力。因未履行好信息公開義務被起訴而敗訴的,要追究信息公開主體單位責任。(縣電子政務中心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64.深入推進政務公開。積極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面向社會服務的部門要在辦公場所公開辦事依據、條件、流程、辦理機構和人員、收費標準等信息,并將辦理結果通過適當方式進行公開。(縣政務服務中心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65.創新公開方式。加強互聯網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臺和便民服務平臺建設,提高公開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完善部門發言人、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等制度,充分利用政務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做好對熱點敏感問題的輿論引導,及時回應人民群眾關切。(縣政務服務中心、縣政府新聞辦、縣政府應急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66.加強行政問責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增強行政問責的針對性和時效性。加大問責力度,堅決糾正行政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庸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縣監察委、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67.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對“四風”問題突出、發生頂風違紀問題或者出現區域性、系統性腐敗案件的部門,既要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要嚴肅追究領導責任。(縣監察委、縣委組織部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六)依法防范和化解社會矛盾
68.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及時發現和掌握社會矛盾線索。(縣委政法委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69.建立健全群眾利益表達機制和協商溝通機制,傾心聽取群眾訴求。(縣維穩辦、縣信訪局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70.落實社會救濟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縣民政局、縣司法局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71.暢通行政復議受理渠道,規范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程序,完善聽證工作機制。(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72.加強行政復議機構建設,設置行政復議專職人員,滿足開展復議工作的基本工作條件。行政復議經費應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73.建立行政復議應訴專家咨詢機構,借助社會力量,保證法律適用準確,提高辦案質量。(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74.對行政機關不積極主動履行行政復議工作職責、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責任人進行問責。(縣政府法制辦、縣監察委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75.健全行政調解制度。科學界定調解范圍,規范調解程序。(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部門配合)
76.完善行政裁決工作機制。明確行政裁決主體和適用范圍,規范行政裁決程序,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77.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大力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實現村委會、居委會人民調解組織全覆蓋,重點解決消費者權益、勞資關系、醫患關系、物業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糾紛。(縣司法局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78.推行“陽光信訪”模式,規范網上信訪業務的受理辦理,實現信訪事項處理全過程公開。進一步完善及時就地解決問題機制,抓實依法逐級走訪、初信初訪辦理、領導干部接訪下訪。(縣信訪局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七)全面提高法治思維和依法行政能力
79.落實政府工作人員法治教育培訓。制定年度學法計劃,每年組織3次以上集體學法,提高政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行政能力。(縣政府法制辦、縣司法局、縣人社局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80.建立公務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法律培訓制度,每年至少舉辦一期法治專題培訓班。(縣人社局、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部門配合)
81.推行機關工作人員法治能力考察測試制度,在政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的內容中加大依法辦事能力的內容。(縣考核辦、縣人社局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82.實行公務員晉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并把法治素養和依法辦事能力作為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八)加強對法治政府建設的組織領導
83.落實第一責任人責任。黨政主要負責人要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將建設法治政府擺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部門黨政主要負責人每年至少聽取2次推進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匯報。(縣委辦、縣政府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84.本地發生重大違法行政案件、造成嚴重社會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縣監察委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85.制定法治政府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部門年度工作要點,確定重點工作任務,對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作出具體安排部署。(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86.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依法行政情況和本年度安排,報告要通過報刊、政府網站等向社會公開。(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87.強化考核評價。嚴格按照目標責任考核指標體系進行考核,政府法制機構根據年度重點任務確定依法治理年度考核指標,充分發揮考核評價對法治政府建設的引領推動作用。(縣考核辦、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88.加強對法治政府建設情況的督促檢查,每年至少組織1次依法行政全面檢查或專項檢查,對推進工作不力、存在問題較多的要及時約談、通報批評、責令整改。(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89.加強經費保障。將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經費納入本級年度預算,切實保障行政機關法治建設支出需要。(縣財政局負責)
90.加強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要為法制工作正常開展提供充分保障,增加、落實編制、人員,使法制機構的規格、編制與法治建設的繁重任務相適應。(縣編辦、縣人社局、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91.加強理論研究、典型示范和宣傳引導。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研究。(縣委宣傳部、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92.開展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單位創建活動,及時總結、交流和推廣經驗,充分發揮典型示范作用。(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93.加強法治宣傳,大力開展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宣傳工作,強化輿論引導,形成良好法治輿論氛圍。(縣委宣傳部、縣司法局、縣文廣局、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94.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縣委宣傳部、縣司法局、縣文廣局、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鎮辦、各部門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夯實責任。縣委、縣政府成立丹鳳縣創建法治政府建設示范縣工作領導小組,縣長擔任組長,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擔任副組長,成員由相關縣直部門和各鎮(街道)鎮長(辦事處主任)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縣政府法制辦,承辦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縣政府法制辦負責人兼任。各鎮辦、各部門要成立相應的機構,實行行政一把手負責制,在鞏固以往創建工作成果的同時,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貫徹落實方案,于3月底前報縣創建法治政府建設示范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方案要將具體責任落實到股室、到崗位,確保全面完成創建工作任務。
(二)強化宣傳,營造氛圍。各鎮辦、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和宣傳工作陣地,大力開展法制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要組織開展依法行政知識學習培訓,特別是組織干部職工深入學習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深刻理解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主要任務、具體措施,增強干部職工依法行政的觀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強指導,強化督查。縣政府法制辦要加強對創建省級示范縣工作的指導和督查,采取明查與暗訪、全面了解情況與專項工作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及時發現和解決示范創建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并督促相關單位進行整改。
(四)培育典型,示范帶動。縣政府法制辦要注重發現、培養和樹立典型,依托政府法制網站和政府法制信息專刊構建法治政府建設信息交流平臺。各鎮辦、各部門要及時總結上報創建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推廣典型經驗,加強信息交流,充分發揮典型示范帶動作用,全面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為丹鳳追趕超越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中共丹鳳縣委辦公室 丹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