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鳳縣秦嶺“五亂”和生態環境突出問題
群眾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持續有效保護全縣秦嶺生態環境,鼓勵和動員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嚴厲打擊破壞涉秦嶺生態環境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商洛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商洛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丹鳳縣秦嶺“五亂”和生態環境突出問題的舉報、獎勵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納入舉報獎勵范圍的秦嶺“五亂”問題和生態環境破壞行為包括:
(一)秦嶺“五亂”問題:
1.亂搭亂建問題。未批先建、批小建大、非法占地等各類違規建設;違規供地、批建分離、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行為;秦嶺區域內宗教場所、旅游景點、農家樂違規運行或違規經營等問題。
2.亂砍亂伐問題。侵占林地、毀林毀草、破壞植被、亂挖野生植物等違法犯罪行為,違法經營木材及其制品運輸等行為。
3.亂采亂挖問題。非法采礦、越界采礦和破壞性采礦等行為;違法在河道、自然保護區、水源保護地等區域采砂、取石、取土、開墾等行為。
4.亂排亂放問題。非法排放污水、傾倒垃圾,違法占地堆放沙土棄渣、露天堆放畜禽養殖糞便等行為。
5.亂捕亂獵問題。非法獵捕、殺害、販運野生動物及非法銷售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犯罪行為。
6.《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商洛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破壞秦嶺生態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生態環境突出問題:
1.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已開工建設,或者項目環保設施未建成、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產使用的。
2.私設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槽車、滲坑、滲井等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輸送、存貯、排放、傾倒污染物的。
3.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違法違規排放污染物,對水環境安全造成威脅或導致集中式飲用水源取水中斷的。
4.非法傾倒、轉移、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或危險廢物以及放射性危險廢物、廢氣、廢液的。
5.在自然保護地內進行非法開礦、修路、筑壩等建設活動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
第四條 舉報方式:采取電話、信件舉報
(一)縣級舉報電話:0914-3379919
(二)電子郵箱:3635932760@QQ.com
(三)來信來訪:丹鳳縣北新街22號縣發改局410室縣政府大院內,郵編726200。
第五條 舉報獎勵原則:
(一)同一舉報人舉報單個對象有多項生態環境破壞行為的,不累計獎勵,按獎金最高項發放獎勵。
(二)同一舉報人同時向省級、市級和縣區舉報同一線索,其他有關單位已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的,不重復獎勵。
(三)對同一破壞行為有多人分別舉報的,只獎勵先提供舉報線索的舉報人,舉報時間順序以受理舉報登記的時間為準;
(四)對兩人以上聯名舉報的,按照一案進行獎勵,由登記排序第一人領取獎勵,協商分配;
(五)舉報的違法破壞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再次涉嫌違法違規的,可以繼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可再次獎勵。
第六條 舉報人參與舉報獎勵時應提供以下信息:
(一)舉報人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舉報人如實提供被舉報對象(單位或責任人)名稱和生態環境破壞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和違規違法行為等;
(三)生態環境破壞行為的證據或線索材料,包括:反映違規違法事實的文件、圖片、影像等。
(四)舉報人應確保舉報內容真實、客觀,不得謊報,并有協助秦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查明違法行為的義務。
第七條 根據舉報線索,對查證屬實的秦嶺生態環境違規行為,在相關行政部門處罰決定書下發后,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500元;對查實的秦嶺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2000元至5000元;對通過舉報避免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消除重大生態環境安全隱患,或協助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等情形的,給予舉報人一次性獎勵10000元。
第八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通知信息、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勵。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須憑通知、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及受托人身份證件、銀行賬戶等材料的復印件領取獎勵資金,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對。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的,視為放棄;因舉報人改變聯系方式或提供的聯系方式有誤導致在規定日期內聯系不到的,或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
舉報人獲得獎勵資金后,應當依法向稅務部門進行申報和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一)已納入省、市、縣區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問題臺賬的;
(二)舉報對象不清、違法違規主體難以確定、破壞行為難以具體提供或未提供違法主體詳細地址的;
(三)舉報的違法行為已被新聞媒體曝光的或正在處理的;
(四)舉報人為丹鳳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系統工作人員(包括輔助執法管理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的,依法負有社會輿論監督、行政監督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五)舉報內容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環境破壞,或被舉報人已采取相應補救、整改措施的。
第十條 舉報獎勵資金統一由縣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惡意謊報或向被舉報人索要財物,阻礙、干擾執法檢查工作,嚴重擾亂工作秩序,交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二條 本機制由丹鳳縣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機制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