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規〔2024〕002號-縣政府辦001
丹政辦發〔2024〕35號
丹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丹鳳縣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的
通 知
各鎮人民政府,龍駒寨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丹鳳縣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丹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0月29日
丹鳳縣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市政消火栓的建設與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維護管理》(GB/T36122-2018)、《陜西省消防條例》《陜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使用、日常管理、維護保養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等公共區域配建的與市政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栓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公共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
市政消火栓不包括單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火栓。
第四條 縣應急管理局是市政消火栓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縣住建局負責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工作,縣水利局監督指導公共供水企業做好市政消火栓的供水和維護管理工作,縣消防救援大隊具體負責市政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五條 縣自然資源局、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縣水利局、縣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相互協調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管理使用等相關工作。
(一)縣消防救援大隊會同縣自然資源局及其他有關部門共同編制城市消防規劃時將市政消火栓建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
(二)縣發改局負責將市政消火栓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 會發展計劃,并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在市政道路工程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時,應當審查市政消火栓相關情況,將市政消火栓建設經費納入市政道路建設概算。
(三)縣財政局負責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統籌保障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和維護所需資金,將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維護、保養經費和消防用水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并負責做好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縣住建局負責依據相關規劃將市政消火栓建設納入年度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和改造計劃統籌實施,督促建設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市政道路時按照有關規定和國家標準同步建設市政消火栓,并及時將市政消火栓設置分布、數量、地點、規格、編號等情況書面告知縣消防救援大隊。
(五)縣水利局負責監督指導公共供水企業做好市政消火栓的供水和維護管理工作。
(六)縣消防救援大隊負責市政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和日常檢查,定期對市政消火栓進行測試,并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編號、建檔等工作。
第六條 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并與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市政道路等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 建設、同步驗收。
建設單位組織市政道路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查驗配套建設的市政消火栓。
第七條 已建市政道路未設置市政消火栓或者設置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縣住建局應當組織補建或者技術改造。
第八條 因道路改建、擴建或者舊城改造等工程建設原因確需拆除、遷移市政消火栓或者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的,有關審批部門在批準該項目時應當書面告知縣消防救援大隊,并督促建設單位恢復補建。
應急搶修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的,公共供水企業等有關單位應當即時告知縣消防救援大隊。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發現市政消火栓損壞、缺失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共供水企業維修或者補裝,并向縣消防救援大隊和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 縣消防救援大隊發現市政消火栓損壞、缺失或者無法正常使用的,及時通知公共供水企業維修或者補裝,并抄告相關主管部門;發現市政消火栓建設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按照規定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接到報告后縣政府及時核實情況,組織或者責成有關 部門、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一條 縣水利局應當督促公共供水企業按照國家標準和管理規定做好下列工作:
(一)每年不少于兩次定期檢查和保養,重大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應當進行專門檢查,確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
(二)向社會公布故障報修電話;
(三)對發現市政消火栓損壞、缺失或者無法正常使用的,在二十四小時之內組織開展維修或者補裝;
(四)建立包含供水管網分布、管徑、水壓、流量等基本信息在內的市政消火栓技術資料和市政消火栓檢查、維修、保養等臺賬;
(五)建立與縣消防救援大隊的信息共享機制,將本條第四 項規定的信息及時提供給縣消防救援大隊,具備條件的可以將 市政消火栓相關信息實時共享給縣消防救援大隊;
(六)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禁止下列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一)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
(二)埋壓、圈占、遮擋市政消火栓;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影響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為。
第十三條 市政消火栓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等公共事業用水需要使用市政供水 管網的,不得影響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或者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不得在市政消火栓兩側沿道路方向各五米范圍內劃定停車位。
在市政消火栓旁違規停放機動車影響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 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公共供水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水利局依照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供水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市政消火栓或者在市政消火栓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
第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 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
(二)埋壓、圈占、遮擋市政消火栓。
第十七條 損毀、盜竊市政消火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使用、維護等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對無市政供水管網的農村,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水源建設,具備集中給水管網條件的,按照國家規定設置 消火栓。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029年11月30日廢止。
抄送: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縣紀委辦。
縣法院,縣檢察院。
中省市駐丹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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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0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