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商洛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區(qū)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丹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指導、協(xié)調、督促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丹鳳縣電子政務中心為丹鳳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全縣其他行政機關也應指定相關機構處理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務。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發(fā)布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依法受理和辦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七條 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協(xié)調機制,所發(fā)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進行溝通、確認,保證政府信息發(fā)布準確一致。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依照國家和本縣有關規(guī)定需要批準的,未經(jīng)批準不得公開。
第八條 行政機關發(fā)現(xiàn)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nèi)發(fā)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第二章 公開主體及保密審查
第十條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所形成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權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分立、合并、撤銷或者調整職能的,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由繼續(xù)履行職能的行政機關負責。
多個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在制作或者獲取政府信息時,應當確定該政府信息是否公開。對不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注明理由。
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報有關主管部門確定;不能確定是否危及社會穩(wěn)定的,應當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
政府信息主要內(nèi)容需要公眾知曉或者參與,但其中部分內(nèi)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經(jīng)法定程序解密或者刪除涉密內(nèi)容。
行政機關應當對不公開的政府信息定期審查,對符合公開要求的及時公開。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按照“誰公開誰審查、先審查后公開”的原則,明確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審查程序和責任,在公開政府信息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依照規(guī)定報保密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三)在公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予以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執(zhí)法活動的;
(四)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前款第(二)項所列的政府信息,經(jīng)征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第三章 主動公開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符合下列要求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nèi)確定主動公開的具體內(nèi)容。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還應公開以下信息:
(一)行政審批信息;
(二)財政預算決算和“三公”經(jīng)費;
(三)保障性住房信息;
(四)食品藥品安全信息;
(五)環(huán)境保護信息;
(六)安全生產(chǎn)信息;
(七)價格和收費信息;
(八)征地拆遷信息;
(九)教育、衛(wèi)生等公共企事業(yè)單位信息。
第十九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予以公開。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編制、公布、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和聯(lián)系方式等內(nèi)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nèi)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nèi)容。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可以通過下列渠道,公開政府信息:
(一)政府網(wǎng)站;
(二)政府公報;
(三)政府新聞發(fā)布會;
(四)報紙、廣播、電視;
(五)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大廳;
(六)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
(七)政務微博;
(八)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第二十二條 丹鳳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將政府門戶網(wǎng)站或部門網(wǎng)站作為重要平臺,及時公開、更新政府信息,并提供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服務。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jù)需要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機關應向同級行政服務中心、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電子文本及紙質文本。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第二十四條 除行政機關依法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jù)自身生產(chǎn)、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本區(qū)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jù)工作實際設置窗口或者場所,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提供咨詢服務。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幫助。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可以網(wǎng)上申請,也可以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或者行政機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點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人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nèi)容:
(一)申請人和代理人、代表人姓名、證件名稱及號碼、電話及通訊地址等有效聯(lián)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內(nèi)容描述,包括能夠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獲取信息的方式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受理機關名稱;
(五)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代理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請同一政府信息,應當推選2名代表提交申請,并提供授權委托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經(jīng)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更改、補充的,自收到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之日起計算答復期限。
第三十條 申請人對答復時限有特殊要求的,可以向行政機關書面說明時限要求及理由,并征得行政機關同意。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期限內(nèi),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說明情況。
第三十一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未在行政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但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而決定予以公開的,應當將決定公開的內(nèi)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jīng)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將征求第三方意見的情形,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由最先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提供。
申請人要求撤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準許,并登記備案。
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同時申請公開兩個以上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可以分別答復也可以合并答復。
同一申請人向同一行政機關就同一政府信息多次提出公開申請的,行政機關已經(jīng)依法答復的,可以告知申請人不重復辦理。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根據(jù)下列情況作出書面答復: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主動公開的,應告知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應當向申請人公開;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nèi)容,但是能夠區(qū)分處理的,應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nèi)容;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申請內(nèi)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所涉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責權限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第三十四條 申請人根據(jù)自身生產(chǎn)、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合理、正當?shù)厥褂霉_的信息。
第三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jù)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yī)療衛(wèi)生等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有權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記錄更正要求后,應當進行核查,并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處理:
(一)有權更正且能夠當場更正的,應當場更正有關政府信息記錄;不能夠當場更正的,應當自收到更正要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予以更正;認為政府信息記錄準確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更正,并說明理由。
(二)無權更正的,應當自收到更正要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ⅲ梢允杖z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不得要求申請人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獲取政府信息。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jīng)濟困難的,經(jīng)本人申請、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五章 監(jiān)督與保障
第三十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組織制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方案,強化人員經(jīng)費保障,不斷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水平。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包括下列內(nèi)容:
(一)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組織機構、制度建設、渠道場所、教育培訓等年度工作開展情況;
(二)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收費及減免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問題及改進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nèi)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信息公開規(guī)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至2025年7月31日廢止。2014年4月29日縣政府發(fā)布的《丹鳳縣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丹政發(fā)〔2014〕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