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禁不懂打火的人指揮打火,未經專業培訓、缺乏實戰經驗的指揮員不得直接指揮撲火行動。
二、嚴禁地方部門領導或鄉鎮領導在現場指揮部成立后擔任總指揮(不包括火情早期處理)。
三、嚴禁行政指揮代替專業指揮。
四、嚴禁多頭指揮、各行其是、各自為戰。
五、嚴禁現場指揮部和指揮員未經火場勘察、態勢研判和安全風險評估直接部署力量、展開撲火行動。
六、嚴禁在火勢迅猛的火頭正前方和從山上向山下,以及梯形可燃物分布明顯地域直接部署力量。
七、嚴禁指揮隊伍從植被垂直分布、易燃性強、郁閉度大的地段接近火場。
八、嚴禁指揮隊伍盲目進入陡坡、山脊線、草塘溝、單口山谷、山巖凸起地形、鞍部、山體滑坡和滾石較多地域等危險地形,以及易燃灌木叢、草甸、針葉幼樹林、高山竹林等危險可燃物分布集中區貿然直接撲火。
九、嚴禁在未預設安全區域和安全撤離路線情況下組織隊伍撲火。
十、嚴禁組織隊伍在草塘溝、懸崖陡坡下方、可能二次燃燒的火燒跡地、火場附近的密林等區域休整宿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