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權類型 | 行政許可 | 法定期限 |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三十日內,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培訓學校三個月內 |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承諾期限 | 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對申請設立民辦培訓學校的,審批機關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
| 實施機關 | 丹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咨詢電話 | 0914-3388802 |
| 責任股室 | 勞動就業股 | 監督投訴電話 | 0914-3322653 |
| 辦事對象 | 公民或其他組織 | 辦理地點時間 | 丹鳳縣北新街22號,法定工作日 |
| 申報條件 |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 ||
| 辦理材料 | 申請籌設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須寫明舉辦者、校長和學校名稱、辦學校址、經費籌措來源及數額及管理使用辦法,辦學內容、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設施、設備等)、內部管理體制。舉辦者為單位的應加蓋單位公章,舉辦者為公民個人的應由本人簽字。 (2)培訓學校章程: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章程應包括以下內容: ①學校名稱、地址; ②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等; ③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性質等;④學校決策機構的產生方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⑤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資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⑦學校變更或終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⑨學校應規定的其他事項。 (3)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其它形式決策機構人員名單: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五人以上組成,設理事長或者董事長一人。 (4)決策機構擬聘校長決議及聘任合同; 2、證明材料 (5)舉辦者的資格證明:單位舉辦者應提交法人證書、營業執照的原件及復印件。個人舉辦者應提交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校長資格證明(身份證、學歷、職稱)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校長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或相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材料;年齡在70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校正常工作。 (7)教師花名冊及資格證明(教師證、學歷、職稱)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8)教學計劃(包括教學目標、開設課程、學習期限、教學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內容); (9)必要的教學設備和圖書資料的購置證明; (10)財會人員身份證和從業資格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11)必要的教學設備和圖書資料的購置證明。 (12)辦學場地證明(房產證明、租賃協議)、房屋安全鑒定書、消防安全鑒定書、衛生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13)資產、資金證明(驗資報告、評估報告); (14)聯合出資辦學協議書(須經公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15)由舉辦者填寫的《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登記表》一式三份。 |
||
| 收費情況 | 不收費 | ||
| 法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 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準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第五十三條 民辦學校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申請分立、合并民辦學校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其中申請分立、合并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第五十四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第五十五條 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申請變更為其他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其中申請變更為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第五十六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二)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三)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 ||
| 責任事項 | 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 ||
| 審查階段責任: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設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資料,組織專家組對培訓機構進行實地考察,提出預審意見。 | |||
| 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 | |||
| 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民辦職業技能培訓學校辦學許可證》,信息公開,送達申請人。 | |||
| 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后續監管工作;實行年檢制度,根據審核情況,作出辦學資格延續、注銷決定。 | |||
|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 |||
| 責任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