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權類型 | 行政許可 | 法定期限 | |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承諾期限 | |
| 實施機關 | 丹鳳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 咨詢電話 | 0914-3326971 |
| 責任股室 | 注冊分局 | 監督投訴電話 | 0914-3322760 |
| 辦事對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 辦理地點、時間 | 丹鳳縣中心街13號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法定工作日 |
| 申報條件 | 1、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需要具備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3、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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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材料 | 1.申請書; 2.營業執照; 3.開辦者身份證復印件; 4.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5.生產加工場所平面圖及其有權使用證明; 6.執行的食品標準復印件,無食品標準的提供食品原料、輔料要求和生產工藝流程圖等加工技術規范; 7.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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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據 | 《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五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工商注冊登記和相關管理服務工作。縣級以上城鄉規劃建設行政部門根據城鄉規劃的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集中場所的規劃以及相應配套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等相關工作》。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風險評估工作,省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制定并公布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設區的市、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攤販登記備案及其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與服務等相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與服務相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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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事項 | 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資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
| 審查階段責任:按照登記、設立的條件,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 | |||
| 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 |||
| 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信息公開。 | |||
| 事后監督責任:依法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 |||
| 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
| 責任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陜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及攤販管理條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