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權類型 | 行政許可 | 法定期限 | |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承諾期限 | |
| 實施機關 | 丹鳳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 咨詢電話 | 0914-3326971 |
| 責任股室 | 注冊分局 | 監督投訴電話 | 0914-3322760 |
| 辦事對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 辦理地點、時間 | 丹鳳縣中心街13號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法定工作日 |
| 申報條件 | 1、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2、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3、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4、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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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材料 | 1、《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零售企業)申請表; 2、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人員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身份證明、保證在職在崗承諾書、勞動合同、一年內健康體檢表; 4、法定代表人、質量負責人、企業負責人無違反《藥品管理法》第76條、83條的申明; 5、企業營業場所及倉庫的產權證明及租賃協議書; 6、企業營業場所平面示意圖和方位示意圖及環境說明; 7、設施設備一覽表(空調,溫度計,溫濕度計,老鼠籠子,冰箱,排氣扇,電子稱等。且都需要檢驗合格有合格證書); 8、質量管理制度目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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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5年修訂)第十四條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開辦藥品經營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發布,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十二條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申辦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結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和實際需要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申辦人完成擬辦企業籌建后,應當向原審批機構申請驗收。原審批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開辦條件組織驗收;符合條件的,發給《藥品經營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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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事項 | 受理階段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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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查階段責任:對照條件和標準,對書面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 |||
| 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 |||
| 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信息公開。 | |||
| 事后監督責任:依法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 |||
| 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
| 責任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