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權類型 | 行政許可 | 法定期限 | 20個工作日 |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承諾期限 | 10個工作日 |
| 實施機關 | 丹鳳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 | 咨詢電話 | 0914-3326971 |
| 責任股室 | 注冊分局 | 監督投訴電話 | 0914-3322760 |
| 辦事對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 辦理地點、時間 | 丹鳳縣中心街13號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法定工作日 |
| 申報條件 | 毒性藥品的收購、經營,由各級醫藥管理部門指定的藥品經營單位負責;配方用藥由國營藥店、醫療單位負責。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從事毒性藥品的收購、經營和配方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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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材料 | 1.醫療用毒性藥品經營單位申請報告; 2.《醫療用毒性藥品零售企業申請表》; 3.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需提供正、副本復印件,并出示原件供核對); 4.醫療用毒性藥品經營品種目錄; 5.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制度目錄(應建立醫療用毒性藥品購進、驗收、儲存、保管、供應、運輸、退貨、報殘損、安全管理、企業安全經營評價機制和自檢制度、丟失和被盜案件報告以及24小時值班等制度); 6. 醫療用毒性藥品零售企業人員一覽表; 7.授權委托書(非法人代表或企業負責人來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8.申報材料真實性保證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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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依據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號)第五條 毒性藥品的收購、經營,由各級醫藥管理部門指定的藥品經營單位負責;配方用藥由國營藥店、醫療單位負責。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從事毒性藥品的收購、經營和配方業務。 | ||
| 責任事項 | 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資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
| 審查階段責任: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細則,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符合規定的審核意見。 | |||
| 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 |||
| 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許可證書;信息公開。 | |||
| 事后監督責任:依法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開展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 |||
| 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 | |||
| 責任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