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權類型 |
行政處罰 |
法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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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承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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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機關 |
丹鳳縣科技和教育體育局 |
咨詢電話 |
0914-3386838 |
| 責任股室 |
綜合業務股 |
監督投訴電話 |
0914-3386834 |
| 辦事對象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辦理地點、時間 |
丹鳳縣城機耕路33號丹鳳縣科技和教育體育局,法定工作日 |
| 法定依據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第十五條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第十四條 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
| 責任事項 |
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
| 審查環節責任: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
| 決定階段責任: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理由);信息公開。 |
| 送達階段責任:制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
事后監督責任:開展后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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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 責任依據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