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權名稱 | 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發放 | ||
| 職權類型 | 行政給付 | 法定期限 | |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承諾期限 | |
| 實施機關 | 丹鳳縣科技和教育體育局 | 咨詢電話 | 0914-3386813 |
| 責任股室 | 綜合業務股 | 監督投訴電話 | 0914-3386834 |
| 辦事對象 | 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的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 辦理地點、時間 | 丹鳳縣機耕路33號丹鳳縣科技和教育體育局,法定工作日 |
| 申報條件 | 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的一、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涉農專業范圍:教育部發布的《中等職業學校專業目錄(2010年修訂)(教職成[2010]4號)及專業設置管理辦法等規定的農林牧漁類所有32個專業,以及輕紡食品類的糧油飼料加工技術、糧油儲運與檢驗技術和醫藥衛生類的農村醫學專業等3個專業; 2.周至縣(含丹鳳縣)等43個國家集中連片特困縣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學生全部納入享受助學金范圍;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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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材料 | 1.《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2.家庭經濟困難相關證明材料;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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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流程圖 | 見附件 | ||
| 收費情況 | |||
| 法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八條 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陜西省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是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的在校一、二年級所有農村戶籍的學生和縣鎮非農戶口的學生以及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五年制高職學生,不含中等職業學校的綜合高中班、短訓班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學生、孤殘學生、父母喪失勞動力的學生、少數民族貧困學生、烈士子女、單親貧困家庭學生和因突發事故等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中等職業學校在校三年級學生通過工學結合、頂崗實習獲得一定報酬,用于支付學習和生活費用。第四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主要資助受助學生的生活費開支,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元。省屬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與省財政按比例分擔。市屬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省財政和市財政按比例分擔。第八條 每年8月底之前,省財政廳、教育廳將財政部、教育部批復的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逐級下達到各中等職業學校。省屬中等職業學校的國家助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到省教育廳,由省教育廳下達各學校。市屬中等職業學校的國家助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到市級財政、教育部門,由市級財政、教育部門負責將上級下達的國家助學金名額和經費預算以及本級應分擔的經費預算逐級下達到各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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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事項 | 1.受理階段責任:根據有關行政給付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確定的分配原則,按上級財政、教育部門撥付的資助金額和人數及全縣中職情況,提出資金分配意見。 審查階段責任:根據政策規定及全縣中職實際對資助對象的信息進行審查。 2.決定階段責任:確定資助對象,會同縣財政局下達資金。 3.事后監管責任:加強資金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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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財教〔2013〕110號)《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3〕84號)《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陜財辦教〔2014〕13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