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權名稱 | 對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處罰 | ||
| 職權類型 | 行政處罰 | 法定期限 | |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承諾期限 | |
| 實施機關 | 丹鳳縣科技和教育體育局 | 咨詢電話 | 0914-3386835 |
| 責任股室 | 綜合業務股 | 監督投訴電話 | 0914-3386834 |
| 辦事對象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辦理地點、時間 | 丹鳳縣城機耕路33號丹鳳縣科技和教育體育局,法定工作日 |
| 申報條件 | |||
| 辦理材料 | |||
| 辦理流程圖 | 見附件 | ||
| 收費情況 | |||
| 法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 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的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由教育行政部門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符合聽證條件的制作《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政策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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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義務教育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