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權名稱 | 對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處罰 | ||
| 職權類型 | 行政處罰 | 法定期限 | 20個工作日 |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承諾期限 | 20個工作日 |
| 實施機關 | 丹鳳縣科技和教育體育局 | 咨詢電話 | 0914-3386837 |
| 責任股室 | 綜合業(yè)務股 | 監(jiān)督投訴電話 | 0914-3386834 |
| 辦事對象 |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 辦理地點、時間 | 丹鳳縣城機耕路33號丹鳳縣科技和教育體育局,法定工作日 |
| 申報條件 | 無 | ||
| 辦理材料 | 無 | ||
| 辦理流程圖 | 見附件 | ||
| 收費情況 | 不收費 | ||
| 法定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 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民辦學校條件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xù);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
| 責任事項 | 1.立案責任:在檢查中發(fā)現(xiàn)或者接到舉報的此類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zhí)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zhí)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由教育行政部門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符合聽證條件的制作《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zhí)行責任:監(jiān)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 8.其他法律法規(guī)政策文件規(guī)定應履行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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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