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規〔2017〕018-縣政府辦012
丹政辦發〔2017〕92號
丹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丹鳳縣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龍駒寨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丹鳳縣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丹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0月19日
丹鳳縣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政資金投資項目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規范財政投資評審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陜西省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和行政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投資評審是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依據,是推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重要舉措。通過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評價與審查,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資金使用情況,以及其他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確保財政資金規范、安全、有效運行。
第三條 凡納入財政投資評審的建設項目,由縣財政局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社會中介機構按照《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產生。
第四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范圍包括30萬元(含)以上的下列項目;
(一)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含國債)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財政預算內專項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需進行專項核查及追蹤問效的其他項目或專項資金。
第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包括:
(一)項目預(概)算和竣工決(結)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等審核;
(二)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合規性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審核;
(三)項目招標程序、招標方式、招標文件、各項合同等合規性審核;
(四)工程建設各項支付的合理性、準確性審核;
(五)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以及配套資金的籌集、到位情況審核;
(六)項目預(概)算執行情況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審核;
(七)實行代建制項目的管理及建設情況審核;
(八)財政專項資金安排項目的立項審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和初步設計概算的審核。
第六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程序:
(一)縣財政局依照項目計劃、上級部門立項批復、縣委、縣政府會議紀要、主要領導批示等確定評審項目;
(二)項目建設單位按照財政局要求一次性提供評審資料;
(三)社會中介機構按評審文件及有關規定實施評審,形成初步評審意見,在與項目建設單位進行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形成評審意見;
(四)項目建設單位對評審意見無異議后簽字確認并由財政部門出具評審報告。
第七條 縣財政局負責財政投資評審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管理財政投資評審業務,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機構的業務工作;
(二)確定并下達委托評審任務,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出評審的具體要求;
(三)對拒不配合或阻撓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暫緩下達項目財政性資金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性資金;
(四)根據實際需要對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報送的投資評審報告進行抽查或復核;
(五)按規定向接受委托任務的投資評審機構支付評審費用。
第八條 項目主管部門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及時通知項目建設單位配合財政部門開展工作;
(二)涉及需項目主管部門配合提供資料的,應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供評審工作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三)對評審意見中涉及項目主管部門的內容,簽署明確意見。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積極配合財政部門開展工作,及時向財政局一次性提供評審工作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對評審工作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對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投資評審意見,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收到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答復,并由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蓋章簽字;逾期不答復的,則視同同意評審意見。
第十條 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開展財政投資評審工作:
(一)按照財政部關于財政投資評審質量控制辦法的要求,組織機構內部專業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二)獨立完成評審任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財政投資評審任務再委托給其他中介機構。對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項目,確需聘請有關專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務的,需事先征得縣財政局同意;
(三)對評審工作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委托評審任務的財政部門報告;
(四)編制完整的評審工作底稿,并經相關專業評審人員簽字確認;
(五)建立健全對評審報告的內部復核機制;
(六)在規定時間內向委托評審任務的縣財政局出具評審報告;
(七)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的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存檔和保管工作;
(八)未經縣財政局批準,社會中介機構及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提供、泄漏或公開評審項目的有關情況;
(九)不得向項目建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十)對因嚴重過失或故意提供不實或內容虛假的評審報告承擔相應法律及經濟責任。
第十一條 評審費用由財政部門統一支付給社會中介機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費用由項目送審單位自行承擔:一是因建設單位各種原因導致該項目二次評審的;二是評審結果經各方核對確認后審增與審減金額之和達送審金額30﹪及以上的;三是項目建設單位長期不對該項目對賬答復的。
第十二條 評審報告作為縣財政局調整項目預算、掌握項目建設資金撥付進度、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等事項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質量達不到委托要求、在評審或核查中出現嚴重差錯、超過評審及專項核查業務要求時間的,財政部門有權中止委托評審業務,并相應扣減委托業務費用;情節嚴重的,將不再委托評審業務。
第十四條 對社會中介機構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存在的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縣財政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0月31日廢止。《丹鳳縣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丹政辦發〔2012〕67號)同時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