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規﹝2018﹞013-縣政府004
丹政發〔2018〕16號
丹鳳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丹鳳縣農民工工資支付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龍駒寨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丹鳳縣農民工工資支付實施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丹鳳縣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0日
丹鳳縣農民工工資支付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陜西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招用農民工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負有支付農民工工資義務的單位、個人(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政府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四條 縣人社局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行為的偵查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縣司法局負責指導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資的農民工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縣住建局協助人社局做好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發改、財政、國土、交通、水務、國資、市監等部門和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
第五條 各級工會負責指導、幫助用人單位依法成立工會組織,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健全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工會應當依法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對農民工無償提供法律援助,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實名制管理,建立職工名冊、考勤記錄、工資支付等管理臺賬。
第七條 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農民工的福利待遇。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應當自招用之日起10日內持農民工名冊到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備案。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雙方約定支付工資期限低于1個月的,從其約定。
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低于用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農民工工資應直接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農民工工傷期間的工資。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對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有直接責任,收到工程款后應當優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勞務分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工程總承包企業違反規定轉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工程總承包企業承擔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義務。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并督促勞務分包企業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企業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
第十四條 建設領域推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設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
勞務分包企業應逐月編制實名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所有農民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工資支付數額、扣除數額等事項,報送工程總承包企業,由工程總承包企業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第十五條 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在發改部門批準建設工程立項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建設單位按工程總造價的0.5%-3%存入縣人社部門設立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工程驗收結束后,未發生拖欠民工工資行為的,返還工資保證金。
第十六條 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應當為農民工提供便利條件,積極幫助農民工獲得被拖欠、克扣的工資。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農民工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執行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案件,發改、人社、國土、住建、市監等部門或個人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基層法律服務組織,應當為農民工主張工資無償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九條 各鎮人民政府、龍駒寨街道辦事處、縣級有關部門、各建設單位應當制訂相關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因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引發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條 縣勞動監察大隊應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及時發現、處理用人單位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承建項目沒有資金來源或者資金不能按時到位的,縣發改等部門不得批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否則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發改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提出方案限期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縣國土、住建、市監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協助縣人社局督促其先行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建筑企業以及其他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與人社部門共同督促其積極籌措資金,及時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三條 縣人社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的以下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
(二)建立相關管理臺賬的情況;
(三)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
(五)其他與農民工工資有關的事項。
縣人社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發改、公安、國土、住建、交通、國資、市監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撓。
第二十四條 縣人社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誠信記錄,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招投標單位或建設單位在招投標審查承包企業資質時,應征求人社部門的意見,對有不良記錄或被曝光的,取消其在我縣招投標報名資格。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縣人社部門應按管轄權限將其列入“黑名單”,在“信用中國(陜西)”網站中予以公示。
(一)克扣、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數額達到認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標準的;
(二)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極端事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二十六條 縣發改、公安、人社、國土、住建、交通、國資、市監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職責的,依法按程序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政府對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實行年度考核。對未完成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任務的相關單位,由聯席會議對有關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并負責督促其整改落實。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月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農民工足額支付工資的,由縣人社部門依據《陜西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第三十五條之規定,依法責令其限期足額支付,并支付所欠工資25%的補償金;逾期不支付的,由縣人社部門按照所欠工資和補償金總額處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的,由縣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人社局會同發改、公安、國土、住建、交通、國資、市監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由縣人社部門依據《陜西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市監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農民工造成損失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8月3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