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規〔2024〕001號—縣政府001
丹政發〔2024〕8號
丹鳳縣人民政府
關于修訂丹鳳縣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龍駒寨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根據新形勢下政府性債務管理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縣政府對《丹鳳縣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丹政發〔2019〕3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丹鳳縣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5日
丹鳳縣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提高債務資金使用效益,防范化解財政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財政部等六部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財政部關于堅決制止地方以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違法違規融資的通知》(財預〔2017〕87號)、《陜西省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陜政發〔2015〕18號)等,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各級各部門政府性債務的舉借、使用、償還和監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性債務包括政府債務和政府或有債務。政府債務是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分為:一般債務,為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主要以公共財政預算收入償還的債務;專項債務,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主要以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的債務。政府或有債務包括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和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
第四條 政府性債務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舉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要求,建立規范的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堅決制止違法違規融資擔保和變相舉債行為。
(二)控制總量。對政府性債務進行總量控制,嚴控增量,化解存量,杜絕各種隱性債務增加,守牢不發生區域性和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三)加強監管。建立跨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充分發揮財政、審計及其他主管部門等各種形式的監督管理作用,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四)強化問責。堅持“誰舉借、誰償還,誰審批、誰負責”,終身問責,倒查責任。
第五條 政府性債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縣政府統一領導全縣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各鎮(街道)、各部門是政府性債務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財政部門統一歸口管理政府性債務,負責債務的規模控制、債券發行、預算管理、統計分析、風險監控、信息公開等工作;各鎮(街道)、各部門負責本鎮(街道)、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債務規模控制、債務統計、債務資金使用及償還等工作;發改部門負責政府投資計劃管理;行政審批部門負責項目審批,從嚴審批債務風險較高的新開工項目;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負責國有企業(含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監管;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和引導工作,制止金融機構違法違規提供融資;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審計監督,強化責任追究,促進完善制度和規范管理,提高債務資金使用效益,切實防范債務風險。
第二章 政府性債務舉借
第六條 政府債務由縣政府統一舉借,各鎮(街道)不得舉借政府性債務。縣級各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承擔義務教育、基礎科研、公益文化、公共衛生等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得舉借任何債務。承擔高等教育、公立醫療等公益二類事業單位,舉借債務由主管部門根據防范風險要求嚴格控制,不得自行舉債,其債務縣政府不承擔償還責任。
各鎮(街道)、各部門不得通過企事業單位(含融資平臺公司)舉借政府債務。國有企業、融資平臺公司、事業單位不得承擔政府融資職能,除國務院批準鎖定的存量政府債務外,政府對其債務不承擔償債責任。
第七條 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縣政府在上級政府核定限額內合理確定舉債規模,按照規定報縣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屬于政府債務的,納入政府債務限額管理。
第八條 政府債務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舉借。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一般債務,通過發行一般債券融資;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舉借專項債務,通過發行專項債券融資。
厘清政府和市場邊界,凡能夠采取市場化方式規范運作的項目,鼓勵由市場化主體依法規范融資,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建設,激發民間投資活力。
第九條 政府債務收支分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
各鎮(街道)、各部門應當遵循經濟規律,規范收支行為,加強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和預算評審,建設項目的財政支出應當依法納入預算管理,不得脫離預算約束在法定限額外違法違規或變相舉債。
第十條 除中央轉貸的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外,各鎮(街道)、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或承諾承擔償債責任。
各鎮(街道)、各部門不得以委托代建等名義變相舉債,不得使用帶資承包方式建設政府投資項目,不得拖欠工程款。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對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
規范政府購買服務行為,堅持先有預算、后購買服務,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應當納入預算統籌安排。各鎮(街道)、各部門不得將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不得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政府購買服務期限應當限定在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期限內,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權限簽訂或虛構應付(收)賬款合同幫助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融資。各鎮(街道)、各部門不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融資。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等應當加強風險識別和控制,不得違法違規向各鎮(街道)、各部門提供融資,不得要求或接受各鎮(街道)、各部門以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擔保,違法違規提供融資自行承擔損失。
第三章 債務資金使用
第十二條 政府債務資金只能用于公益性項目資本支出和適度償還存量債務,不得用于競爭性項目和經常性支出。財政部門應當強化政府性債務資金使用的跟蹤監督和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使用債務資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政府債務項目財務報告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 使用政府債務資金的項目涉及到基本建設和政府采購管理程序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國外貸款機構對招投標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四條 使用政府債務資金形成的資產及其處置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債務償還
第十五條 按照“誰舉債、誰償還、誰承擔責任”的原則分類落實償債資金。政府債務還本付息資金納入預算管理,一般債務主要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償還;專項債務主要通過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償還。政府或有債務按照協議約定,由對應的債務主體落實償債資金來源,依法確需政府負責償還的或有債務,償債資金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政府回購、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等可能形成政府中長期支出責任的,應當報經縣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后,按資金性質納入相應年度政府預算管理。中央轉貸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按合同約定落實償債責任。
第十六條 政府債務償債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償債資金;經批準動用的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償債風險準備金等;其他事業收入、經營收益、資產處置收益等。使用債務資金的項目收益應當優先用于償還債務資金本息。
第十七條 加強對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及事業單位的債務監管,規范債務主體依法依規使用債務資金,督促其制訂還款計劃,落實償債資金來源,強化債務主體責任,切實防范債務風險。
第十八條 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債務違約處置機制,鼓勵債務人、債權人協商處置存量債務,切實防范惡意逃廢債務,督促債務人依法履行償債責任,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金融機構和企業違法違規融資的,依法承擔相應損失。
第五章 風險防控
第十九條 各鎮(街道)、各部門應當樹立正確政績觀,嚴控政府債務增量,規范舉債融資行為,不得新增隱性債務,著力化解存量政府債務。
第二十條 各鎮(街道)、各部門建設投資應當量力而行,加大財政約束力度,充分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評估論證,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充分論證資金籌措方案,不具還款能力的項目不得上馬建設。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從嚴審核把關,不得建設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以及脫離財力能力的項目。
涉及財政資金安排的項目,必須明確分年度財政資金安排,并納入預算;涉及舉債融資的項目,必須嚴格評估項目現金流和收益情況,項目概算及概算調整必須制定資金平衡方案,依法合規落實各項資金來源和償債責任。
第二十一條 嚴格項目建設條件審核,區分輕重緩急、科學有序推進,對沒有明確資金來源和制定融資平衡方案的項目,一律不得審批,一律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債務嚴格限定由自身運營收入等償還,不得將債務風險向政府轉移。公立學校、公立醫院等公益性事業單位不得為政府建設項目融資提供擔保。各鎮(街道)、各部門不得將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公共文化設施、公園、公共廣場、機關事業單位辦公樓、市政道路、非收費橋梁、非經營性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公益性資產注入國有企業,不得將儲備土地作為資產注入國有企業,不得將預期土地出讓收入作為國有企業償債資金來源。
第二十三條 建立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建立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全面評估風險狀況,制定切實有效的風險防范化解措施,有效控制政府債務風險。
第二十四條 出現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時,及時啟動相應級別的風險應急響應和應急處置,并向上級政府報告應急處置情況。各鎮(街道)、各部門應當通過壓減項目規模、壓縮公用經費、安排政府預算、處置存量資產、引入社會資本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妥善化解債務風險。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輿情跟蹤和研判,統一發布信息,正確引導輿論,有效管控債務風險影響。
第二十五條 各鎮(街道)、各部門應當及時排查債務風險隱患,區分不同風險類型,精準制定應對預案,加強統籌協調,管理好社會預期,做到風險事件早發現、早報告、早干預、早處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健全政府性債務信息報送制度。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債務信息統計機制,各鎮(街道)、各部門、各單位要按規定向縣財政局報送政府性債務數據。縣財政局負責統計本級政府債務信息報上級財政部門;相關債務主體應當按財政部門的要求上報政府性債務信息。債務主體對其統計的債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建立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財政部門應當按權責發生制要求,編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全面反映政府資產負債狀況。
第二十八條 政府債務公開。財政部門依法定期向社會公開政府性債務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部門債務公開。各鎮(街道)、各部門、各單位要公開本單位政府性債務情況,包括政府性債務余額變動、債務期限結構及融資成本、債務資金使用、還本付息、主要財務指標等情況,以及債務風險狀況。
第三十條 健全考核機制。將政府性債務管理情況納入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和政績考核范圍,重點考核政府性債務制度建設、管理和風險控制等情況,財政部門將政府性債務管理情況納入各鎮(街道)、各部門財政運行績效考核范圍。
第三十一條 加強審計監督。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政府性債務的審計監督,將政府性債務的舉借、管理、使用、償還和風險管控情況作為各級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政策落實情況跟蹤審計等審計項目的重要內容,加大抽查核查力度,強化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嚴肅財經紀律。各鎮(街道)、各部門、各單位不得在預算之外違規違法舉債,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業發展名義舉借債務用于經常性支出或樓堂館所建設,不得挪用債務資金或改變債務資金用途;對企業的注資、補貼等行為必須依法合規;不得干預金融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強制金融機構等提供政府性融資。進一步規范土地出讓管理,堅決制止違法違規出讓土地及融資行為。
第三十三條 依法追究責任。各鎮(街道)、各部門、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舉借債務(包括通過拖欠工程款等變相舉債)、為他人提供擔保、挪用或違規使用債務資金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撤職、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丹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4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