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文明委發〔2015〕7號
丹鳳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
關于印發《丹鳳縣有關部門誠信“紅黑榜”獎懲措施》的通知
各鎮(街道)黨委,縣委各部門,縣直機關各部門黨委(黨組)、總支、支部,各人民團體支部,中省市駐丹各單位黨支部:
現將《丹鳳縣有關部門誠信“紅黑榜”獎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宣傳貫徹落實。
丹鳳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
2015年9月10日
丹鳳縣有關部門誠信“紅黑榜”獎懲措施
一、丹鳳縣人民法院關于失信被執行人懲戒措施
1、禁止高消費行為,包括不得有以下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0)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后,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
2、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3、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4、限制出境。
5、在相關媒體予以曝光,列入征信系統黑名單,接受社會監督。另外,失信被執行人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是單位的,將其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或者主管部門。
二、丹鳳縣國稅局關于誠信“紅黑榜”獎懲措施
(一) “紅榜”獎勵措施
1、開通辦稅綠色通道;
2、兩年內不予稅務稽查;
3、稅務發票按需供給。
(二) “黑榜”懲戒措施
1、限額供應稅務發票;
2、加強納稅評估,每季度評估一次;
3、加強日常稅務檢查。
三、丹鳳縣地稅局關于誠信“紅黑榜”獎懲措施
(一)“紅榜”獎勵措施
1、普通發票按需領用。
2、連續3年被評為A級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可享受由稅務機關提供的綠色通道或專門人員幫助辦理涉稅事項。
3、在企業所得稅征管中享受更多便利,方便辦理涉稅事宜和簡化審批手續。
4、A級納稅人還將享受到辦理出口退稅的優先權。
(二)“黑榜”懲戒措施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納稅人出現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等偷稅行為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四、丹鳳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關于誠信“紅黑榜”獎懲措施
(一) “紅榜”獎勵措施
1、被確定上“紅榜”名單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丹鳳電視臺予以張榜公布,同時在相關媒體進行宣傳,擴大企業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上“紅榜”者,優先推薦參與全縣“誠信經營示范企業(店)”和“示范個人” 評選。
2、對被納入“紅榜”的食品藥品企業(經營戶),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
(二) “黑榜”懲戒措施
1、被確定上“黑榜”名單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在縣電視臺和相關媒體上曝光,同時根據《企業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通過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公示,使全社會知曉。連續2次上“黑榜”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吊銷其《營業執照》。
2、對被納入“黑榜”的食品藥品企業(經營戶)實行重點監管,增加檢查頻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有違法行為的,依法對其從嚴從重處罰。
五、農業銀行丹鳳支行關于誠信“黑榜”懲戒措施
1、在征信系統進行反映不良貸款記錄,征信系統是銀行業全國聯網,如果系統反映拖欠不還,那么該貸款人將不能再在任何銀行辦理貸款。
2、對于拖欠貸款不還的企業或自然人,銀行會通過訴訟途徑進行貸款收回。
3、按照逾期貸款計息要求進行加罰息。
六、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關于誠信“紅黑榜”獎懲措施
(一) “紅榜”獎勵措施
1、在新聞媒體上公開宣傳其誠信行為和優秀品質,以弘揚正氣。
2、在信用等級評定方面,法人客戶的依據其資信狀況、資產、負債、現金流量等項目評為A級以上企業;個人客戶評為優秀信用戶。
3、享受貸款優先、利率優惠。
(二)“黑榜”懲戒措施
1、除了上黑榜名單外,還要在縣電視臺、廣場大屏幕、交通要道處給予曝光,讓其接收社會輿論的監督和譴責。
2、對履行還款義務的客戶,將按合同約定的實行逾期利息基礎上加息50%的處罰。
3、在信用等級評定上,評為等外客戶,限制貸款。
4、對惡意賴債戶,將錄入本系統“黑名單”,使其基本賬戶不能正常使用。
5、對有錢、有產不歸還貸款的貸戶,將依法訴訟,實行依法收貸。
七、《丹鳳縣環境違法“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丹鳳縣環境保護局制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落實企事業單位環保主體責任,督促其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和社會責任,防止和減少環境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環保部等四部委《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及市環保局《商洛市環境違法“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商政環發[2015]26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所有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環境違法“黑名單”管理是對嚴重違反、多次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存在較大環境安全隱患的企事業單位,依法采取特殊監管措施,促使其糾正環境違法行為,消除環境安全隱患,提高環境守法意識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黑名單”管理期限一般為一年,重大環境違法問題可適當延長。
第五條 “黑名單”管理遵循“事實確鑿、客觀公正、信息公開、動態管理、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 企事業單位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的,可以實施“黑名單”管理:
(一)建設項目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或投入使用的。
(二)發生較大以上環境污染事件的;
(三)一年內連續發生兩起以上一般環境污染事件的;
(四)國控污染源連續兩次以上超標排污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六)被列為部級督辦,未按期整改到位銷號的;被列為省級掛牌督辦,未按期摘牌的;被列為市級掛牌督辦,未按期摘牌超過一年的;
(七)環境違法行為被省級以上主流媒體曝光的。
第七條 發現納入環境違法“黑名單”管理的企事業單位涉嫌環境犯罪的,環保部門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黑名單”管理具體由縣環境監察大隊(以下簡稱“大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大隊根據群眾投訴、舉報等線索,對存在本辦法第六條所列問題的企事業單位進行調查,將實施“黑名單”管理的建議和有關證據材料移交縣局法制股。
(二)縣局法制股對實施“黑名單”管理的建議和有關證據材料進行審查,需要補充證據材料的,應要求大隊限期補充。
(三)縣局法制股經審查認為有必要實施“黑名單”管理的,應通知大隊將實施事項提交局務會研究決定。
(四)實施“黑名單”管理的文件應當在局務會研究同意后盡快印發并送達“黑名單”企事業單位,同時抄送企事業單位所在鎮政府和相關部門,并在環保局網站公開,在當地新聞媒體曝光。
第九條 實施“黑名單”管理的文件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排污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環境違法事實;
(三)實施“黑名單”管理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四)實施“黑名單”管理的整改事項。
第十條 被實施“黑名單”管理的企事業單位應當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及時糾正環境違法行為,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 縣環保局對實施“黑名單”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加強監督管理:
(一)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按照規定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性監測工作;
(二)在實施“黑名單”管理期間依法暫停審批其相關環保行政許可;
(三)在實施“黑名單”管理期間不予受理和審批有關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申請;
(四)在實施“黑名單”管理期間相應調整其環境信用評價等級,中止出具上市、評優、評先、融資以及各種政策性獎勵、補助等環保認可證明;
(五)在實施“黑名單”管理期間有新的環境違法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理,上限處罰;
(六) 建議金融機構對其審慎授信,不予新增貸款;
第十二條 大隊負責對實施“黑名單”管理的企事業單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定期報告整改進展。
第十三條 環境違法行為整改完成后,按照下列程序撤出“黑名單”管理:
(一)列入“黑名單”管理的排污單位經自查,認為完成整改任務,書面向大隊申請驗收整改事項。
(二)大隊在接到書面申請后委派監察人員深入現場進行核查,現場核查應當依法制作現場核查記錄,進一步收集有關整改證明材料,形成核查意見,向縣局法制股提出撤出“黑名單”管理的專項報告。
(三)縣局法制股對核查意見和有關整改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后,通知大隊將撤出“黑名單”事項提交局務會研究決定。
(四)撤出“黑名單”管理的文件應當在局務會研究同意后盡快印發并送達相關企事業單位,同時抄送企事業單位所在鎮政府和相關部門,并在環保局網站公開。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6月30日廢止。
八、《丹鳳縣文化市場誠信“紅黑榜” 獎勵和懲戒制度》(丹鳳縣文化廣播電視局制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丹鳳縣境內注冊的文化經營單位或企業。
第二條 凡在本區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從事文化經營活動的企業,必須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的失信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施失信懲戒聯動的信用信息,應當以工商、納稅、合同履約、公安、法院、信貸等信用記錄為重點。
第四條 本辦法由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組織實施,各文化市場經營單位為執行本辦法的對象。文化執法大隊辦公室具體負責失信黑名單企業數據庫的建立、維護和管理。
第二章 失信信用信息分類
第五條 企業信用信息,由守信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構成,其中失信信用信息分為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第六條 企業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通過執法檢查依法進行的專項或者定期檢查的記錄;
(二)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或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記錄;
(三)納稅人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的記錄;
(四)不依法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等記錄;
(五)拖欠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六)發生一般產品質量安全或生產安全事故的記錄;
(七)法院認定的被執行人的一般失信行為記錄;
(八)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可以記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七條 企業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侵犯知識產權的記錄;
(二)因違法行為被行政機關撤銷或者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的記錄;
(三)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受到執法單位處罰的記錄;
(四)亂收費、亂漲價、非法集資的記錄;
(五)納稅人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的情況;
(六) 依法被認定騙稅或偷逃欠稅費的記錄;
(七)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安全或生產安全事故的記錄;
(八)企業被處以行業禁入處罰的記錄;
(九)法院認定的被執行人的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記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可以記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十二)經營單位被群眾依法舉報,經查證屬實的記錄信息。
第八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下列失信信息,應記入企業提示信用信息:
(一)正在被執行刑罰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并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3年的;
(四)被處以行業禁入處罰,禁入期限屆滿后未滿3年的;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或依法被認定偷逃稅費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失信黑名單的確定
第九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列入失信黑名單:
(一)企業在文化執法信用數據庫中查詢有2條以上警示信用信息的;
(二)企業在文化執法信用數據庫中查詢有3條以上提示信用信息的;
(三)經文化執法投訴舉報受理后,區信用主管部門審核后認定為具有嚴重失信行為的;
(四)其他應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的情形。
第十條 列入黑名單的失信企業須是未注銷、未破產的存續企業。
第十一條 企業對失信不良行為認定或被列入失信黑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文化執法大隊辦公室提交異議申請,辦公室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異議申請報縣文化廣播影視局同時轉交異議信息的報送單位進行核實,文化執法大隊辦公室自收到核實申請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確實有誤的,應當立即予以撤銷或糾正;準確無誤的,按原來的信息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申訴處理期間,不影響失信行為的記錄公示與處理。
第十二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報縣委宣傳部批準,可從黑名單上解除。
(一)企業已履行義務,修復不良信用記錄,并經文化執法大隊同意的;
(二)企業對失信行為作出實質性改正,信用意識明顯增強,失信風險顯著降低且列入黑名單期間未發生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的失信內容,并經文化執法大隊同意的;
(三)出現其他可從黑名單上解除的因素。
第十三條 失信企業從黑名單上解除的相關程序。
(一)失信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文化執法大隊審核,縣文化廣播影視局核準后; 提出書面申請,縣委宣傳部審核后予以解除。
(二)出現其他可從黑名單上解除的因素,縣文化廣播影視局依據相關規定申請予以解除。
第四章 失信黑名單的披露
第十四條 失信企業黑名單的披露,應當客觀、準確、公正,保證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禁止披露企業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 失信企業黑名單披露時限,應當與其有效期保持一致。
第五章 懲戒措施
第十六條 被列入“黑名單”的文化經營單位或企業,在“黑榜”管理期限內,文化執法大隊除依法對其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外,還將被作為重點監管對象,每周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并隨時追蹤整改情況,直至整改達到要求。
第六章 失信懲戒的制度保障
第十七條 要高度重視失信懲戒聯動工作,加快整合文化市場行業內的信用信息,按要求及時為縣委宣傳部報送文化市場采集的誠信信息特別是嚴重失信信息,加強行業信用制度建設和人員培訓,在誠信“紅黑榜”體系建設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下,結合本行業實際,加大失信懲戒力度。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因不查詢失信企業黑名單數據庫而導致決策或者工作失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主管部門要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失信信息是指本辦法生效之后產生的,對于本辦法生效前所發生并記錄保存下的失信記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縣文化廣播影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實施。
九、丹鳳縣煙草局關于誠信“紅黑榜”獎懲措施
1、對“紅榜”零售戶進行“升級加檔”,并進行通報表揚。
2、對“黑榜”零售戶進行降檔,如違反煙草專賣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3、無準運證或者超過準運證規定的數量托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準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4、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制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或者煙草專用機械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上述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5、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或者停止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6、無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外國煙草制品寄售業務或者免稅的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上述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7、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8、生產、銷售沒有注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有包裝的煙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罰款。 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丹鳳縣畜牧獸醫中心關于誠信“紅黑榜”獎懲措施
1、列入“紅榜”企業優先安排申報畜牧產業扶持項目,享受縣級農業產業化優惠政策,享受扶貧貼息貸款、創業貸款貼息。
2、列入“黑榜”企業當年不得享受申報畜牧產業扶持項目,當年不得享受扶貧貼息貸款、創業貸款貼息,連續三次被評為“黑榜”的企業,并屢教不改,吊銷《動物防疫合格證》。
十一、丹鳳縣物價局關于誠信“紅黑榜”獎懲措施
(一)“紅榜”獎勵措施:
1、在政府網站上發布價格守信信息,或在新聞媒體上公開宣傳其價格守信行為。
2、免予日常價格檢查(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安排的價格專項檢查或有價格舉報檢查除外)。
3、在政府各職能部門或行業組織的創先評優中予以優先推薦。
4、作為價格誠信單位創建的重要條件,連續三年為“紅榜”的單位可直接授予縣級價格誠信單位。
5、對評選為“紅榜”單位予以表彰。
(二)“黑榜”懲戒措施
1、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2、建立經營者價格信用檔案,依法公開經營者價格信用信息。每年在政府網站上公布被處罰單位名單,并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行業組織予以通報,在此期間,被處罰單位不得參加各類誠信評選活動。
3、采取增加檢查和巡查頻次、責令定期報告等措施,實施重點監管。
4、在“失信單位”期間整改不力,再次發生價格違法行為,將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5、價格違法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建議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的責任。
6、建議列入相關部門的“失信黑名單”。
7、提請有關部門減少優惠和扶持力度。
8、撤銷相關榮譽稱號,撤銷或降低相關評估等級,取消參加相關評優、評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