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鳳縣司法局
關于開展全縣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龍駒寨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為破處市場壁壘,維護法治統一,根據省市有關要求,助力推進營商環境創建,扎實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現就開展全縣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和清理內容
(一)清理范圍:2025年7月31日前由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及其部門、鎮政府以及街道辦制發的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
(二)清理內容:
對行政規范性文件中存在的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政策文件相抵觸、與同位文件相沖突、與保障發展改革穩定要求相違背的內容,應當進行全面清理,其中重點做好以下內容的清理。
1.與開展“三個年”活動不相協調的;
2.同發展“法治化營商環境”要求不相適應的;
3.與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惠民政策不街接,不利于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的;
4.與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要求不相協調,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不符的;
5.涉及民營經濟促進法、民法典、公司法等上位法不一致、不街接、不配套,滯后于“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違反公平競爭規則、有損企業合法權益,妨礙激發企業活力和創造力的;
6.存在違規增設準入事項或條件、違規擴大準入范圍等情況的市場準入規定;
7.不在行政許可清單范圍內,既無上位法依據、又無相應法定程序設立的市場準入規定的;
8.對企業設置準入限制的;
9.國家和我省作出專項清理安排以及群眾反映問題集中的其他內容事項。
二、清理主體及標準
本次清理工作以“誰制定、誰清理,誰起草、誰清理”為原則,由牽頭起草部門提出清理意見,文件實施涉及多個單位的,牽頭起草部門應先行征求主要實施單位意見。
對納入清理范圍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各部門要按照職責權限,參照下列具體標準,明確提出擬廢止、擬修改、擬保留的清理建議或者作出廢止、修改、保留的清理決定。
(一)擬廢止(廢止)
1.主要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政策文件規定相抵
觸,且不需要修改后繼續適用的;
2.主要內容超越市政府權限,規定屬上級事權的事項或者超越法定權限擅自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收費、行政強制的;
3.已被其他文件廢止或所依據的文件已被廢止的;
4.其他需要廢止的情形。
(二)擬修改(暫時保留)
1.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文件不一致,特別是不符合新頒布、修訂法律法規規定的;
2.部分內容與同位文件相沖突,需要修改后繼續適用的;
3.主要內容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需要修改后繼續適用的;
4.所依據的文件已修改的;
5.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三)擬失效(失效)
1.主要內容與上級文件大面積重復,照搬照抄上級文件的或對上級文件規定的內容重復規定,無實質性內容的;
2.所依據的上位法已被宣布失效的;
3.調整對象已消失或規定事項及任務已完成的,或主要內容已不適應工作需要的;
4.實施時間超過規定的有效期:
5.其他需要失效的情形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鎮辦、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根據清理目標要求,制定清理工作方案,明確時限要求,落實專人負責,確保按時完成清理任務,各單位于9月1日前將清理結果(附件)報縣司法局405室,掃描件發傳真。
(二)做好溝通銜接。各有關部門要主動與縣司法局進行對接,及時研究解決清理中的問題,確保高質量完成清理任務。
(三)注重結果運用。清理結果公布后,對擬修改的文件應明確修改時限,按程序做好文件修訂工作。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在2025年7月31日前制定、但未納入清理結果公布范圍的文件,將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行政執法中應停止援引其作為執法依據,避免執法和敗訴風險。
聯系電話:3376526 傳真號:3388144
附件:1.縣政府、縣政府辦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2.縣(部門)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統計表
丹鳳縣司法局
2025年8月25日
附件1:
縣政府、政府辦印發規范性文件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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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發文時間 |
起草部門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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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丹鳳縣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 |
丹政辦發〔2019〕44號 |
2019.9.30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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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劃定高排放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的通告 |
丹規〔2019〕007-縣政府004 |
2019.12.2 |
生態環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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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丹鳳縣政府合同管理辦法 |
丹政發〔2020〕26號 |
2020.12.14 |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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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丹鳳縣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和竣工決算審計若干規定 |
丹政辦發〔2021〕2號 |
2021.01.18 |
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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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丹鳳縣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及《丹鳳縣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 |
丹政辦發〔2021〕8號 |
2021.02.01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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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丹鳳縣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容缺受理及告知承諾管理辦法》 |
丹政辦發〔2021〕28號 |
2021.03.29 |
行政審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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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丹鳳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
丹建發〔2022〕8號 |
2022.1.20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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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丹鳳縣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 |
丹政發〔2022〕3號 |
2022.3.8 |
自然資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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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丹鳳縣稅費保障辦法》 |
丹政發〔2022〕10號 |
2022.7.8 |
稅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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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丹鳳通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 |
丹政發〔2022〕12號 |
2022.8.12 |
工業園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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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丹鳳縣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
丹政發〔2023〕7號 |
2023.4.3 |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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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丹鳳縣縣域工業集中區入園企業審察備案辦法》 |
丹政辦發〔2023〕40號 |
2023.5.26 |
工業園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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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發文時間 |
起草部門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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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丹鳳縣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運行管理暫行辦法》 |
丹政辦發〔2023〕43號 |
2023.5.29 |
政務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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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丹鳳縣GEP綜合考評辦法(試行)》 |
丹政辦發〔2023〕47號 |
2023.6.14 |
發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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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丹鳳縣主城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
丹政發〔2023〕 13號 |
2023.6.25 |
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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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丹鳳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管理規定》 |
丹政發〔2023〕15號 |
2023.8.15 |
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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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丹鳳縣中心城區戶外廣告及門店牌匾設置管理辦法》 |
丹政發〔2023〕21號 |
2023.11.2 |
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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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丹鳳縣政府性債務管理辦法》 |
丹政發〔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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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15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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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丹鳳縣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
丹政辦發〔2024〕35號 |
2024.10.29 |
消防大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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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丹鳳縣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 |
丹政辦發〔2024〕34號 |
2024.10.29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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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丹鳳縣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后續管護辦法(試行)》 |
丹政辦發〔2024〕35號 |
2024.11.26 |
發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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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丹鳳縣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 |
丹政發〔2024〕21號 |
2024.12.27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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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丹鳳通用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 |
丹政發〔2024〕23號 |
2024.12.30 |
工業園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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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丹鳳縣棚戶區改造管理辦法》 |
丹政發〔20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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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23 |
棚改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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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丹鳳縣棚戶區改造項目調查登記辦法》 |
丹政發〔20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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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4.23 |
棚改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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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丹鳳縣中心城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豁免項目清單(試行)》 |
丹政辦發〔2025〕20號
|
202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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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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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丹鳳縣各部門規范性文件清理統計表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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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發文 機關 |
發文 時間 |
主管 部門 |
清理情況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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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失效 |
廢止 |
修改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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