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提高規范性文件制定質量,保證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根據《陜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程序的規定》和《陜西省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修訂,廢止規范性文件的程序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規范性文件,是指縣人民政府、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有關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下統稱制定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圍、時間內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的總稱。
制定機關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處理決定以及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及其監督,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原則,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做到有件必審、有件必備、有錯必糾,切實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第五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對各制定機關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工作,履行層級監督職責,建立規范性文件管理年度統計報告、監督檢查、通報、責任追究等制度。采取多種方式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備案及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予以處理和通報。
第二章 起 草
第六條 制定機關根據本縣本鄉鎮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相抵觸的前提下,可就下列事項起草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上級發布的行政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由縣政鄉府或縣政府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
(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有必要制定在一定范圍內實施行政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三)屬于行政機關職權范圍內可以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的。
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辦法”、“規定”、“決定”、“細則”、“通告”、“公告”、“通知”等。凡內容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其名稱前一般冠以“實施”兩字。
規范性文件一般不得以命令(令)的形式發布。
第八條 規范性文件內容包括:制定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調整對象、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解釋權屬、施行日期等。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可根據內容需要分章、節、條、款、項、目。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十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草案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須有切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必須有上位法依據;
(三)不得增設或變相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強制措施、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征收、減免稅費等事項,不得設定由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政府部門規定設定的事項,不得設定限制市場主體平等競爭措施;
(四)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增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
(五)文件內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起草部門必須充分考慮、聽取、吸收社會各方意見,必要時舉行聽證;
(六)內容必須具體、明確,用語規范、簡潔、準確,邏輯嚴密,具有可操作性。必須明確本文件生效后同時廢止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名稱。
第十一條 制定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時,應當過程公開,民主參與;應當調研論證,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管理相對人、有關單位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對所征求的意見、建議,制定機關應當研究處理;有不同意見的,應予協商,經協商仍有原則性不同意見的,應當予以說明。
第三章 審 定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實行前置審查制度。各制定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經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提出制定審核意見。
報請縣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經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對擬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起草單位應提供起草說明。起草說明的內容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制定依據、調整對象,適用范圍,擬解決的問題、制定過程、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主要問題的說明等。
鄉鎮人民政府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利益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經縣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前置審查后發布。
第十三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初審:
(一)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
(二)制定機關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定權限,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三)是否違法限制或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
(四)是否自我授權或者規避法定義務,所規定的內容、管理措施是否適當;
(五)是否違背法定制定程序;
(六)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退回原起草部門重新起草或建議不予制發:
(一)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
(二)制定時機不成熟的;
(三)主要內容嚴重脫離實際的;
(四)有關規定存在較大爭議,制定機關未與有關部門協商的。
第十五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各部門起草報送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時,應當在5至20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除外。并及時將審查意見反饋給制定機關。
第十六條 制定機關收到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的審查意見后,應當認真改正并書面回復辦理結果。
第十七條 送縣政府審定的規范性文件草案,一般應由縣政府常務會議集體審議。起草部門負責人到會作起草說明,縣政府法制辦公室作有關情況說明。
第十八條 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的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門按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意見進行修改后,先送縣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審核,再送縣政府領導審核、簽發。
第十九條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以縣政府名義發布,由起草部門負責打印、發送,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掛號、文頭和用印。
第二十條 公眾有權查閱已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
制定機關應當在其辦公場所公開本機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二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國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的,可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章 備 案
第二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實行統計報告和定期通報制度。縣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中、省、市駐丹單位在職權授權范圍內,按照規定的程序制定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正式發布后30日內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同時報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為多個政府部門的,由主辦的政府部門報送備案;制定機關中的單位不隸屬于同一個機關的,由制定機關分別報送備案。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部門每年1月15日前應將上年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二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過5年。但程序性規定、技術性規范和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除外。
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內容屬階段性工作的,制定機關一般應當明確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
第二十五條 制定機關應當每5年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一次清理,其修訂或者廢止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報送備案。
第二十六條 報送備案規范性文件,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規范性文件備案報告1份;
(二)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電子文本1份;
(三)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說明1份;
(四)制定機關法制機構的制定審核意見1份。
第二十七條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受理審查;不符合規定的,通知補充材料或者予以退回。
第二十八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需要制定機關提供相關材料或者說明有關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7日內,報送材料或說明情況;需要有關單位協助審查或者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有關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回復書面意見。
第二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應當自收到備案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專業性比較強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審查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備案審查中,發現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的,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向制定機關發出糾錯意見書。
第三十一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糾錯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自行改正,并書面回復辦理結果。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報請縣政府予以撤銷或者改變;規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權限,同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相抵觸的,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直接予以撤銷。
第三十二條 制定機關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提出質疑或者修改建議的,應當予以核實;規范性文件確有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改正或者撤銷。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有關規范性文件存在問題的,轉送制定機關核實處理,制定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回復處理結果;必要時,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可直接審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報規范性文件備案或不及時報備的,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督促其嚴格履行本辦法,限期報送;拒不報送的,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報請縣政府予以通報批評或作其他行政處理,并責令限期補報。
第三十四條 未按法定程序制定、未向社會公布的規范性文件無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