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龍駒寨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丹鳳縣棚戶區改造項目調查登記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丹鳳縣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規范性文件:丹規〔2025〕001—縣政府001)
丹鳳縣棚戶區改造項目調查登記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全縣棚戶區改造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商洛市中心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調查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丹鳳縣境內實施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房屋征收和征地拆遷調查登記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調查登記目的是為棚戶區改造項目策劃、實施、土地審批和征收、房產評估、房屋征收補償等提供依據。
第四條 調查登記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調查登記時間以縣人民政府發布的土地房屋征收啟動公告時間為起始時間,調查登記時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
第六條 調查登記工作經費納入房屋征收補償和征地拆遷成本核算。
第二章 工作機構
第七條 縣政府確定的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征收人)組織實施棚戶區改造項目區域內的調查登記工作,對調查登記結果負責。
第八條 征收人應成立調查組,調查組由住建、自然資源、城管、市場監管、稅務、棚改、房管以及棚戶區改造項目所在地鎮(辦)、駐地公安派出所、村(社區)、房產測量測繪和土地勘測等單位組成,按照各自職責分工開展調查登記工作。
第九條 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棚改辦)負責指導轄區內棚戶區改造項目調查登記工作。
第三章 調查內容
第十條 調查內容為棚戶區改造項目區域內的人口信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房地產、土地信息,建筑物、構筑物,其他附著物等。
(一)人口信息調查。以縣人民政府發出土地房屋征收啟動公告時間為登記時點,登記棚戶區改造項目區域內戶籍人口信息。
(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房地產調查。以縣人民政府發出土地房屋征收啟動公告時間為登記時點,登記在項目區域內擁有房產和土地使用權證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三)土地信息調查。調查內容為土地權屬、地類、面積、用途等,包括國有儲備土地、國有劃拔土地、國有出讓土地的調查;村(社區)、組集體土地的調查;個人宅基地等占地的調查。
(四)建筑物調查。對棚戶區改造項目區域內的所有建筑物進行調查,按合法性分為合法建筑、未登記建筑、違法建筑;按結構分為土木、磚木、磚混、框架、鋼結構建筑;按層數分為地下室、一層、二層、三層及以上建筑;按用途分為商業用房、生產辦公用房、住宅用房、臨時建筑。
(五)構筑物調查。對棚戶區改造項目區域內的所有構筑物進行調查,內容包括:簡易房、簡易棚、磚圍墻、土圍墻、水泥地面、磚混門樓、土門樓、廁所、簡易廁所、圈舍、戶外有頂磚(石)混、戶外無頂磚(石)混、化糞池、高位水池、戶外家用水池、棧橋、機井、水井、堆沙、堆石、堆土、地窖、磚瓦窯、石灰窯、魚池、蔬菜大棚、水渠(磚石砌)、房根基、石埝、墳墓等。
(六)其他附著物調查。對棚戶區改造項目區域內生長在土地上的各類植物進行調查。內容包括林木、零星果樹、用材樹、景觀樹、苗圃、藥園、農作物、花草等。
(七)其他未涉及建(構)筑物及樹木種類可參考城市規劃區同期其他項目調查標淮進行確認。
第四章 調查程序
第十一條 調查登記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產測量測繪和土地勘測機構參與。
第十二條 調查組開展調查登記前,應對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同時準備入戶調查資料,開展入戶前的宣傳動員工作。
第十三條 調查組對棚戶區改造項目區域內的調查內容進行勘丈、測量、確權、登記,調查組工作人員與所有權人應在調查表上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 征收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公示、匯總,并撰寫調查登記報告,經縣棚改辦審查(附調查資料復印件),報縣人民政府審定。
第五章 測量測繪
第十五條 房產測量測繪工作依據國家標準《房產測量規范》(GB/T 17986.1—2000)進行。受委托的房產測量測繪機構負責項目區域內的建筑物測量測繪工作,依法對測量測繪結果負責,并制作房屋原狀的影像資料移交委托單位存檔。
第十六條 房產測量面積計算范圍:
(一)計算全部建筑面積的范圍。
1.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多層房屋按各層建筑面積的總和計算。
2.房屋內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及其樓梯間、電梯間等其高度在2.20米及以上部位計算建筑面積。
3.穿過房屋的通道,房屋內的門廳、大廳,均按一層計算面積。門廳、大廳內的回廊部分,層高在2.20米及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4.樓梯間、電梯(觀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層計算面積。
5.房屋天面上,屬永久性建筑,層高在2.20米及以上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及斜面結構屋頂高度在2.20米及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6.挑樓、全封閉的陽臺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7.屬永久性結構有上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8.與房屋相連的有柱走廊,兩房屋間有上蓋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9.房屋間永久性的封閉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應出入口,層高在2.20米及以上的,按其外墻(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層及保護墻)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1.有柱或有圍護結構的門廊、門斗,按其柱或圍護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2.玻璃幕墻等作為房屋外墻的,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3.屬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車棚、貨棚等按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腳做架空層,有圍護結構的,按其高度在2.20米及以上部位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
15.有伸縮縫的房屋,若其與室內相通的,按伸縮縫計算建筑面積。
(二)計算一半建筑面積的范圍。
1.與房屋連接有上蓋無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2.獨立柱、單排柱的門廊、車棚、貨棚等屬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3.未封閉的陽臺、挑廊,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4.無頂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5.有頂蓋不封閉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三)不計算建筑面積的范圍。
l.層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和層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2.突出房屋墻面的構件、配件、裝飾柱、裝飾性的玻璃幕墻、垛、勒腳、臺階、無柱雨篷等。
3.房屋之間無上蓋的架空通廊。
4.房屋的天面、挑臺、天面上的花園、泳池。
5.建筑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臺。
6.騎樓、過街樓的底層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
7.利用引橋、高架路、高架橋、路面作為頂蓋建造的房屋。
8.活動房屋、臨時房屋、簡易房屋。
9.獨立煙囪、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線。
10.與房屋室內不相通的房屋間伸縮縫。
第十七條 測量測繪機構應繪制被調查房屋現狀平面圖、拍攝影像資料,測量結果經房屋所有權人簽字確認后,納入分戶管理檔案。
第十八條 土地勘測機構依據行業標準《地籍調查規程》(TD/T1001-2012)和《土地勘測定界規程》(TD/T1008-2007)進行。受委托的土地勘測機構負責項目區域內土地勘測工作,并對勘測結果負責。
第六章 調查登記
第十九條 房屋調查登記應按合法性、結構、用途三種類別分別進行登記。集體土地上房屋按照《丹鳳縣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予以認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按以下標準予以認定。
(一)合法性分類:分為合法建筑、未登記建筑、違法建筑。
1.合法建筑是指持有房屋權屬登記證明的建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合法建筑:①相關建設審批手續齊全且與審批要求基本一致的,但尚未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明的已完工建筑;②相關建設審批手續齊全且已完工部分與審批要求基本一致的未完工建筑;③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2.未登記建筑是指不能提供房屋權屬登記證明,且由于歷史原因形成的建筑。
3.違法建筑是指未辦理相關手續擅自修建的建筑和超出批準建筑面積以外的建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違法建筑:①未取得相關建設審批手續,且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建筑;②超出相關建設審批手續批準面積之外的面積;③征收公告發布后,在征收范圍內新建、改建的房屋以及擴建房屋的新增部分;④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二)結構分類:分為土木結構、磚木結構、磚混結構、框架結構、鋼結構。
1.土木結構是指建筑物中承重結構的墻體采用土石砌筑,樓板結構、屋架用木結構而共同構筑成的房屋。
2.磚木結構是指建筑物中承重結構的墻、柱采用磚砌筑或砌塊砌筑,樓板結構、屋架用木結構而共同構筑成的房屋。
3.磚混結構是指建筑物中豎向承重結構的墻、附壁柱等采用磚或砌塊砌筑,柱、梁、樓板、屋面板、桁架等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
4.框架結構是指房屋的主要承重結構,如柱、梁、板、樓梯、屋蓋用鋼筋混凝土制作,墻用磚或其他材料施工建造的房屋。
5.鋼結構指由鋼制材料組成的結構,主要由型鋼和鋼板等制成的鋼梁、鋼柱、鋼桁架等構件組成。
(三)用途分類:分為商業用房、生產辦公用房、住宅用房、臨時建筑。
1.商業用房是房屋所有權證中載明為商業用房性質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中或相關審批手續中載明非商業用房而實際從事商業活動的房屋不得登記為商業用房。對將住宅擅自改變為餐飲、旅店、出租房等形式的經營用房,不能認定為商業用房。
2.生產辦公用房是指房屋所有權證中載明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生產辦公用房性質的房屋。
3.住宅用房是房屋所有權證中載明為住宅的房屋,或者持相關報建手續證明為住宅性質的住房。
4.臨時建筑是指單位和個人因生產、生活需要臨時建造使用,經相關部門批準而搭建的結構簡易并在規定期限內必須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在調查登記工作中,違法建筑只進行合法性和結構的調查登記,不登記用途。
第二十條 房屋權屬認定登記。房屋權屬認定以戶主為基礎,房屋共有人不變的原則,以被調查戶提供的房屋產權證書為準進行權屬認定,被調查戶無法提供產權證的,由被調查戶申請,村(社區)蓋章證明權屬關系。對無主戶房產認定由調查組對房產進行測量登記,村(社區)、組負責人在場確認簽字,勘查過程及結果依法進行公證,無主房產的認定按法定程序進行。
第二十一條 項目調查登記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調查組應將調查登記結果在調查范圍區域內公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需在5個工作日內向調查組申請復核,調查組接到復核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向申請人反饋復核情況。調查登記數據有效期為2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調查組工作人員在調查登記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調查登記對象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調查登記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30年5月31日廢止。原《丹鳳縣棚戶區改造項目調查登記辦法》(丹政辦發〔2017〕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