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龍駒寨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丹鳳縣棚戶區改造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丹鳳縣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規范性文件:丹規〔2025〕002—縣政府002)
丹鳳縣棚戶區改造管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棚戶區改造工作,完善城市功能,優化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形象,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健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和《商洛市棚戶區改造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是指本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房屋密度大、結構簡陋、年久失修、安全隱患大,使用功能和配套設施不完善的住宅區域。
本辦法所稱棚戶區改造是指按照中省市有關棚戶區改造的政策法規,根據我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棚戶區進行綜合改造的行為。
第三條 棚戶區改造應當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自求平衡,科學規劃、統籌推進、分類實施,依法征收、公平補償、安置先行”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縣政府應成立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全縣棚戶區改造有關政策、年度計劃、實施方案,審定棚戶區改造項目規劃,協調解決棚戶區改造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棚戶區改造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棚改辦)負責組織實施全縣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負責全縣棚戶區改造規劃編制及項目申報工作;負責全縣棚戶區改造項目管理工作。
縣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與棚戶區改造相關的規劃、土地審批、征遷檔案備案、征遷成本核算及上報返還工作。縣級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棚戶區改造工作。
第六條 供水、供熱、供電、供氣、通訊等相關單位,應當配合、支持棚戶區改造工作。
第七條 倡導棚戶區改造項目實行市場化運作模式,多渠道融資,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棚戶區改造。
民間資本作為投資主體的,縣人民政府應當與投資主體簽訂協議。
第八條 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應設立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安置補償,棚戶區改造項目土地出讓收入優先返還土地房屋征收安置成本。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績效監管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承擔棚戶區改造項目的企業可以依法發行企業債券或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融資,所籌資金專項用于棚戶區改造項目,做到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和挪用。
棚戶區改造項目管理
第九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實行計劃管理。縣棚改辦應當會同發改、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財政承受能力等,編制棚戶區改造專項規劃,并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制定棚戶區改造項目年度計劃。
第十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申報確定程序為:項目建設單位向縣棚改辦提交書面改造計劃申請,報縣棚改辦審查后,提請縣政府或縣棚改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上報棚戶區改造項目計劃前,應當編制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包括項目概況、改造模式、投資主體、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土地利用方案、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建設方案與實施計劃、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及資金證明等內容和附件。
集體土地上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方案,還應當包括原村民社保、集體經濟組織清產核資、新經濟組織組建及撤村建社區等內容,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二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方案由縣棚改辦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已經批準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方案原則上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程序報批。
第十四條 縣棚戶區改造辦公室應當做好轄區內棚戶區改造項目檔案的監督管理。
縣政府確定的棚戶區改造項目管理機構(實施單位)應當加強項目檔案管理,及時做好項目檔案資料的整理和歸檔,并向檔案管理部門移交,確保項目管理檔案、征收補償和安置等檔案資料的真實、全面和完整。
第三章 集體土地上棚戶區改制
第十五條 集體土地上棚戶區改制是指集體土地上棚戶區列入改造項目計劃后,對戶口性質、經濟組織形式、管理體制和土地性質進行轉變的行為。
第十六條 集體土地上棚戶區改造,應當堅持改制先行和改造跟進、有形改造與無形改造相結合;實行整村調查登記,一次性集中改造或分期改造。
第十七條 列入計劃的集體土地上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改造后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將農村居民依法轉為城鎮居民。
第十八條 依法撤銷村民委員會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或就近按程序并入已設立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設立、人員組成和工作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集體土地上棚戶區改制后,村民的入學、就業、養老、醫療等統一納入城市保障體系。
第二十條 集體土地上棚戶區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礎設施納入市政統一管理,原有環衛基礎設施和公共環境衛生納入城市管理體系統一管理。
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二十一條 棚戶區改造用地應當優先納入年度用地計劃。安置用地以出讓或劃撥方式供地,開發用地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供地。
第二十二條 集體土地上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方案批準后,自然資源部門應指導棚戶區改造實施主體,依法開展土地確權工作,收集、整理土地資料,按法律規定和程序要求組織土地征收和報件資料編制。由自然資源部門按程序上報省政府批準轉為國有土地。
第二十三條 集體土地上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改造綜合用地規劃指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改造綜合用地之外的土地,依法給予補償后按有關規定儲備。改造綜合用地應明確安置用地和開發建設用地的地塊、規劃指標。
第二十四條 按照節約土地、集約用地的要求,在棚戶區改造過程中,少量非棚戶區土地可以統一規劃,合并改造。
第五章 規劃建設
第二十五條 棚戶區改造涉及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項目用地符合城市規劃用地性質,且具備建設條件的,應當優先列入城市建設年度計劃,與棚戶區改造同步進行;棚戶區改造安置項目配套設施應當與安置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主體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嚴格控制項目容積率,高層建筑一般不超過3.5,多層建筑不超過1.5。
涉及主要歷史文化街區、文物景點周邊等重要地段的改造規劃,應按照文物保護部門要求編制專項規劃,并符合相關專項規劃要求,在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方可實施。
第二十七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房、商品房以及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建設,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并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和施工技術規范。
第二十八條 安置房小區應保證供水、供熱、供電、供氣、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齊全,并做好小區內道路硬化、綠化、亮化,確保功能完善,環境整潔。
第二十九條 棚戶區改造安置用房每單元平層原則不得超過6戶,安置房建設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第三十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拆除工作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六章 征收與補償
第三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征收人),負責實施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
第三十二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在改造實施方案取得批復后,由縣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第三十三條 征收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征收人房屋的權屬、地址、面積、用途、結構等;
(二)補償方式、補償安置標準和結算方式;
(三)安置房屋的權屬、地址、面積、用途、結構;
(四)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五)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
(六)其他應當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征收人與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房屋補償協議,或者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征收人報請縣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棚戶區改造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又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棚戶區改造房屋補償實行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選擇補償方式。鼓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
第三十六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征地和房屋征收標準參照《商洛市中心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和《丹鳳縣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回遷安置
第三十七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安置房建設和回遷安置工作,由征收人或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相關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工作完成后,應當優先建設安置房,確保按期回遷。安置房樓位、戶型、平層戶數及配套設施等內容應按相關規定征求意見并公示。改造項目安置房屋的交房條件和標準應與協議約定內容一致。
第三十九條 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達到協議約定條件后,征收人或縣政府確定的相關機構應及時發布回遷安置公告,告知被征收人選取產權調換房屋的時間、地點和其他相關事項。
第四十條 制定回遷安置實施方案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內容包括分配方式、過渡費結算、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四十一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用房,按照征收補償協議有序分配。被征收人安置多套房屋的,應在公示房源內按照高、中、低搭配的原則選取。房屋所有權登記部門應及時為被征收人辦理產權調換房屋的登記手續。
第四十二條 棚戶區改造安置房項目的物業管理按照《商洛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優惠政策
第四十三條 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應享受國家有關稅費優惠政策。
(一)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稅。
(四)個人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按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契稅優惠政策。
(五)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選擇貨幣補償且重新購置土地、房屋的,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部分免征契稅,超出部分征收契稅;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且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征收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四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民間資本作為投資主體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其安置面積與開發面積之比在1:1.5以內的開發面積部分,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超出1:1.5的開發面積部分,減半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九章 督查考核
第四十五條 縣政府將棚戶區改造工作納入各相關鎮(辦)和相關部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實行月檢查排名、季點評通報、年度考核獎懲。
第四十六條 對未按進度要求完成年度工作任務或連續兩次排名末位的責任單位,除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不能評定為優秀等次,縣政府將按照有關程序對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問責。
第四十七條 縣審計局應當加強對棚戶區改造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民間資本作為投資主體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因投資主體自身原因,嚴重影響被征收人按期回遷,不能保證改造項目正常運行的,由縣人民政府按照協議約定另行選擇投資主體。
第四十九條 棚戶區改造實施單位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政策規定。對弄虛作假,侵占、私分集體資產,違反土地、環保、建設、規劃等規定的行為,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條 棚戶區改造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方案進行改造,未按照方案進行改造,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方案的,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十一條 棚戶區改造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30年5月31日廢止。原《丹鳳縣棚戶區改造管理辦法》(丹政發〔2017〕14號)同時廢止。
抄送:縣委辦,縣人大辦,縣政協辦,縣紀委辦。
縣法院,縣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中省市駐丹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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