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預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品不安全事件發生,確保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家庭宴席是指農村家庭聚餐制作的各種宴席。
第三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認真做好農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建立農村食品安全監管運行機制,制定農村食品安全監管制度,承擔農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監管日常工作,參與實施農村食品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農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依法組織重大事故的查處工作。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農村家庭宴席食品衛生工作。縣級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農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有關的監管工作。
第四條 農村家庭宴席實行申請報告和檢查、不安全事件報告和應急救援制度。對農村廚師實行登記備案、健康檢查制度。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轄區農村廚師備案和健康檢查、家庭宴席的登記、檢查和管理等工作,向縣政府和縣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不安全事件,協助縣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應急救援工作。
第五條 對就餐人數50人以上的農村家庭宴席實行提前24小時備案,舉辦者應將就餐時間、人數、場地、廚師等情況向鄉鎮政府食品安全機構備案,由鄉鎮政府食品安全機構審查廚師健康狀況,安排所在村組食品安全協管人員對加工宴席所用原料、用水等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第六條 制作農村家庭宴席應具備基本食品安全條件。購進原料和食品應保證質量,不得采購腐敗變質、生蟲長霉、有害有毒、病死毒死、超過保質期及不新鮮的食品和原料;加工過程中應做到生熟分開,熱菜煮熟燒透,涼菜符合衛生標準,餐具清洗消毒。
第七條 縣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積極做好農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工作,搞好宣傳和培訓,提高農村家庭宴席的監管水平。
第八條 發現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時,農村家庭宴席舉辦者必須在1小時內向當地鄉鎮政府報告并將病人送往醫院救治,鄉鎮政府接到報告后必須立即報告縣人民政府和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衛生行政部門。事故發生者也可直接向縣政府、縣衛生局和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
第九條 農村家庭宴席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的各級各部門,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及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丹鳳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從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