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向丹鳳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的承辦人員負責接待,承辦人員對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材料應當進行登記。
2、接待人員對來咨詢或申請行政復議的當事人應當一次性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注意事項。
3、對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或不屬于本級政府的行政復議事項,接待人員應明確告知并指明解決問題的途徑。
4、對當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接待人員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本人基本情況的有關證件和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理決定;代為申請行政復議的,還應當提供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5、申請人口頭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接待人員應制作《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筆錄》,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時間、主要事實和理由。筆錄制成后,應當經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6、對行政復議申請內容表述不清楚且不能當即補正的申請書,縣政府法制辦制作《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書面通知申請人需另行補正的事項和補正期限,受理期限從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
二、案件受理審查制度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5日內審查完畢。其中,承辦人應當在2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填寫《行政復議立案審批表》,提出辦理意見,由縣政府法制辦主任審批。
2、對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5日內,將《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復議申請,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5日內制作《行政復議告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權限的復議機關提出。或者按照《陜西省縣級人民政府轉送行政復議申請辦法》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轉送。
3、承辦人對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日內電話告知申請人,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送達被申請人。
三、案件審理制度
1、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獨立請求權的申請人,因同一或同類性質具體行政行為分別提出的行政復議要求,可以合并審理。對合并審理的案件,其法律文書應當分別制作和送達。
2、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對于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自然資源權屬決定的,或者行政復議申請人要求開庭審理并經行政復議機構批準的,或者行政復議機構決定開庭審理的,均可以采取開庭審理的方式。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案件,可以開庭審理,組織當事人到場調查,但不得公開進行。
3、行政復議開庭審理,應當由三名復議員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一般不當庭宣布復議決定,需待復議決定書簽發后,依法送達。
4、對案情復雜、影響較大的行政復議案件,可以采取聽證的審理方式。經聽證后形成的《聽證筆錄》,作為作出復議決定的主要依據。聽證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一般不當場宣布復議決定,待復議決定書簽發后,依法送達。
5、行政復議期間,承辦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停止執行或當事人申請停止執行經審查同意的,由承辦人制作《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經縣政府法制辦主任審批后,分別送達有關當事人。
6、涉及自由裁量權、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的行政復議案件,承辦人員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調解可邀請相關的組織和人員參與。
7、行政復議調解協議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他人的權益、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經審查后由復議機關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并加蓋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8、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的,或者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承辦人發現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或出現《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所列舉中止情形需要中止的,承辦人應當制作《中止行政復議通知書》或《規范性文件轉送辦理函》,由縣政府法制辦主任審批后,分別送達當事人,復議案件中止審理。
中止情形消除后,承辦人制作《恢復審理通知書》,由縣政府法制辦主任審批后,書面通知當事人恢復審理。
9、復議期間,出現《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所列舉終止情形需要終止的,由承辦人員制作《行政復議終止決定書》,經縣政府法制辦主任審核,呈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審批后,送達當事人后,行政復議案件終止審理。
10、承辦人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因情況復雜不能在60天內結案的,應當在期滿前5日內,由承辦人員制作《行政復議延期通知書》,經縣政府法制辦主任審核,呈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審批后,分別送達當事人。
四、調查取證制度
1、承辦人向有關組織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時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主動表明身份。
2、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承辦人可以提出對證據進行登記或者提存的建議,報縣政府法制辦主任審批后,進行登記或者提存。
3、根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被申請人應當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法律依據承擔舉證責任。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申請人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4、申請人、第三人可以要求對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進行質證。承辦人員視案件情況決定是否召集有關當事人質證。負責質證的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于2人。復議時發現主要證據缺失的,應撤銷原處理決定,發回重新作出處理。
五、案件移送制度
1、建立與縣信訪局等部門的聯系,對群眾習慣于通過信訪渠道反映行政爭議的情況,由縣信訪局對符合行政復議范圍的信訪事項進行移送。
2、對不屬于本級政府的行政復議事項,由案件承辦人員制作《行政復議申請轉送函》,由縣政府法制辦主任審批后,轉送有權處理機關。
六、規范性文件審查制度
1、對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認為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不合法,一并提出對該規定進行審查的,由承辦人員提出審查意見,經縣政府法制辦主任審核后,按法定程序、權限進行處理。
2、對屬于國務院各部門頒布的規定,由承辦人員擬寫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函,并附行政復議申請書,呈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縣長簽發,上報有權審查、處理的機關,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做出處理。
3、對屬于市政府頒布的規定,由承辦人員填寫對規范文件進行審查的函,并附行政復議申請書,呈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簽發,上報市政府做出處理。
4、對屬于縣政府頒布的規定,由承辦人員填寫規范性文件審核意見表,提出審核意見,呈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簽發。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需要撤銷的規定,呈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縣長簽發后,以縣政府名義予以撤銷。
5、對屬于縣政府所屬部門、鄉鎮政府頌布的規定,由承辦人員擬寫要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的函,并附行政復議申請書,由縣政府法制辦主任同意后,送規定的制定部門,由其對規定進行審核,出具處理意見,報縣政府法制辦。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規定,制定部門拒不撤銷的逾期不報送處理意見的,縣政府法制辦可提出意見,呈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同意后,以縣政府的名義撤銷該規定。
已受理的行政復案件待有關部門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意見做出后恢復審理。
七、集體討論和法律文件審簽制度
1、對簡單并經承辦人員集體討論形成一致意見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及時擬寫《行政復議決定書》。對重大、疑難或者經行政復議人員集體討論未形成一致意見的案件,提交縣政府集體討論決定,承辦人員根據集體討論結果擬寫《行政復議決定書》。
討論案件情況均需形成筆錄附卷;參加討論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2、對行政復議案件的《規范性文件轉送辦理函》、《行政復議申請轉送函》、《行政復議和解書》、《行政復議建議書》和《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行政復議告知書》、《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中止行政復議通知書》、《恢復審理通知書》等通知類法律文件一般由縣政府法制辦主任審簽后送達各方當事人或有關機關處理。
對行政復議案件的《行政復議調解書》、《行政復議延期通知書》、《責令受理通知書》、《責令履行行政復議決定通知書》、《責令恢復審理通知書》和《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行政處分建議書》、《行政復議意見書》等法律文書由縣政府法制辦主任審核,呈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簽發后送達各方當事人。涉及行政賠償的復議案件,由縣政府法制辦主任審核,呈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縣長簽發后送達各方當事人。
八、法律文書送達和備案制度
1、對需要送達當事人的法律文書,除當事人自行領取外,可以郵寄送達或委托當事人所在鄉鎮政府代為送達,并要求鄉鎮政府在送達后將送達回證及時返回復議機構附卷。
2、送達任何法律文書,均應使用送達回證,依法簽收,送達回證必須附卷。
通過郵寄送達的,應當使用掛號信,并將掛號信回執在送達回證上。
3、對符合《陜西省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規定》第三條所列舉備案情形需要備案的,承辦人應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后在7日內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備案材料包括行政復議決定書、主要證據材料的副件或復印件和針對本案的工作建議等。
九、決定執行跟蹤制度
1、復議決定作出后,由承辦人對被申請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情況進行跟蹤監督。一旦發現被申請人有不依法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情況,先電話通知督促履行;仍然不履行的,由承辦人擬定《責令履行行政復議決定通知書》,由縣政府法制辦主任審核,呈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縣長簽發后,送達被申請人限期履行。
2、對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三規定分別處理。
十、案卷管理和統計報告制度
1、承辦人對自己承辦的案件材料,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損壞、丟失。
2、被申請人移送縣政府法制辦審查的證據及其他有關材料,均應是原件,裝訂成冊,最遲在提交書面答復時一起移送。未裝訂成冊的案卷材料,一律退回被申請人裝訂成冊后進行移送。
行政復議案件審核后,屬于被申請人的行政處理(處罰)案卷,在送達《行政復議決定書》時一并退回被申請人。
3、行政復議案件辦結后,承辦人應當按照《陜西省行政復議案件檔案管理規定》分類整理、立卷和裝訂,并在材料收齊、裝訂成冊后一個月內歸檔。
4、行政復議案卷一般不外借。外單位因工作需要查閱檔案的,應出具介紹函,履行登記手續后,方可查閱。
5、每年1月10日前行政復議人員及時對上年度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進行統計,填寫統計報表及分析報告,經縣政府法制辦主任審簽后報送市政府法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