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1)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2)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此外,邪教活動違反我國《集會游行示威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社團管理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的,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