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規〔2016〕012—縣政府005
丹政發〔2016〕18號
丹鳳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丹鳳縣稅收保障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龍駒寨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丹鳳縣稅收保障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丹鳳縣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2日
丹鳳縣稅收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管,保障稅收收入,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丹鳳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陜西省關于印發省稅收保障辦法的通知》(陜政發〔2015〕28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稅收保障,是指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根據稅收管理的要求,為保障稅收及時、足額收繳入庫,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所采取的監督、支持、協助以及獎懲等措施的總稱。
稅務機關征收或代收的社會保險費和各項基金的保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稅收保障以稅收法律、法規為依據,堅持“政府領導、財稅主管、部門配合、事前管理、社會參與、法制保障、信息支撐”的原則,以部門聯動、源頭控管、綜合管理為主要手段,加強稅收征管,保障稅收收入。
第四條 縣政府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落實保障措施,加強考核獎懲,確保稅收保障工作正常有序開展。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協助稅務部門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稅收保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財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制定涉稅信息標準,組織實施稅收保障運行工作。
第二章 稅收管理
第五條除稅務部門、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不得干預、阻撓或者取代稅務部門依法執行公務。
稅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不得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征、少征、多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不得濫用職權混淆預算級次或稅種征收,不得虛收、異地征收或者截留、挪用稅款。
第六條 稅務部門在稅收執法中與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發生資金追繳矛盾時,應當依法保證稅收優先權的行使。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征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條 縣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縣情實際,優化和調整經濟、產業結構,積極培植稅源,保障稅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
第八條 稅務部門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稅源變化情況以及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等,科學分析預測稅收收入目標,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反映重大稅收增減變化因素,為編制稅收收入預算提供依據。
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時,應當充分征求同級稅務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有關部門應當在資金、技術等方面支持稅務部門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實現涉稅信息采集的社會化和信息化。
稅務部門應當按照稅務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有計劃地組織實施信息化建設,提高信息化應用水平。
第十條稅務部門要以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納稅人滿意度,降低稅收流失率和征納成本為目標,構建以納稅人自主申報為前提,以事前稅收風險管理為主線,以分類分級管理為基礎,以大企業和重點稅源管理為著力點,以信息化為支撐的現代化稅收征管體系,優化納稅服務,著力解決納稅人的非主觀差錯,打擊惡意不遵從行為,使稅法執行趨于公正、公平。
第十一條稅務部門應當加強發票管理,完善監督機制,積極推廣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開具發票,暢通公眾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建立舉報和獎勵制度,有效發揮發票在稅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印制或者偽造、變造發票。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當逐筆如實開具發票。取得發票方有權拒收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支出、報銷憑證。
第十二條稅務部門應當支持、指導稅務代理行業發展,鼓勵和扶持稅務代理機構開展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業務,不得濫用職權,強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接受稅務代理服務或者指定稅務代理機構。
稅務代理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業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稅務部門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稅款。
受托代征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代征協議規定依法代征稅款,不得擅自多征、不征或者少征稅款,不得擠占、挪用或者延遲解繳稅款。
第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積極支持、協助、配合稅務部門建立稅收審核驗證前置工作機制,實現稅收源頭控管。
第三章 納稅服務
第十五條 稅務部門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第十六條 稅務部門應當優化和創新納稅服務方式,簡化辦稅流程,提高辦稅效率,降低稅收征納成本。大力推行以網上申報納稅方式為主的征繳體系,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辦稅通道。深化納稅輔導,強化事前服務,為納稅人提供普遍性、針對性、個性化服務,提高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的質量和依法誠信納稅的意識,著力解決納稅人非主觀差錯,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幫助納稅人防范稅收風險。
第十七條 稅務部門對逾期稅務登記、資格認定、納稅申報、解繳稅款等事項的納稅人應當提示、催辦,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稅收保全、行政強制、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稅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稅務公開制度,公開征收依據、減免稅政策、辦稅程序、違法違章處罰以及服務規范等事項,依法保障納稅人的稅收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第十九條稅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稅收爭議調解機制,暢通投訴信訪、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渠道,及時化解征納爭議。
第二十條國稅、地稅部門應當密切協作,推動和落實聯合辦稅、信息交換等協作管理機制。聯合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實行對不同級別納稅人的分類管理,對主動遵從、被動遵從和惡意不遵從的納稅人分別采取優化服務、強化輔導、實施稅務稽查的風險應對策略,推進信用體系建設。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在對納稅人進行相關信用等級評定或者評先評優時,應當征求稅務部門對該納稅人納稅信用的評定意見。
第四章 稅收協助
第二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履行涉稅協助義務,按照規定的時限、方式及格式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稅務部門提供涉稅信息,協助稅務部門依法加強稅收征管。
(一)財政部門。提供財政安排資金的重點建設項目投資信息及資金撥付等信息;提供對有關企業的財政補貼、返還等信息;提供財政統發工資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信息;對稅收一體化管理信息系統軟硬件建設和有獎發票、涉稅舉報獎金等給予經費支持;協調組織召開聯席會議,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依法加強會計監管,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的使用范圍,對監督管理中發現的涉稅違法行為及時通知同級稅務部門依法處理。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的設立、變更、注銷、吊銷登記信息,營業執照年報信息,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相關信息、廣告審批相關信息,衛生食品許可證發放信息,藥品生產流通企業信息。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辦理工商注銷登記手續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行審查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國、地稅分別出具的《稅務事項通知書》,未提供的暫停辦理注銷手續,并及時通報稅務部門;對申請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的,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備案通知書或開具的股權轉讓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不能提供的,不得辦理股權轉讓登記;根據稅務部門的提請,對逾期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公安部門。提供“外國人居留證”發放、法定代表人辦理護照等信息;出入境人員信息;房屋租賃信息。
稅務機關在辦理涉稅事項時,需依法查詢納稅人身份證信息、暫住人口居住證、境外人員出入境等信息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配合。
稅務部門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安部門。公安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阻止其出境。
稅務部門在查處涉稅違法行為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部門處理;對稅務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加大打擊涉稅違法案件的力度。
公安部門在辦理花炮運輸許可證時,應及時向稅務部門提供花炮外運涉稅信息。
公安部門在辦理石材開采企業民爆器材購買手續時,應及時向稅務部門提供石材開采企業民爆器材使用量。
(四)交警部門。提供全縣車輛登記、年檢、報廢等信息,機動車駕駛證、各駕駛學校為學員注冊信息,經營性停車場、臨時停車位的數量等信息。
交警部門為單位或個人辦理車輛登記、定期檢驗時,應當嚴格按照“先稅后牌、先稅后檢”的要求,要求申請人提交稅務部門監制的統一發票和依法納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二手車增值稅等)或者免稅、不征稅證明;不提交的,交警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五)國土資源部門。提供土地使用證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收回等信息,提供土地登記信息,土地違法案件查處信息;提供采礦權、探礦權許可證發放信息,轉讓采礦權、探礦權信息,應稅礦產品開采實測信息。
按照稅收一體化管理要求對土地使用權證實施“先稅后證”。國土資源部門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交完稅或者減免稅證明,未提交的,不得辦理登記手續,并及時反饋稅務部門;在進行用地情況檢查和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中,發現稅收違法行為的,及時反饋稅務部門。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提供工程招標項目、中標合同簽訂、建設資金投入、城鄉拆遷等信息,建筑施工許可證發放、外來建筑企業備案、房屋預售證發放、房屋預售網上備案、房屋所有權證書發放、首次購房證明、房產交易信息,建筑工程驗收備案信息,提供混凝土年度統計產量等相關信息,已批準商品住宅項目容積率清單。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項目立項情況,城鄉建設年度投資情況,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及開發情況。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協助稅務部門設置一體化辦稅窗口,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應當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提交完稅或者減免稅、不征稅證明;未提交的,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未經稅務部門同意,不得為稅務部門扣押、查封的不動產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在辦理房地產所有權證變更登記手續時,嚴格實施“先稅(費)后證”,向稅費征管部門提供和傳遞房屋產權證書辦理的詳細情況、已發放預售許可證的項目信息、房產分地段均價信息、二手房交易信息等。
在辦理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單位、個人備案登記時,應當要求外地建筑施工企業提交在施工地稅務部門辦理的稅務登記或經施工稅務部門報驗登記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交的,不得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七)審計部門。提供審計項目發現的涉稅信息,建設工程項目的審計報告等信息。
審計部門在審計工作中發現被審計單位存在涉稅問題的,應當及時向國稅、地稅部門分別提供涉稅線索,并協助提供相關的稅務審計資料。
(八)人民銀行(國庫)和各專業銀行。提供企業開戶、財務報表、企業股權轉讓、產權交易、境外上市企業名錄等信息,境外支付信息,境內相關單位、人員持有境外公司股份信息;住房按揭貸款信息;被人民銀行列為跨境貿易人民幣重點監管企業的名單;出口企業上一年度出口收匯金額;因違反管理規定,被人民銀行給予行政處罰的企業名單、企業開戶、財務報表、企業股權轉讓等信息;企業資金往來信息。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實施開立賬戶查詢、儲蓄存款查詢、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時,金融單位應當配合協助。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并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證件的,不得開立賬戶。稅務部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實施開立賬戶查詢、儲蓄存款查詢、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時,相關金融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協助。
共同與稅務部門實施納稅人(繳費人)財稅庫銀繳庫推廣應用工作。
(九)外匯管理部門。被外匯管理局列為重點監測企業及B、C類管理的出口企業名單;出口企業出口實際收匯金額;因違反收、付匯管理等方面的規定,被外匯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企業名單。
(十)發展和改革部門。提供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及進度等信息,建設項目立項信息、技術開發項目立項信息和鼓勵產業目錄確認信息,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發行信息。
(十一)交通運輸部門。提供各類車輛營運證的發放、變更、注銷信息,外地車輛從事運輸業務備案信息,公路、道路工程的施工信息和工程款項撥付信息;駕校培訓審批信息。
在辦理客、貨企業營運資格登記、年檢等相關手續時,應配合稅務部門查驗經營者的涉稅事項,發現未辦理稅務登記等涉稅事項的,應及時反饋稅務部門。
(十二)民政部門。提供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福利企業的登記、變更、注銷等信息,各類福利彩票網點登記、銷售及兌獎信息、代扣稅信息,福利企業年檢信息。
(十三)殘疾人聯合會。提供《殘疾人證》發放信息。
(十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信息,社保費繳納的相關信息;提供本級企事業單位醫療保險繳納信息,醫療定點藥店醫保卡刷卡信息。
(十五)農業部門。提供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認定信息,從事運營的農用車船登記、報廢、年檢、外地農用車輛從事運輸業務備案等信息。
(十六)科教體部門。提供社會力量辦學、成人教育和校辦企業登記、變更和注銷信息,各種業余教育的中小學、幼兒園登記、變更和注銷信息。
在辦理教育培訓等服務業經營許可證年檢等手續時,要配合稅務部門查驗相關涉稅事項,發現問題及時反饋稅務部門。
提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及技術轉讓等信息。
(十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監管國有企業改組改制、劃轉、轉讓、兼并信息,國有企業破產清算、資產拍賣等信息,監管國有資產出租、出售信息。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組兼并、改組改制和破產等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轉讓手續時,應當要求有關企業提交稅務部門出具的稅收清算證明材料,未提交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十八)衛生部門。提供醫療機構的審批、變更登記、注銷以及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認定信息。提供向醫院配送藥品、醫療器材的“三統一”中標企業相關信息。
衛生部門在辦理醫療衛生經營許可證年檢等手續時,要配合稅務部門查驗相關涉稅事項,發現問題及時反饋稅務部門。
(十九)文廣部門。提供網吧及歌舞廳開業、變更、注銷等信息,文化現場登記和文化經營許可證發放信息;實時提供商業性文藝演出的規模、收入和演員、經紀人等相關人員的收入等信息。
(二十)體育部門。提供體育彩票網點登記、銷售及兌獎信息;實時提供體育比賽的規模、收入及運動員、教練員獎勵收入等信息。
(二十一)經貿部門。提供內貿、外貿、加工貿易和轉口貿易等信息,“走出去”企業名單信息,外商投資企業信息;上年度已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資格企業名單;因違反規定被商務部門行政處罰的企業名單;境外專利在境內使用、轉讓信息。二手車經營資質信息等。
提供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認定名單、軟件企業年審等信息;規模以上企業運行分戶統計數據。
(二十二)統計部門。提供規模以上企業、城鎮固定資產投資分注冊類型、分行業增加值、總產值、固定資產投資綜合統計等國民經濟主要指標信息,規模以上企業分戶銷售收入、利潤、工資等信息。
(二十三)水務部門。提供水利建設工程相關信息,取水許可證信息,水資源費情況信息,沙石開采審批及相關信息。
(二十四)煙草專賣管理部門。提供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發放、零售戶銷售等信息。
(二十五)招商部門。提供招商引資項目信息等。
(二十六)勞動保險、殘聯、工會等社會保險費、各項政府性基金的業務主管部門應積極支持稅務機關開展征收管理工作,提供繳費人費源狀況、費源變化情況等信息。
(二十七)供電、供水、供氣部門。提供相關企業用電、用水、用氣等信息。
(二十八)司法機關。與稅務部門建立工作聯動機制,向稅務部門提供企業破產清算信息,通知稅務部門參與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保障稅務部門依法執行職務,維護稅收秩序。
(二十九)國稅、地稅部門應通過金稅三期相互提供本級稅務登記設立、變更、注銷等戶籍管理信息,提供本級管理的相關納稅人的征收信息和稽查部門的稽查信息,提供核定征收納稅人的定額核定(變更)和停業、復業信息。
對零星分散稅收及其他適宜委托代征的稅收,稅務機關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依法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
稅務機關應當對受托代征行為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并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規定向代征人支付代征手續費。
(二十八)除以上部門外,其他政府部門、行業管理部門,也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提供其他事項產生的涉稅信息,并嚴格依法協助稅務機關執行職務。
提供以上涉稅信息的具體方式、時限、格式、標準等,由財政、稅務機關與有關部門協商確定。
除以上信息外,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稅務部門提供其他事項產生的涉稅信息,并嚴格依法協助稅務部門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涉稅信息,提供信息的范圍、具體方式、格式要求等,由有關部門與稅務機關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 稅務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稅收信息交換平臺,健全完善信息共享制度,組織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實現涉稅信息的互聯互通。
第二十四條縣政府成立涉稅信息傳遞工作領導協調機構,健全涉稅信息傳遞工作機制,督促各相關部門按規定通過政府網絡信息交換平臺及時提供、傳遞涉稅信息。
第二十五條稅務機關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應當科學分析、綜合利用,不得用于稅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稅務機關內部應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涉稅信息的接收、整理、利用等工作。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依法保密,并確保信息安全。
第五章 保障機制
第二十六條縣政府稅收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建立涉稅信息傳遞、處理、分析信息平臺,并負責日常運行、維護工作。
第二十七條縣政府相關部門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涉稅信息報送工作,按照規定時間和內容向稅收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縣財稅部門之間應當加強涉稅信息共享。
第二十九條縣財政部門應當對稅收保障機制的運行提供經費保障。
第六章 考核獎懲
第三十條縣政府制定稅收保障獎懲制度,將稅收保障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考核范圍,對負有稅收保障責任和義務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參與稅收協助的情況和成效進行考評和獎懲。
縣政府將稅收保障工作落實情況納入政務督查范圍,定期通報督查結果。
第三十一條縣政府定期組織對稅收保障工作的考核。考核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相關機關、單位履行綜合治稅職責情況;
(二)相關機關、單位涉稅信息傳遞及稅收協助情況;
(三)受托代征單位的稅款代征情況;
(四)相關機關、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的稅款扣繳情況;
(五)稅務機關通過稅收保障組織稅收收入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稅務機關應當定期向縣政府匯報各相關單位涉稅信息提供及稅務機關對涉稅信息的分析利用情況,作為地方政府考核稅收保障工作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有關部門、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約定時間內按照要求提供涉稅信息,對負有稅收協助義務的部門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造成稅收損失的,由縣政府對相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稅務部門征收各種費(基金)的保障管理辦法比照此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部門包括縣以下(含縣)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20日起實施至2021年7月19日廢止,如本辦法與相關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為準。《丹鳳縣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丹政辦發〔2013〕9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