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規〔2016〕009—財政局002
丹財發〔2016〕38號
丹鳳縣財政局 丹鳳縣林業局
關于印發丹鳳縣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
管理使用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龍駒寨街道辦事處:
縣財政局、林業局制定的《丹鳳縣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使用辦法》已經縣政府審定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丹鳳縣財政局 丹鳳縣林業局
2016年5月26日
丹鳳縣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使用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效保護和發展公益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陜西省財政廳、陜西省林業廳關于印發《陜西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陜財辦農[2014]8號)和商洛市財政局、商洛市林業局《關于印發商洛市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實施細則》(商財辦農[2009]173號),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包括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和省級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以下簡稱(“中央補償基金”和“省級補償基金”)。中央補償基金主要用于重點公益林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省級補償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公益林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我縣將按照有關規定和財政狀況,逐步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公益林是指國家林業局、財政部《重點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策發[2014]94號)和《陜西省重點公益林區劃界定實施方案》區劃界定,并經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核查認定的公益林林地;地方公益林是指縣級實施單位按照《陜西省森林管理條例》和《陜西省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實施辦法》區劃界定,并經省林業廳和財政廳核查認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 補償標準及范圍
第四條 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平均標準每年為15元/畝(其中0.25元/畝為省級公共支出費用,縣級實際標準為14.75元/畝),其中13元/畝,用于集體林單位及個人的管護支出,1.75元/畝用于縣級公共管護支出,省級地方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平均標準每年為5元(其中0.25元/畝為省級公共支出費用。縣級實際標準為4.75元/畝,其中3.25元/畝用于集體林單位及個人的管護支出,1.5元/畝用于縣級公共管護支出,國有林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金年平均標準為5元/畝,全部用于國有林的管護支出。以后各年度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標準有變化的,以當年變化的標準為準。
第五條 補償基金的補償對象為公益林的所有者和經營者。
第六條 公益林所有者或者經營者為個人的,補償基金支付給個人,由個人按照合同規定承擔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植、撫育等管護責任。公益林所有者或經營者為林場、苗圃、自然保護區等國有林業單位或村集體、集體林場的,補償基金的支出范圍為:對公益林管護人員購買勞務、建立森林資源檔案、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補植撫育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第七條 根據重點公益林林權主體和經營主體的不同,補償性支出按以下標準執行(具體面積以林業部門核實的數字為準):
(一)國有單位經營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林木所有權屬于國有的,補償性支出全部用于國有單位公益林的管護;
(2)林地所有權屬集體經濟組織的、林木所有權屬國有的,國有單位應將不低于30%的補償支出支付給林地所有者,作為林地所有者的補償費,其余不高于70%部分用于國有單位的公益林管護支出;
(3)林地所有權屬集體經濟組織的、林木所有權屬國有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共有的,國有單位應將不低于60%的補償性支出支付給林地所有者,其余不高于40%部分用于國有單位的公益林管護支出;
(4)林地、林木所有權屬集體經濟組織的,國有單位應將不低于70%的補償性支出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其余不高于30%部分用于國有單位管護公益林的支出;
國有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合同的,按照原合同約定核定補償性支出的支付比例。
(二)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的公益林
林地所有權、林木所有權屬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償性支出分為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補償費、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監管費和直接管護費。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補償費不低于補償性支出的50%;集體經濟組織監管費,不高于全部補償性支出的15%,用于公益林管護的宣傳、防火、防病蟲害、監管及撫育等支出;直接管護費不高于全部補償性支出的35%,主要用于護林員的工資。
(三)個人經營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所有權屬集體經濟組織,個人通過家庭承包的,補償性支出全部支付給個人,用于公益林的管護支出;
(2)林地所有權屬集體經濟組織,個人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補償性支出不低于30%支付給林地所有者,作為林地所有者的補償費,共余不高于70%部分支付給個人,用于公益林管護支出。
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簽訂合同的,按照原合同約定核定補償性支出的支付比例。
第八條 中央補償基金和省級補償基金的公共管護支出,主要用于公益林管護檢查驗收等開支,由縣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統籌安排。
以上開支范圍外的其他管理經費由縣級財政預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補償基金和省級補償基金中列支。
第九條 縣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共同加強對國有、集體經營公益林的管護,并根據不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公益林不同林種、林齡管護的難易程度,以及當地社會經濟收入水平等實際,合理確定公益林護林員、監管員的人數和補助標準,實行定員定額管理。
第三章 資金撥付與管理
第十條 縣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于每年1月底之前,聯合向市財政局和市林業局報送中央補償基金和省、市補償基金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上年度中央補償基金和省級補償基金使用管理情況;上年度重點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管護情況(包括管護人員構成和護林情況,以及森林經營、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區道路維護等情況);本年度公益林管護計劃;本年度中央補償基金和省級補償基金申請;上年度批準的征占重點公益林、地方公益林林地情況等。
第十一條 中省補償基金計劃下達后,縣財政部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中央補償基金和省級補償基金撥付到位。
第十二條 中省補償基金按照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縣財政部門可將中省補償基金納入林業局天保專戶管理,分類專帳,專款專用。并采取報賬制方式,確保補償基金及時足額撥付,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分別建立健全中央補償基金和省級補償基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檔案。
涉及林農個人的補償資金實行“一折(卡)通”管理,不得層層轉撥,代簽代領。
國有和集體林業單位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對中央補償基金和省級補償基金實行分賬核算。
第十三條 對公益林護林員和監管員的聘用、考核、解聘等,應按照公益林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林業主管部門應與承擔管護任務的國有和集體林業單位分別簽訂公益林管護合同和監管合同;國有和集體林業單位應與管護人員和監管人員分別簽訂管護合同和監管合同。
第十五條 國有集體林業單位、護林員、監管員都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管護義務,承擔管護責任,根據管護合同履行情況領取中央補償基金和省級補償基金。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不得脫離管護任務隨意調整資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十七條 省市林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公益林征占用情況或者其它原因調減中省補償基金后,縣財政局和林業局應相應調減相關單位或個人的中央補償基金和省級補償基金。
第四章 檢查與監督
第十八條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縣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將扣減或不予撥付當年中省補償基金。
(一)中央補償基金和省級補償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公益林管護違反有關規定,出現嚴重問題的;
(二)在征占用重點公益林、地方公益林林地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公益林管理規定,未完成森林管護責任合同相關義務的。
第十九條 縣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將扣減或不予撥付的中省補償基金,用于對管理水平好的單位進行獎勵和檢查驗收經費。
第二十條 縣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共同加強對補償基金的監督管理,對截留、擠占、挪用中央補償基金和省級補償基金等違反本辦法的問題,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凡違反公益林管理規定,或因管護不力造成公益林破壞及生態功能持續下降的,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聯合報市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6月30日廢止。原《丹鳳縣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試行)》(丹財發[2016]41號)自行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