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規〔2020〕008-縣政府辦002
丹政辦發〔2020〕63號
丹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丹鳳縣經營性扶貧資產管理辦法
(試行)》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龍駒寨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事業機構:
現將《丹鳳縣經營性扶貧資產管護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丹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丹鳳縣經營性扶貧資產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管好、用好、用活經營性扶貧資產,提高資產收益,確保經營性扶貧資產保值增值,發揮長期效益,依據《陜西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丹鳳縣扶貧資產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堅持“明晰所有權、放活經營權、確保收益權、落實監督權、規范處置權”五權分置原則,根據縣情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經營性扶貧資產的管理,即2016年以來各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財政涉農整合資金、蘇陜扶貧協作資金、行業扶貧資金、金融融資資金及社會扶貧資金(包括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所形成的經營性扶貧資產,主要為具有經營性質的產業、就業類項目固定資產和資產收益扶貧中形成的權益性資產等,包括農林牧產業基地、生產加工設施、經營性旅游服務設施、光伏電站等固定資產,以及扶貧資金直接投入市場經營主體形成的股權、債權等權益性資產等(以下“扶貧資產”均指經營性扶貧資產)。
第二章 資產權屬
第三條 扶貧資金到村的扶貧項目形成的扶貧資產,單村實施項目資產所有權歸屬項目所在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村級聯建項目形成的扶貧資產按投資比例,通過鎮(辦)“三資辦”界定各聯建村的所有權。
第四條 扶貧資金由行業部門實施的縣級扶貧項目形成的扶貧資產,移交后歸管理主體所有,由移交后的管理主體管理。
第五條 所有扶貧資產確權到位后,扶貧資產所有者(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要依據規定程序確定經營主體,并賦予經營權,簽訂經營協議或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要按照有利于鞏固脫貧成果的原則確定經營方式、經營期限、帶貧減貧機制、收益分配、風險防控、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等內容。經營主體依法享有經營的自主權,承擔項目經營風險,依法按協議或合同支付收益,優先選擇當地貧困勞動力,幫助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戶通過就近就業和發展生產實現脫貧增收。
第三章 資產經營
第六條 扶貧資產由資產所有權者(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負責經營,經營方式的確定和變更須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和向上級備案制度。
第七條 村集體扶貧資產經營方式的確定和變更由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履行民主決策程序,報鎮(辦)“三資辦”審核備案。
村級聯建扶貧資產經營方式的確定和變更,須征得各聯建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民主決策同意,報鎮(辦)“三資辦”備案。
第八條 扶貧資產可以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采取多種經營方式,實現資產保值增值。扶貧資產經營方式主要分貧困戶自營、村集體經營、合作經營、委托代管四大經營模式。
貧困戶自營(到戶資產)指由有一定能力的貧困戶負責管理扶貧資產,或將貧困戶納入農業產業化經營鏈條,通過龍頭企業、新型經營主體幫帶有條件的貧困戶發展產業,依托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技術指導、訂單收購等帶動貧困戶收益。
村集體經營指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為經營主體對扶貧資產進行經營管理。村集體應明確經營目標和經營責任,制定經營方案和管理制度??赏ㄟ^村集體以相關公司投入的資金與技術為支撐,合作創建開發有限公司,通過產權變股權、資金變股金、村民變股民,實現村民與企業雙贏,帶動貧困戶參與脫貧致富;村集體因地制宜,發揮當地資源優勢,發展相關產業,由村集體統一經營。
合作經營指通過“合作社+貧困戶”“公司+貧困戶”“公司+合作社+農戶”“公司+基地+農戶”“龍頭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戶”等多種經營方式,通過加強對貧困戶農業技能培訓、技術支持、帶動就業等途徑,實現扶貧資產收益最大化。
委托代管指把扶貧資產以競標的方式承包給種養大戶或經營效益好的企業、合作社,簽訂合同,實現收益。扶貧資產實行入股經營的,原則上與入股企業資產同時同標準進行評估,按評估價值占比份額,由企業經營獲得收益。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九條 扶貧資產經營收益由擁有扶貧資產所有權的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分配,按照“群眾參與、社提方案、鎮(辦)審核、縣級備案”的流程,由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研究提出扶貧資產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經股民會議或股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后報鎮(辦)研究審核,鎮(辦)審核后統一報縣“三資辦”備案,正在實施的資產收益分配方案到期后要及時進行完善和調整。
收益分配方案要在鎮(辦)、村(社區)進行公開,確保群眾享有扶貧資產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十條 扶貧資產取得收益優先用于本經濟組織中的貧困戶及鄉村振興。收益分配體現精準和差異化扶持,在收益分配對象和標準的確定上,要根據貧困程度、家庭情況、政策落實、主觀能動性等多方因素進行綜合研判,不搞平均分配。
堅持勞動致富,“不養懶人”,對完全沒有勞動力或喪失部分勞動力的,要設置一定的條件,探索有條件支付的方法,嚴禁簡單發錢發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已經實施的資產收益扶貧項目要進行完善和調整。
第十一條 扶貧資產收益由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同經營主體協商確定保底分紅、收益分紅的具體方案,保底分紅按照不低于6%提取股金紅利,收益分紅不低于5%,每半年由經營主體支付給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按協議發給貧困戶,到2021年之后利益分配給村集體全體股民。
第十二條 村集體經營的扶貧資產收益,由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分配。脫貧攻堅期內,60%面向貧困戶進行分紅,40%按照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管理費的支出要求使用,脫貧攻堅結束后,扶貧資產收益的60%面向全體股民分配,要在提取的40%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扶貧產業提質增效、扶貧成效鞏固提升、小型公共設施建設及扶貧資產維護。資產收益的分配須履行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財務鎮(辦)代管的相關程序。
合作經營、委托代管的扶貧資產收益分配按照簽訂的合作協議履行。到戶類扶貧資產收益歸貧困戶所有。
第十三條 涉及分紅到戶的資金必須通過“一卡通”發放到貧困戶賬戶,并將每次分紅花名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
第五章 風險防范
第十四條 扶貧資產的經營需根據資產類別及經營方式,有針對性地制定風險防控措施?;铙w資產必須實現保險覆蓋,合作經營必須實現抵押或擔保覆蓋。
第十五條 扶貧資產的經營,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成損壞或流失。涉及合作經營的扶貧資產,必須按照合作協議約定及時收繳經營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時回收資產。資產所有權者決定繼續合作的,須重新履行經營決策審批程序。涉及固定資產合作經營的,合作期滿后須保障資產設計功能正常發揮。
第十六條 扶貧資產所有權者及經營主體要對資產經營狀況進行定期評估,建立健全風險預警和防控機制。扶貧資產出現長期閑置、經營不善、虧損等異常情況,扶貧資產所有權者及經營主體要及時向鎮(辦)“三資辦”進行報告,由鎮(辦)“三資辦”一周內完成初步核查評估,將評估結果報縣“三資辦”。
第六章 資產處置
第十七條 扶貧資產所有者和相關監管主體應根據扶貧資產運營情況,每年初對上一年度的扶貧資產運行情況進行清查,并對上一年度的扶貧資產收益進行清算,對運行不良、無法使用或達到使用年限等確需處置的,要遵循真實、科學、公平、可行的原則,以提高資產收益為目的,按照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八條 直接投入市場經營主體形成的股權、債權等扶貧資產,明確合作期限的,合同到期后,扶貧資產可通過續簽合同或按照產權歸屬統一回收等方式進行管理。處置結果要公開,處置收入要按照資產處置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不得進行分配,要統籌用于新的扶貧項目建設,形成新的扶貧資產,確保扶貧資產保值增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扶貧資產,不得以扶貧資產為村集體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的債務進行抵押擔保。
第十九條 扶貧資產能夠繼續發揮設計功能且績效達標的,原則上不可處置。確需處置的,處置所得收益不得進行分配,要全部用于建設新的扶貧資產,扶貧資產處置所得收益使用應與資產處置同步規劃,同步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條 扶貧資產處置權歸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所有,資產處置必須履行民主決策和上級審批程序。
扶貧資產(包括村級聯建資產)確需處置的,單村的由所在村擬定處置計劃,明確資產處置原由、處置程序和處置收益使用計劃,按“一事一議”民主決策程序決議,議定后提請鎮(辦)“三資辦”審批,方可履行相關處置程序;聯村的由聯村股東研究擬定處置計劃,報請鎮(辦)“三資辦”審批。處置后新形成的扶貧資產,由相關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及鎮(辦)“三資辦”登記,報縣“三資辦”備案。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全面落實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機制,實行“縣管理、鎮(辦)考核、村(社區)管護”工作責任,確保扶貧資產在陽光下運行。
第二十二條 扶貧資產所有權者、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健全民主監督制度,定期向資產受益者公布資產運營和財務收支情況。資產建設運營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審計部門、資產受益群體、社會各界及廣大群眾為扶貧資產監督的主體,均應參與扶貧資產日常監督。
第二十三條 扶貧資產所有者及受益者有權對所享扶貧資產的管理和使用狀況提出質詢,扶貧資產經營主體應當予以答復。對答復有異議的,可向鎮(辦)人民政府反映,由鎮(辦)政府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貧困戶自營扶貧資產(到戶扶貧資產)原則上由貧困戶自行管理;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經營的扶貧資產由所在村兩委會進行監管;合作經營的扶貧資產由鎮(辦)落實監管責任。重點監督扶貧資產資金使用、經營成效、資產處置等關鍵環節。
各監管主體每年年底要對所監管的扶貧資產進行全面清產核資、績效評估,出具評估報告,專業性較強的資產評估可聘請第三方機構進行專業評估,確保各類扶貧資產正常發揮效益。
第二十五條 由鎮(辦)“三資辦”每季度對各經營主體進行考核評比,進行季度排名通報,落實獎懲機制,激發經營主體的動力,提高經營積極性。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縣扶貧開發局負責解釋,相關法律、法規對經營性扶貧資產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26日起施行,至2022年11月25日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