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于交通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定全縣交通發展戰略及有關政策、辦法、措施,并監督實施。
(2)依法編制全縣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引導交通運輸行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
(3)依法負責全縣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管理、運輸市場管理;指導交通行業體制改革;維護公路、水路交通行業的平等競爭秩序;對重點物資運輸和緊急客貨運輸進行調控;負責城鄉客貨運輸、汽車技術檢測與維修、汽車駕駛學校和駕駛員培訓的行業管理。
(4)依法負責全縣公路、水路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負責公路、水路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的管理;負責組織公路、水路交通規費稽征、建設資金籌措和監督使用;組織實施重點公路、水路建設項目。
(5)依法負責全縣道路水路運輸行業安全管理工作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負責船舶及水上設施檢驗和防止船舶污染、救助打撈、實施航道疏浚、港航設施建設使用岸線布局的行業管理。
(6)依法負責實施交通待業技術政策、標準和規范,組織交通科技攻關,推動行業技術進步;負責行行業繼續教育、成人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
(7)依法負責交通行業的統計和信息引導工作。
(8)依法負責交通涉外工作,管理利用外資工作和開展國、省際交通交流與合作。
(9)依法指導交通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局屬單位黨的建設和職工隊伍建設及組織人事等管理工作。
(10)依法負責交通戰備辦的各項工作。
(11)依法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