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編制本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代擬民政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2、負責全縣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工作,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3、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4、負責全縣軍、烈屬優待、撫恤補助,呈報褒揚革命烈士及傷殘等級評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筑物的業務管理工作。
5、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承辦縣“雙擁”辦公室工作。
6、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軍隊離退休干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安置、管理工作,指導軍隊離休干部休養所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工作。
7、負責全縣救災工作,組織災情核查上報及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組織實施減災計劃,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
8、負責建立、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導全縣社會扶貧救濟工作。
9、協助指導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民主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開展村務公開活動,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10、擬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與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協調全縣社區服務和社區建設工作。
11、負責全縣收養登記工作。
12、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制定本縣婚姻服務 機構管理規定,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13、負責全縣殯葬改革工作,移風易俗,推進文明喪葬。
14、擬定全縣行政區域規劃的城鎮發展規劃;負責鄉鎮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限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呈報工作;負責地名標志的設置、管理和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核,呈報工作。
15、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呈報和扶持福利企業,負責全縣老年人、殘疾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救濟和權益保障工作,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負責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16、負責協調全縣流浪乞討人員社會救助工作。
17、管理民族宗教事務,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