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和 規章,擬訂實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完善相關審批事項的標準制定,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工作。
(二)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貫徹落實人力資源 配置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縣促進就業工作。擬訂全縣城鄉就業創業規劃 和年度計劃,負責就業再就業政策的貫徹落實和督促檢查工作; 負責全縣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指導全縣城鄉富余勞 動力有序流動和轉移就業;組織實施對在促進就業創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負責全縣就業援助和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創業促就業工作的綜合管理;完善職 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全面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優惠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實施城鄉社 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 轉續辦法;擬訂全縣養老保險事業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并組織實 施,貫徹實施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措施,負責全 縣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劃撥、預決算和管理監督等工作。負責 社保卡發放、應用推廣及社保卡信息系統的運行、安全維護管理 工作;配合做好“12333”電話咨詢服務的宣傳及系統知識庫的更新建設工作。
(五)負責全縣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 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縣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障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工資 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縣機關工人和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 長與支付保障機制,貫徹執行機關工人和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與離退休政策。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組織 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貫徹落實有關 人員調配政策;負責事業單位崗位的設置管理;參與人才管理工 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的規定,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承接中省市獎勵表彰制度。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為 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九)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和勞動關系政策, 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落實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 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加強人事勞動仲裁工作,依法查處案件;全面落實依法治縣工作任務。
(十)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