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2、制定法制宣傳、普及法律常識和依法治縣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檢查和考核地方、行業、基層依法治理以及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3、管理、指導、監督律師、企業法律顧問和法律援助工作。
4、管理公證機制,指導監督公證業務活動。
5、指導鄉鎮司法行政和人民調解工作。
6、管理、指導全縣法律服務工作。
7、管理、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8、指導、組織國家統一的司法資格考試工作。
9、指導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及司法行政警務和警銜評授工作,協助鄉鎮管理司法助理員。
10、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1、管理監督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