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落實國家退役軍人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擬訂全縣退役軍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優撫等工作的具體措施并組織實施,褒揚彰顯退役軍人為黨、國家和人民犧牲奉獻的精神風范和價值導向。
(二)負責全縣軍隊轉業干部、復員干部、離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移交、接收、安置工作和自主擇業、就業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工作
(三)組織開展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協調扶持退役軍人和隨軍家屬就業創業。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貫徹落實退役軍人特殊保障政策的具體措施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傷病殘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和撫恤工作:承擔不適宜繼續服役的傷病殘軍人相關工作:組織指導軍供服務保障工作。
(五)組織協調落實移交地方的離休退休軍人,符合條件和其他退役軍人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社會保險等待遇保障工作。組織開展傷殘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和撫恤工作。
(六)組織開展全縣擁軍優屬工作。負責現役軍人、退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和軍屬優待撫恤等工作,落實國民黨抗戰老兵等有關人員優待政策。
(七)負責烈士及退役軍人榮譽獎勵,軍人公墓管理維護、紀念活動等工作,總結表彰和宣揚退役軍人,退役軍人工作單位和個人先進典型事跡,營造關心國防、熱愛部隊、崇尚軍人、敬重英雄的社會氛圍。
(八)指導并監督檢查退役軍人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開展退役軍人權益維護和有關人員的幫扶援助工作。
(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