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執行國家并擬訂縣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擬訂并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研究并實施國土資源領域的改革事項。
(二)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及地質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研究擬訂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國土資源和地質環境保護的規范性文件,提出并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資源管理和地質環境保護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和辦法;負責指導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較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國土資源其它專項規劃、計劃;指導和審核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實施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并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上報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承擔全縣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并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監管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移民搬遷用地和耕地開發的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擔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五)負責土地資源調查及不動產權籍管理。擬訂全縣地籍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全縣土地資源,保護不動產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指導監管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權登記、草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發證工作;負責轄區不動產登記工作。
(六)負責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管理。組織擬訂并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并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七)負責國土資源縣場秩序管理。監測土地縣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管礦業權縣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管理。依法實施礦產資源開采許可;組織開展全縣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研究擬訂全縣礦產資源政策和發展戰略;管理采礦權縣場;監管礦產資源開采活動;調處較大礦權糾紛;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
(九)負責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管理城縣地質、農業地質、旅游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并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
(十)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非稅收入的監管。依法征收國土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依法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一)負責縣內的線性重點建設項目及單獨選址項目的統一征地及補償安置工作,做好區域內建設項目用地的統一征地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的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源的公共服務。
(十三)協助市國土資源廳開展縣級干部的日常管理,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科級干部的考察、任免、考核、交流工作。
(十四)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聯系電話:0914-3322314
辦公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節假日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局長:陳博博
副局長:孫朝華
副局長:周擁軍
副局長:馮旭紅
聯系電話:0914-3322314
辦公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節假日按照國家規定執行。